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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金門大學菸害防制辦法國立金門大學菸害防制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維護本校教職員工生健康及建立無菸校園,依菸害防制法特訂定國立金門大學菸害防制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為落實無菸校園政策,成立本校菸害防制工作小組。 一、由學務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由本校相關單位(學務處、教務處、總務處、進修推廣部、人事室、會計室、學生代表)推派代表組成。 二、本組於每學期召開菸害防制會議,規劃校園菸害防制工作及檢討成效以為改進依據。 三、每學年由工作小組編列預
2、算,統籌負責。 第三條 一、本校全面禁菸。 二、本校校園內嚴禁販售或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並嚴禁張貼菸品廣告。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所有教職員工生及進入校園者。 第五條 違反禁菸行為包括吸菸、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均屬之。 第六條 由本校總務處負責校園禁菸標示製作、設置與維護。 第七條 一、本校教職員工由人事室負責宣導、管理及督導。 二、本校學生由系(所)導師、單位主管、學務處、進修推廣部負責宣導、管理及督導。 三、本校技工、工友、外包廠商等人員由總務處負責宣導,管理及督導。 四 、 入校洽公之外賓及訪客由接待單位負責說明本校菸害防制規定 , 並 負責管理及督導。 五、校園活動由主辦單位
3、說明本校菸害防制規定,並負責管理及督導。 第八條 違反禁菸規定者,人人均有勸阻之責,規勸無效者可向督導單位或金門縣衛生局舉發,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主動熱心勸導、積極參與菸害防制工作者,依本校相關辦法予以獎勵。 一、通報人應負舉證之責任及具名填寫國立金門大學違反禁菸規定通報表(如附表),表件請繳交至身心健康中心,經初步判定後,分案至業管單位協助人員辨,後續依法向金門縣衛生局舉發。 二、本校教職員、約用及僱人員:由所屬單位主管予以規勸,情節重大者移請人事室列入考核,或依菸害防制法通報主管機關開罰。 三、本校技工、工友、時人員:由所屬單位主管予以規勸,情節重大者移請總務處列入考核,或依菸害防制法通報主
4、管機關開罰。 四、本校學生:移請學生事務處,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相關規定處分。 (一)第一次遭取締或舉發違規事實成立者,予以申誡乙次處分。 (二)第二次遭取締或舉發違規事實成立者,須強制接受健康中心戒菸教育輔導4小時並予小過乙次處分。 (三)第三次或以上遭取締或舉發違規事實成立者,抑或第二次違規無故未按時參加戒菸教育輔導者,予小過貳次處分,並直接舉報金門縣衛生局依法開罰。 五、校外人士、廠商、訪客:各單位、場所負責人、工作人員或在場人員得予勸阻,情節重大或勸阻無效時,得逕行向金門縣衛生局舉報。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周延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