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部分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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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3 年 3 月 6 日星期三 机运队三月份考试题(煤矿安全规程) 3 月 7 日1、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3 月 8 日2、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 内可靠启动和运行。3、对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 、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

2、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4、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5、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 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6、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 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

3、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7、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非专职人员或非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8、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第 448 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

4、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高压,不超过 10000V。(二)低压,不超过 1140V。(三)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 127V。(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 36V。采区电气设备使用 3300V 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9、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 2 种或 2 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10、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11、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5、”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11、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非煤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井下时,其使用的开断电流不应超过额定值的 1/2。12、40kW 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13、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14、 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装设过流、短

6、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15、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16、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17、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 1 次跳闸试验。18、 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

7、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有可靠的漏电、短路检测闭锁装置时,可采用瞬间 1次自动复电系统。19、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 2 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三)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20、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21、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

8、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 5m 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22、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 0.5m。23、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24、变电硐室长度超过 6m 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 1 个出口。25、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 0.5m 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

9、,应留出 0.8m 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26、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27、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28、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29、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在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

10、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设电缆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30、 敷设电缆(与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除外)应遵守下列规定:31、 (一)电缆必须悬挂:1. 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 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2. 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在 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二)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三)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

11、 3m,在立井井筒中不得超过 6m。32、 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 0.3m 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 0.3m 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 以上的地方。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50

12、mm。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33、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34、 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二)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三)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1. 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同等效能的冷补

13、。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升井试验;2. 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第五节第五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照明、通信和信号 第 473 条 井下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二)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材料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 抽放泵站等。 (三)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 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其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 30m。 (四)主要进风巷交岔点和采区车场。 (五)从地

14、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 (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 15m。 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 设施。 第 474 条 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第475 条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 10%。(二)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三)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能连续正常使用11h。(四)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

15、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 ,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五)在每次换班 2h 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六)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 第 476 条 矿灯房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二)取暖应用蒸汽或水管式设备。个别情况下,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间应 有单独的间隔和出口。 (三)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 充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充电稳压装置。 第 477 条 准备和装添电液必须使用专用器具。工作人员必须戴防护眼镜、口 罩和橡胶手套,系橡胶围裙,穿胶鞋。 调合和贮存电液,必须使用有

16、盖的瓷质、玻璃质等容器。调合酸性电液时,必 须将硫酸徐徐倒入水中,严禁向硫酸中倒水。 房间内必须备有中和电液用的溶液。第 478 条 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应安装电话。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的电话,应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第 479 条 电气信号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 装置附近,应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 (二)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 负荷。 第 480 条 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 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第 481 条 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第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第 482 条 电压在 36V 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 、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第 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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