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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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四章第四章 环境法律责任环境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依照环境保 护法的规定,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法律制裁,是指国家对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实施的惩罚措施。与法律责任相对应,法 律制裁也分为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三种。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实施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就应当承担法律 责任;而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一般都导致对其实施法律制裁。 但是,对承担某种法律责任者,可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不同的制裁,从重、加重或 者从轻、减轻甚至免予法律制裁。因此

2、,不应将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加以混淆。第一节第一节 环境行政责任环境行政责任一、行政责任的概念 (一)行政责任的定义 是指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实施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 法律责任。 “法人”(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 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个人”是指到达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在环境保护领域内,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而承担法律责任(含行政责任)者,还包括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 追究违法者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 包括 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行政

3、处罚法等法规。 对污染环境者追究行政责任所依据的法律,还有大气污染防治法 、 水污染防治法 、 海洋环境保护 法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 对破坏环境者追究行政责任所依据的法律,还有水法 、 土地管理法 、 矿产资源法 、 森林法 、 草原法 、 野生动物保护法 、 渔业法和水土保持法等。 追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法 、 国 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行规定等。 以下讨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责任。 (二)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指承担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政责任者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行为违法 行为有危害后果 违法行

4、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违法。指行为人(单位或个人)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这是承担行政责任的第一个必要条 件。 例如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 告或者处以罚款。 ”行为不违法,就不承担行政责任。 行为有危害后果。指违法行为造成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损害人体健康、农作物死亡等后果。这是承担 行政责任的第二个条件。分三种情况: 在一些场合,它不是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2在另一些场合,即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它是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还有另一些场合,只有”危害后果“较重时,它才成为追究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违法行为与

5、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破坏或者污染环境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 的联系,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联系。在不以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的场合,则不存在确定因果关系的问 题。 行为人有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分故意(直接故意-希望;间接故意-放任) 和过失(疏忽大意过失;过于自信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后果,并且或者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 已经预见到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产生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后果 行为违法。指行为人(单位或个人)实施了违反

6、环境保护法的行为。这是承担行政责任的第一个必要条 件。 例如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 告或者处以罚款。 ”行为不违法,就不承担行政责任。 行为有危害后果。指违法行为造成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损害人体健康、农作物死亡等后果。这是承担 行政责任的第二个条件。分三种情况: 在一些场合,它不是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另一些场合,即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它是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还有另一些场合,只有”危害后果“较重时,它才成为追究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破坏或者污染环境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 的联

7、系,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联系。在不以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的场合,则不存在确定因果关系的问 题。 行为人有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分故意(直接故意-希望;间接故意-放任) 和过失(疏忽大意过失;过于自信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后果,并且或者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 已经预见到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产生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后果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 行为违法和有过错,是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可称“必要条件”; 危害后果和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有因

8、果关系,则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场合才成为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 的必要条件,故可称为“选择条件”。 二、行政处罚 根据环保法规定,对承担行政责任者实施的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类。 1、概念 行政处罚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一种 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一般是对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较轻的行为(不够刑事惩罚)的制裁。 行政处罚的对象不包括正在履行环境保护公职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2、行政处罚的特点 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相对人。相对人与监督管理之间存在着被监

9、管与监管的行政关系。 而民事制裁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一方。 行政处罚的性质是行政制裁。它(在行为的性质、对象、内容以至程序等)不同于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如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防治设施的“三同时“验收、征收排污费、现场检查等)3三、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立法机关在环境保护法中设置行政处罚规范和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 的指导思想。 它贯串于行政处罚的整个过程,是具有约束力必须普遍遵守的法律规范,也是使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和 “适当”的法律保障。 1、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原则 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依据、处罚形式 和幅度、处罚程序对承担行政责任者

10、实施行政处罚。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如,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之间,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 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2、公正、公开原则 指执法部门在对当事人提起行政处罚程序,确认其承担行政责任的要件和情节,以 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客观、平等、不偏不倚、不隐瞒。该原则要求:1 公布法律;2 告知;3 调查与 处罚决定人员分开;4 回避;5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等等。 3、 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轻重与行政责任的大小相当原则) 是指立法机关或者执法部门必须根据 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

11、害程度来设定或者决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轻重 程度。 (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 3、4、5 条) 四、行政处罚的情节 行政处罚的情节 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者实施行政处罚时,作为处罚轻、重或 者免予处罚的各种情况。这些情况分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节,和从重处罚的情节两大类。 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 (四)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1、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情节 “从轻”处罚情节,是指在法定的限度内

12、给予违法者适用较轻的处罚形式或者较少金额罚款的情节; “减轻”处罚情节,是指在法定的限度内给予违法者适用最轻的处罚形式或者最小金额罚款的情节。 关于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节,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作了如下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这些情况,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已满 14 岁不满 18 岁 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 对于“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3、不予行政处罚。 2、从重处罚情节 从重处罚情节是指在法定的限度内,给予违法者适用较重的处罚形式或者较大金额罚款的情节。 违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造成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威胁、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 18 岁的人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 妨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的; 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多次违法不改的。4五、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者的警示和遣责。只能单独适用。 2、罚款;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强令违法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企业不得摊入生产成本;其 他法人在预算外资金或者包干节余的经费中支付;个人在本人的财产中支付。 3、没收违

14、法所得; 4、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 达到国家规定要求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单位,强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其中,对生产部门的建设项 目,是责令其停止生产;对非生产部门的建设项目,则责令其停止使用。 该处罚由原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 5、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 6、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是指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环保监管部门,依法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而应承担行政责任者, 提起、认定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步骤的总称。 简易程序对违法事实确凿、情

15、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般程序 立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审查, 并在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取证、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调查终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机构应当提出 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查。 审查(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对 案件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调查取

16、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 律是否正确;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作出处理(3 个月内)决定、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 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五种不同的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报请上级批准后出处罚决定;提出处罚意见 后,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实施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7 日内)送达 申辩和听证阶段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 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适用本节规定的听证程序。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受理 行政处罚的执行阶段 当事人予以履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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