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气站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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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氧气站安全检查表氧气站安全检查表 检检 查查 内内 容容检检 查查 标标 准准检查结果检查结果1.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一)(一) 组织机构组织机构2.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培训考核合格证书2.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证书(二)(二) 人员培训人员培训3.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计划和记录、培训证计划和记录

2、、培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三) 规章制度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 人、分管负责人、

3、安全管理人 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 责任制。 )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教 育、培训、检查制度;防火防 爆制度;运输储存制度;设备 检验制度;动火管理制度;安 全设施管理制度。 ) 3.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制氧间、压 缩机间、充装间、储瓶间、装 卸等岗位) 。 4.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应急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应急 救援组织或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应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 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4、责人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16 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 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有应急救援组织或 者应急救援人员;(四)大型易燃、易爆化

5、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 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 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5.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 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对已确定的重大危 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 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1.新、改、扩建项目,履行新、改、扩建项目,履行 “三同时三同时”情况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

6、建、扩建工 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2.消防验收意见消防验收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 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 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3.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 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4.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情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情 况况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 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5.安全费用提取情

7、况安全费用提取情况吉林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年缴 纳标准为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冶金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企业,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电力企业按照本办法提取、使用安全费用。6.风险抵压金缴纳情况风险抵压金缴纳情况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风 险抵押金年缴纳标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按上年实际销售收入分档缴 纳:年销售收入在 10 亿元以上的 60 万元;510 亿元的 45 万元;12 亿元以上 的 25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的 15 万元;3000 万元5000 元的 12 万元;

8、1000 万元3000 元的 10 万元;1000 万元以下的 6 万元。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 131 条:在用压力容器,按照压力容器定期 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 、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定期检 验、评定安全状况和办理注册登记。(四)其他(四)其他 要求要求7.压力容器检测报告压力容器检测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 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

9、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 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 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 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8.设备档案设备档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五十九条:气瓶的充装单位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的安 全使用以及按期检验负责,并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

10、证、产品质 量证明书、气瓶检验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第 2.0.3 条: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 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氧气为乙类生产装置)湿式氧气贮罐(m3)建构筑物名称最小防火间距(m)项目名称氧气站等的一、二 级耐火等级的乙类 生产建筑物100 010015000050000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101214101214121416141618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2525 30 35重要公共建筑5050室外变、配站(35500KV 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 以上)以及油量

11、超过 5t 的总降压站2525 30 35厂外铁路线 (中心线)非电力牵引机车电力牵引机车25202520厂内铁路线 (中心线)非电力牵引机车电力牵引机车20152015(五)厂(五)厂 址选择址选择1.氧气站与周边的安全距离氧气站与周边的安全距离厂外道路(路边)15 15厂内道路 (路边)主要 次要105105电力架空线1.5 倍电杆高度1.5 倍电杆高度液化石油气贮灌单罐容量 (m3)56101130311001014004011000100012182025304050202530405060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外墙、外壁、外缘的最近距离计算。 2.两座生产建筑物相

12、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液氧贮罐以 1m3液氧折合 800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的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4.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 较大罐的直径。 5.容积不超过 50m3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6.容积不超过 3m3的液氧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 10m。 7.液氧周围 5m 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8.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机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空分塔)或戊类生产建筑 (惰性气体贮罐)确定其与其他各

13、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9.氧气站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他甲类生产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对其他各类生 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 2m。 10.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 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第 2.0.2 条: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 处,并应位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或其他烃类等杂质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 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吸风管的高度,应高出制氧站房屋檐 1m 及以上。吸风 口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质散发源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下表的

14、 要求。 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 杂质散发源最小水平间距(m)乙炔 发生 器型 式乙炔站(厂)安装容 量 (m3/h)空分塔内具有液空吸附 净化装置空分塔前具有分子筛吸附 净化装置2.空分设备吸风口与乙炔站空分设备吸风口与乙炔站 (厂)的间距(厂)的间距10100501030200水入 电石 式30300301003090200电石 入水 式9030050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第 2.0.8 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气化站房,宜设围墙或栅栏。3.围墙及放散要求围墙及放散要求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第 4.0.18 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内氮气、氧气

15、等放散管和液氮、液氧等排放管,应引至室外安全处,放散管口宜高出地面 4.5m 或以上。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第 2.0.3 条: 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 较大罐的直径。容积不超过 50m3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第 2.0.3 条:液氧贮罐以 1m3液氧折合 800m3标 准状态气氧计算。容积不超过 3m3的液氧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 少为 10m。液氧贮罐周围 5m 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16、第 4.0.8 条:贮罐、低温液体贮槽宜布置在室外, 当贮罐或低温液体贮槽确需室内布置时,宜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且液氧的总贮 存量不应超过 10m3。(六)库房(六)库房1.氧气贮罐氧气贮罐(贮气囊贮气囊)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第 4.0.9 条:贮气囊宜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当贮气囊总容量小于或等于 100m3时,可布置在制氧间内。贮气囊与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m,并应有安全和防火围护措施。贮气囊不应直接布置在氧气压缩机的顶部,当确需在氧气压缩机顶部布置时,必须有防火围护措施。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第 4.0.10 条:贮罐的水槽和放水管,应采取防冻措施。低温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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