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东方考古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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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山东大学东方考古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考古学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发展和壮大东方地区考古学研究的科研力量,完善东方考古研究中心科研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大学东方考古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第三条 项目管理要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实行分级管理,贯彻科学、公正原则,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东方考古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中心科研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制定和发布东方考古研究中心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课题指南;2组织和指导东方考古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

2、收;3管理东方考古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经费;4制定东方考古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第五条 东方考古研究中心聘请各学科专家组成专业咨询组,咨询组的职责是:1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发展规划、课题指南;2评议各学科申报项目,提出资助金额建议;3参与东方考古研究中心研究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4其他有关工作。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东方考古研究中心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项目包括:(1)重大科研项目,一般每年组织申报一次;(2)一般科研项目,一般每年组织申报一次;(3)合作项目,主要指从校外有关部门获得经费资助的研究课题,定期或不定期受理。第七条 东方考古研究中心每年发布一次科学研究规划

3、课题指南。关于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将在申报通知中做出具体规定。第八条 东方考古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的申报条件是:1各类项目的申请者以中心的在岗教研人员为主,同时欢迎其他相关科研单位及高等院校的科研工作者与中心人员进行合作研究。2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应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3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由申请人担任组长,课题组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并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科研工作。4每个申请者作为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研究项目。已获得东方考古研究中心项目资助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重复

4、申报。第九条 中心研究室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课题进行初审,并履行下述手续: 1对申请评审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签署具体意见。22报送东方考古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申请评审书至中心学术委员会。材料包括申请评审书)一式五份及软盘一份。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东方考古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者,方可提交专家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1课题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优先资助列入规划目标的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的重大课题,鼓励深入实

5、际、深入调查,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2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3课题组梯队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4申请经费数额比较合理。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聘请同行专家,采取会议或通讯的方式进行。会议评审分为匿名评审、公布候选项目背景材料再行评议和无记名差额投票等步骤,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的课题方能立项。专项任务研究项目采取公开评审、一次投票、多数票通过的方式立项。评审专家所申请的项目,不在评审会上评议,会后进行通讯评

6、审。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东方考古研究中心科研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研究中心资助和自筹经费项目。由东方考古研究中心提供经费的项目,包括重大项目、一般项目,自筹经费项目主要指从校外有关部门获得经费资助的合作研究项目。第十三条 研究课题一经评审立项,中心将为之单独设立帐号。为了保证科研项目按期按质完成,中心预留每个项目批准经费的 10作为保证金,待项目完成后拨付。项目拨款分三次进行。第一次拨款与项目同时下达,额度为批准经费的二分之一;第二次拨款在项目中期检查之后,额度为除预留保证金外的剩余经费。第三次拨付预留保证金。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7、1图书资料费,指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复印、誊录、翻译等费用;2国内调查研究费用;3文具费;4计算机消耗材料和机时费;5成果打印费,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打印费用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以及供评审、鉴定用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不包括正式出版物的出版补贴;6小型会议费,包括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7购买小型仪器设备的费用;8标本鉴定费;9预留保证金,可用作课题组成员和有关科研管理人员奖励。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出国和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第十五 项目经费的使用,由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监督检查;由中心财务部门

8、按年度编制决算报告。3第六章 项目中期管理第十六条 东方考古研究中心科研项目均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1检查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2检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3检查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4检查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是否已开展,情况如何。第十七条 项目中期检查由东方考古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统一布置。一般项目的中期检查由中心研究室组织,重点项目中期检查由东方考古研究中心组织或委托项目负责人所在申报单位组织。项目负责人填报东方考古研究中心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以下

9、简称:中期检查报告书),连同中期检查报告书软盘一起报东方考古研究中心。第十八条 项目批准后不准擅自更改课题。在不违背原申报内容的前提下,如需对课题研究范围和重点进行调整时,应由申报单位批准并报东方考古研究中心备案;涉及转换学科和研究领域的项目,须经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并报东方考古研究中心批准。第十九条 东方考古研究中心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3承担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5

10、由于课题组内部原因,课题研究已无法进行。撤项的经费由中心科研管理部门追回,留作中心研究与发展费用。第二十条 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 23 年。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须有充分理由,并经审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报东方考古研究中心备案。延期完成的项目,预留保证金不再拨付。遇有项目负责人亡故、出国不归等不可逆转的情况,项目自行中止,所余经费由东方考古研究中心科研管理部门留作社科研究与发展费用。第七章 成果验收、出版和推广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人须填写东方考古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终结报告书(以下简称项目终结报告书),连同最终成果打印稿 3 份(正式出版物份数相同),交中心科研究管理部门用。未正式出版的项目成果必须由申报单位组织同行专家评审验收。可采用评审会或通讯评审的方式。中心重点项目的成果验收鉴定由中心学术委员会组织。第二十二条 成果评审鉴定后,东方考古研究中心确认后拨付项目预留保证金。第二十三条 成果发表时须注明“东方考古研究中心科研 X X 项目”(全称)字样。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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