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汽车空气滤清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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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汽车空气滤清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广东省汽车空气滤清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实施细则1 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内机动车空气滤清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汽车空气滤清器滤芯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2 2 产品分类产品分类2.1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 1。表表 1 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6606 /分类名称机械及安防车辆相关产品/2.22.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本次抽查的种类为:汽车空气滤清器滤芯。3

2、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4 4 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根据汽车空气滤清器滤芯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企业产品生产规模以汽车空气滤清器滤芯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2。表表 2 2 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年销售额/万元50001000 且50001000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5 5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QC/T 970-

3、2014 乘用车空气滤清器技术条件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6 抽样抽样6.16.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抽取企业主导的产品。6.2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内、生产线末端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在企业的成品库内、生产线末端时,抽样基数不少于 30 件,抽样数量为 3 件,其中 2件作为检验样品,1 件作为备用样品。采用随机抽样法。6.36.3 样品处置样品处置抽样人员在抽样现场应立即对抽取的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封样时应当有防

4、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抽样人员负责把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备样应封存在检验机构。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6.46.4 抽样单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汽车空气滤清器、摩托车空气滤清器总成/滤芯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生产的抽查产品的销售额,并加以说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7 7 检验要求检验要求7.1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汽车空气

5、滤清器滤芯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 3。表表 3 3 汽车空气滤清器滤芯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汽车空气滤清器滤芯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标准检测方法 A 类B 类1原始进气阻力2原始滤清效率3全寿命滤清效率4储灰量QC/T 970-2014QC/T 32-2006注:A 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 类重要质量项目。7.2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测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

6、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的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8 8 判定原则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9 9 异议处理异议处理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9.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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