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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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招商信诺附加招商信诺附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条款条款阅读指引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如果您方自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 10 天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支付的本 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本本附加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效力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签 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 10 天后,您方仍然有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权利,但可能会存在退保损失。 11. 2. 被保险人可以享

2、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3.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 1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的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我方不支付,我方不支付任何任何保险金。保险金。 4.4. 2. 2. 请您留意请您留意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和范围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和范围、医疗费用的范围、医疗费用的范围。 3.3. 3 3请您留意请您留意本附加本附加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9 9. .1212. . 4 4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请尽快通知我方。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请尽快通知我方。 13.13. 5 5. . 请您留意续保的条件,如果您方不愿意

3、续保,请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请您留意续保的条件,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请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 10.10. 6 6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 “意外伤害” 、 “意外伤害” 、 “医院”、 “医院”等的定义和范围等的定义和范围) ) 的的 详细解释。详细解释。 2020. .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第一章第一章 关于本关于本附加附加保险合同的说明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章第二章 本本附加附加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投保年龄 3. 保险责任 4. 责任免除 第三章第三

4、章 基本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基本保险金额 6. 保险费的支付 7. 保险费率的调整 8. 未支付保险费的处理 第四章第四章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及续保及续保 9. 保险期间 10.续保条件 第五章第五章 解除解除合同合同及合同效力终止及合同效力终止 1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2. 合同效力终止 第六章第六章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13. 保险事故通知 14. 诉讼时效 15. 保险金申请资料 16. 保险金给付 17. 其它核定结果 18. 欠交保险费的处理 第七章第七章 其他规定其他规定 19. 受益人 20. 释义 2 招商信诺附加招商信诺附加意外伤害意外伤

5、害医疗医疗保险保险条款条款 第一章第一章 关于本关于本附加附加保险合同的说明保险合同的说明 1.1. 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 依主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我方(见 20.1)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内 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您方您方(见 20.2)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 本附加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第二章第二章 本本附加附加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2. . 投保

6、年龄投保年龄 年龄为 18 周岁周岁(见 20.3)至 60 周岁,符合我公司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士可作为 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如属续保,则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可至 64 周岁。 3 3. .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 24 小时适用。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意外事故外事故(见 20.4)而受到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 20.5),并且在该意外 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而经医院医院(见 20.6)治疗,就被保险人被保险人 在医院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在医院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

7、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 ) ,我 方将按以下计算方式向受益人受益人(见 20.7)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险金(见 20.8): 1.1. 如如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已已从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见(见 20.20.9 9) 或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 获得补偿或赔偿获得补偿或赔偿,则该则该次次的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该该次医疗费用次医疗费用- -该该次次医疗医疗 费用中费用中已从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获得的补偿或获得的补偿或 赔偿赔偿)9 90%0%。

8、2.2. 如如医疗费用未从医疗费用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获得补偿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获得补偿 或赔偿,或赔偿,则该则该次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次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该该次医疗费用次医疗费用60%60%。 本附加合同前述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床位费) 、挂号费、护理费、诊疗费、 治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注射费、处置费、换药费、 输血费、输氧费、会诊费、救护车医用诊疗费用。 我方另特别规定以下费用不在医疗费用的给付范围内:专家挂号费、空调费、取 暖费、膳食费、护工费、陪人费、陪床费、陪护费、点名手术费、特需服务费、 营养费、

9、营养性药品及保健品费、保健用具费、救护车车公里费用、病历卡工 本费、煎药费、送药费、康复治疗费、物理治疗费、心理治疗费、疗养费、自 购药品费、院外会诊或自请医生会诊费、辅助器具费、消毒费、隔离费、被保险 人身故后发生的任何费用、杂费、其他费。 如医疗费用中某些费用项目属于给付范围, 但是该项目中的某些细项不在给付范 围内,则该细项不予给付。 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将按照其意外事故发生当天所在的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 20.10)累 计其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收费收据项目及金额应与医生 处方及费用清单一致。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意外伤害而经医院治疗, 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3

10、 治疗的,我方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 本附加合同在每一保单年度累计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4 4. .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的医疗费用,我方将不,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支付任何保险金: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 被判入狱期间;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

11、意见或其被判入狱期间;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 它故意行为它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三、被保险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四、四、被保被保险人在本险人在本附加附加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与与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直接或密切相关的直接或密切相关的任何任何 症状(见症状(见 2020. .1 11 1) 、疾病、) 、疾病、残疾和身体损伤残疾和身体损伤,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 (见见 2020. .1 12 2) ),先天性畸,先天性畸 形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2020. .1 13 3

12、) ,性病或与性病有关的疾病;,性病或与性病有关的疾病; 五五、怀孕(含宫外孕) 、分娩、流产、怀孕(含宫外孕) 、分娩、流产、不孕症,不育症,避孕、节育或绝育手术,、不孕症,不育症,避孕、节育或绝育手术, 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六、牙齿修复、牙齿整形、牙齿治疗及手术;六、牙齿修复、牙齿整形、牙齿治疗及手术; 七、例行身体检查,任何与入院诊断、疾病或身体伤害没有直接联系的检查,七、例行身体检查,任何与入院诊断、疾病或身体伤害没有直接联系的检查, 任何从医疗角度看不必要的治疗和检查;任何从医疗角度看不必要

13、的治疗和检查;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 九、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 ,以调查研究为目的的住院,疗养,休养,九、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 ,以调查研究为目的的住院,疗养,休养, 康复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康复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 术;术; 十、十、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十十一一、 被保险人受酒精、 毒品、 被保险人受酒精、 毒品( (见见 2020. .1 14 4) )或药物的影响, 除非按照医生或药物的影响, 除非按照医生( (见见 2020. .1 15 5) ) 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的目的;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的目的; 十十二二、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 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 十十三三、 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 或酒后驾驶、 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 或酒后驾驶( (见见 2020. .1 16 6) )、 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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