电热毯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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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热毯产品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实施细则2006-04-21 公布公布 2006-06-20 实施实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和发证(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5.3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5)5.4 电热毯产品生产

2、许可证检测规则(5)6 证书和标志(8)6.1 证书(8)6.2 标志(8)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9)8 收费 (10)9 工作人员守则 (10)10 附则(10)附件附件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1)1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80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电热毯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

3、许可证不得生产电热毯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电热毯产品。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设计对床或人体进行加热的柔性加热器具。如:用于家用的电热毯、电热垫和电热褥垫。申证单元划分原则:种类不同产品,如电热毯(含下铺、上盖)、电热垫、电热褥垫应分别划分为一个申证单元。控制方式不同的产品,如控温型、调温型、限温型产品应分别划分为一个申证单元。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申证单元申证单元注注 解解控温型电热毯用于床上取暖的、基本上平坦而柔软的,构成卧具一部分的电热器具,温度可调,含上盖、下铺型。限温型电热毯用于床上取暖的、基本上平坦而柔软

4、的,构成卧具一部分的电热器具,温度不可调但有限值,含上盖、下铺型。调温型电热毯用于床上取暖的、基本上平坦而柔软的,构成卧具一部分的电热器具,功率可调。电热垫用于人体局部加热,且只在某一面测得的发热面积不超过 0.2m2的一块柔性部件构成的器具,如坐垫、护腰、护膝等。电热褥垫用来支撑卧具,设计为不能折叠的软垫型器具。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

5、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2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向企业宣贯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并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

6、条件的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热毯产品审查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热毯产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乙 22 号邮政编码:100833电 话:010-68396407、68396452传 真:010-68396565电子信箱:联 系 人:王旭华、智爱国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

7、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5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国家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下斜街 29 号邮政编码:100053电 话: 010-63150307传 真:010-63013391联 系 人:乔慧齐检验产品范围:电热毯产品检验国家日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日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广州市新港西路 204 号邮政编码:510300电 话:020-84451171 转传 真:020-84183160联 系 人:伍云山检验产品范围:电热毯产品检验河北省产品

8、质量监督检验院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 368 号邮政编码:0500513 电 话:0311-83030923传 真:0311-83030923联 系 人:王冬梅检验产品范围:电热毯产品检验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路南段 15 号邮政编码:710054电 话:029-85528406传 真:029-83117204联 系 人:高宏星检验产品范围:电热毯产品检验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

9、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应按申证单元产品具体填写。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加盖红章);4.1.1.3 生产

10、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

11、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 5.3)进行实地核查,并

12、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

13、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 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 5.4.1.2)一式三份。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

14、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25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40 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 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5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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