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审计局权责清单

上传人:艾力 文档编号:35811011 上传时间:2018-03-20 格式:PDF 页数:23 大小:354.5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平南县审计局权责清单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平南县审计局权责清单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平南县审计局权责清单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平南县审计局权责清单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平南县审计局权责清单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平南县审计局权责清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平南县审计局权责清单(2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1页共23页平南县审计局权责清单平南县审计局权责清单序号序号权力权力 分类分类项目项目 名称名称子项子项实施依据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情形追责情形依据追责情形依据1行政处 罚对被审计单 位拒绝、阻 碍审计监督 检查行为的 处罚对被审计 单位拒绝 或者拖延 提供与审 计事项有 关的资料 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 (1994 年主席令第 32 号公布,2006 年主席令第 48 号修订)第四十三条:被 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 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 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 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 计机关责令改正

2、,可以通报 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依法追究责任。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 年国务院令第 231 号公布, 2010 年国务院令第 571 号修 订)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 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 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 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 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 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 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 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可以处 2 万元以下 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 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 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 议;构成犯罪的,依法

3、追究 刑事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 (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 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发现或者接到 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 料不真实、 不完整, 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 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 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 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 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 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

4、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 组所在部门、 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 证据、 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 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 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处罚决 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 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 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 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 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 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 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 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

5、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 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 效。 7.执行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 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 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 年主席令第 32 号公布,2006 年主席令第 48 号修订)第 三十八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 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 计。 ” 1-2.【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 年国务院令第 23

6、1 号公布,2010 年国务院令第 571 号修订)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 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2-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 年主席令第 32 号公布,2006 年主席令第 48 号修订)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令公布)第三十七 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7、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不得阻挠。 询间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 2-3.【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 年主席令第 32 号公布,2006 年主席令第 48 号修订) 第四十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报送审计机关前, 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 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 2-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 年主席令第 32 号公布,2006 年主席令

8、第 48 号修订)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 3-1.【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 8 号)第一百三十二条“审计组组长应当确认 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已经审核,并从总体上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 3-2.【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 8 号)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 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 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 确; (

9、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 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七)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 意见是否采纳; (八)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 3-3.【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 8 号)第一百四十三条“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 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 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 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

10、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 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 4-1.【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 年国务院令第 231 号公布,2010 年国务院令第 571 号修订)第五十条“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 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审计署规定。 ” 4-2.【规章】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 (审计署令第 1 号)第三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 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下列审计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收 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后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

11、国家规定的财务 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 ” 5-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 年主席令第 32 号公布,2006 年主席令第 48 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 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 理、处罚的意见。 ” 5-2.【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12、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 8 号)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 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 5-3.【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 年主席令第 32 号公布,2006 年主席令第 48 号修订) 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 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 6.【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 年主席令第 32

13、 号公布,2006 年主席令第 48 号修订)第 四十一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 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 7.【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 年国务院令第 231 号公布,2010 年国务院令第 571 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 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 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处分。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14、 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 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 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 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 类和裁量幅度的; 4.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 知, 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没有审计处罚法律 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 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 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 (1996 年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63 号令公布) 第六十二条“执法

15、人员玩忽职 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 2.【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 (1996 年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63 号令公布)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 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 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 的行

16、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 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 罚的规定的。 ” 3.同 2。 4.同 1。 5.【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 (1994 年主席令第 32 号公布,2006 年主席令第 48 号修订)第五十二条“审计人 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6.【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5 号)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 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 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 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 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处分。 ” 7.同 1.第2页共23页序号序号权力权力 分类分类项目项目 名称名称子项子项实施依据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情形追责情形依据追责情形依据1行政处 罚对被审计单 位拒绝、阻 碍审计监督 检查行为的 处罚对被审 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