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保稳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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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寿安保稳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国寿安保国寿安保稳瑞稳瑞混合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广发广发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重要提示】 国寿安保稳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7年5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国寿安保稳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734号)注册并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2、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3、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融资业务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预期风险收益水平相应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

4、和损失。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目目 录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19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 22

5、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4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55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9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1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6、. 92 国寿安保稳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绪言绪言 国寿安保稳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 )以及国寿安保稳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7、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8、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5-2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释义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稳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稳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稳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9、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稳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稳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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