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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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为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 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 号)的规 定,针对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特点,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和能衔接的要 求,制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一、适用范围。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基 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农民工参保相关事 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二、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 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 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 4%

2、至 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 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原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 可按本办法调整缴费标准。 三、转移接续。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 并继续参保的,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 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未能继 续参保的,由原就业地社保机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 和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其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 四、待遇计发。农民工参加基

3、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以上(含 15 年)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由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领取 申请,社保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核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 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 年, 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五、经办服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 批准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农民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

4、人全国通用、 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农民工可在各地社保机构查询本人参保缴费等权益 记录信息。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摘要) 为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促进 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时,按本办法转移 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 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备案施行。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跨省异地定居的,不再转移 养老保险关系。

5、 二、基本原则。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 所在地。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 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 龄,除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外,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 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三、资金转移。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 具体计算为,1998 年 1 月 1 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 1998 年 1 月 1 日 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同时按以本人 1998 年 1 月 1 日后各年度实际缴 费工资为基数的 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

6、金。实际就业参保缴费不足 1 年的, 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四、关系接续。对跨省流动就业以及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参保人员,应当及 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手续。对其中已满 50 周岁的男性和已满 40 周岁的女性,且就业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在流动就业之前的 参保地继续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按 新就业地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后再流动就业或在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 户所在地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 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 五、退休地的确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

7、退休条件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在 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养老 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实际缴费满 10 年(含 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年限,下同)的,在该地办 理退休手续,享受当地养老保险待遇;实际缴费不满 10 年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参保缴费满 10 年以上的原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 遇;没有满 10 年以上原参保地的,转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 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六、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在核 定养老保险待遇时,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和最后办理退休地对 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 七、转移接续关系的经办。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原就业地社保机构应为 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由用人 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提出养老保险关 系转移接续申请,由两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的转 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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