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外事接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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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大学外事接待管理规定贵州大学外事接待管理规定 接待国(境)外来访外宾是学校外事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全校外事接待的规范管理,更好地完成国(境)外来访外宾的接待工作,更好地为我校教学与科研服务,切实做到请为我用、讲求实效、统一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 第一章 接待管理 第一条 第一章 接待管理 第一条 外事接待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接待的原则。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学校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外事接待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外事接待活动,并对学校布置的外事接待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

2、条第二条 一级外事接待-以校际交流项目为主, 涉及到学校的总体工作或若干学院(系) 、所的工作,一般由校级领导出面接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筹安排,各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与来访外宾的联络,以及其在我校访问期间的食宿安排、与校领导会谈、宴请、参观等活动。 第三条 第三条 二级外事接待-院(系) 、所邀请的外宾来访,只涉及到单个学院或机构的外事接待,原则上由相关院(系) 、所负责接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指导。 第四条第四条 接待单位在外宾来访前,应明确其来访目的、访谈具体内容、来访人员名单及背景介绍等,结合自身教学及科研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座谈,切实提高计划性和实效性,尽量

3、减少临时性、纯礼节性和无实质成效的接待。 第五条第五条 接待单位应在外宾来访前,尽早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接待计划等相关材料备案;若外宾来访时间较长,或人数规模较大,或需要外出做田野调查等,接待单位须提前至少 1 个月上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上报省教育厅、省外办等上级部门审批。需要做田野调查的外宾,接待单位须安排专门人员全程陪同。 接待单位需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上报的材料: 1.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请示, 须注明来访外宾基本情况、来访目的及时间、接待费用如何支出等; 2.外宾身份证件/护照复印件、个人简历; 3.详细的活动安排表 第六条第六条 若需要请学校领导参加的外事接待

4、活动,接待单位在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接待计划时加以说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外宾实际情况上报校领导批示后,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请示相关校领导出席。 第七条第七条 参加接待外宾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时间、外事纪律和外事礼仪,注意着装整洁(一般应着正装),在座谈交流过程中关闭手机。 第八条第八条 外事接待活动中一般不安排景点参观活动。 第九条第九条 外事接待活动中注意外宾出行、饮食等安全,并提醒外宾妥善保管自己的重要证件和财物。 第十条第十条 外事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密,提供给外宾的材料等须事先审核,严格把关。 第二章 接待经费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接待经费 第十一条 外事接待

5、工作应坚持勤俭办事、 讲求实效的原则。原则上,一级外事接待相关费用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承担;二级外事接待相关费用由接待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接待单位应从严、从紧控制外事接待费用,严格执行接待费用开支标准,不得突破,不得以其他名目虚假列支接待费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外宾接待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赠礼、交通费等。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其来华国际旅费。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约,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标准上限不得超过每人每天 300 元。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外事接待原则上不安排宴请。确有需要的,应按照以下办法

6、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宾馆, 不上高档菜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应以工作餐为主。 (二)每批接待一般只安排 1 次宴请,学校已安排宴请的,二级单位则不再安排。 (三)宴请时,我方陪同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和工作需要,从严掌控,并且安排合适的人员。 (四)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事活动,我方参加人数应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 5 人(含 5 人)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 1:1 以内安排;外宾超过 5 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 以内安排。 (五)宴请外宾的费用标准:标准上限不得超过每人每次 300 元; 冷餐会、 酒会、 茶会分别

7、为每人每次 150元、100 元、60 元。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接待外宾确需租车,一般应从学校车队租用车况较好的车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对外赠礼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我省特色、学校特色的纪念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一般仅为对方团长,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只赠礼 1 次。学校已赠礼品的,其他单位不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对于多次来访的外宾一般不再互送礼品。 (三)对外赠礼以我方或外方级别较高的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外方为正、副部(省)长级人员的,每人每次礼品不得超过 400 元; 我方或外方为厅局级人员

8、的,每人每次礼品不得超过 200 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四)对访问我校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著名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可按照厅局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我方接待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领取午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 50 元。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贵州省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以及贵州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费用的; (三)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港澳台地区来宾接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依据外事政策和我校有关规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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