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疗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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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短 期 疗 养 协 议 书甲方: 县民政局乙方: 乡镇(街道)政府 丙方: 疗养对象为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确保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安全、顺利进行,疗养对象(丙方)入院前,疗养对象及其家属(直系亲属)与县民政局(甲方)、乡镇、街道(乙方)特签订如下协议:一、丙方入院前须经其家属和甲、乙方同意,方可参加疗养。二、丙方生活能够自理,未患有严重心脑疾病,例:频发室早、高血病级(BP180/110mmHg)、房室传导阻滞,精神病、老年痴呆、传染病等影响疗养活动的疾病。丙方在疗养期间经检查发现有上述不适合疗养的疾病,甲方可通知乙方派其家属将丙方接回。三、丙方在院疗养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章制度,听

2、从工作人员的安排,爱护公共财物。四、疗养员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帮助,自觉维护疗养集体的团结。五、丙方如在疗养期间突发重病、急病,需送回原籍治疗或转院治疗的,甲方须及时通知乙方派家属来院,共同妥善处理有关事宜,所发生医疗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办理。六、由于重点优抚对象普遍年高体弱,在疗养期间可能发生病情变化或意外,丙方及其家属应充分考虑期间的风险,不得无理取闹,接受甲方、乙方的处理结果。七、丙方在疗养期间,如私自外出,在院外发生意外事故,后果由丙方自负。八、本期疗养时间为 7 天,从 2016 年 10 月 17 日至 10月 23 日。九、此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丙方签字: 丙方家属签字: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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