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文理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35725369 上传时间:2018-03-19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4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重庆文理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重庆文理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重庆文理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重庆文理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重庆文理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重庆文理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文理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重庆文理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重庆文理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 (教技20133 号)和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 (教社科20141 号)文件精神,鼓励科研机构深化科教结合,强化咨政研究,注重协同创新,提升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和科学普及能力,更好地发挥科研机构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功能和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研机构包括依托学校二级单位的科研机构(简称校级科研机构)和校属独立科研机构。校级科研机构是指由学校批准成立的无行政级别和人员编制的依托二级单位的科研机构;校属独立科研机构是指由

2、学校批准成立的具有行政级别和人员编制的科研机构。第三条第三条 校级科研机构和校属独立科研机构统一由科技部代表学校审批设立。原则上,各二级单位的校级科研机构和校属独立科研机构设置数量不超过 2 个。第四条第四条 具有学科建设任务的二级单位,校级科研机构和校属独立科研机构研究方向原则上应与学科方向一致。第五条第五条 鼓励跨学科、跨学院、跨单位共建科研机构,鼓励建立智库型科研机构,鼓励以适当方式与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等进行科研合作,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促-2-进科研机构的建设与发展。第六条第六条 实行分类设置、定期评估、合理进出和滚动发展的科研机构发展机制。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设立第

3、七条第七条 设立条件1. 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研究领域应具有一定特色和比较优势,体现学校学科发展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2. 研究方向明确且相对集中,有明确的中长期建设规划。3. 机构负责人应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有主持国家或省部级课题研究的经历,并有一定数量、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作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4. 研究队伍组成科学合理。有一定数量的中青年科研骨干。研究成员具备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并已取得较好的科研工作业绩。团队具有承担和完成国家或地区科研任务的能力。5. 具有固定的研究场所、图书、仪器设备等研究条件。6. 有稳定的研究任务和经费来源。第八条第八条 设立程序1. 依

4、托单位向学校科技部提交重庆文理学院科研机构设置申报表 ,同时提供申报表中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2. 科技部组织相关专家对机构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后,由科技部提出初步意见,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学校研究设立。第三章 科研机构的运行-3-第九条第九条 实行机构负责人负责制。机构负责人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聘任。在依托单位协助下,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科研机构的管理工作。第十条第十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负责人原则上由我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担任(或兼任) ,负责校级科研机构的运行与管理;校属独立科研机构的负责人由学校教工部公开招聘或经学校研究聘任,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学校教工部核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校级科研

5、机构的组成人员不脱离所在依托单位的人事、组织关系,接受依托单位的聘任,承担相应的研究工作任务;校属独立科研机构除配备的行政管理人员外,其余全部为专职科研人员。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校级科研机构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解决,学校进行适当补贴。校属独立科研机构运行经费由学校单独预算。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科研机构须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并且于每年年底须进行年度工作总结,连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报送科技部。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各科研机构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其各类经费纳入学校财务账户,按学校有关规定列支,发生的费用按照相关报销办法执行。第四章 科研机构的评估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的评价主要围绕创新质量、服务贡献

6、、科教结合、人才队伍、机制文化等方面开展评价。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校每三年组织一次科研机构评估。各科研机构填写重庆文理学院科研机构自评报告 ,学校按照重庆文理-4-学院科研机构评估指标体系 (见附表)组织评估。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科研机构的专职科研人员按照学校相关办法定期进行考核。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评估不合格的科研机构要提出限期整改方案。经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则由科技部报学校批准后予以撤销。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对于宣布撤销的校属独立科研机构,由相关部门进行财务审计并限期清理所有财物,将国有资产全部归至有关依托单位或管理部门。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如欲撤销、合并或分立现有科研机构,须先向科技部提

7、交书面申请报告,由科技部审核,专家论证,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研究决定。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科研机构的一切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直接参与社会商品营销活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科研机构产生的科研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重庆文理学院所有。论文、著作、作品和专利等成果的第一单位应为重庆文理学院,其开发新产品或转化科研成果,必须经学校批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部负责解释。附表:重庆文理学院科研机构评估指标体系-5-附表 重庆文理学院科研机构评估指标体系重庆文理学院科研机构评估指标体系一一级级指指标标权权重重二二级级指指标标权权重重评评分分定位、研究方向5承担国家及地区科研任务10代表性研究成果水平及获奖15研究水平与贡献50学术影响,以及在科学技术、社会发展、行业产业经济发展、区域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的贡献20机构负责人与学术带头人的作用10队伍结构与创新能力建设10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30青年骨干教师培养10运行管理10开放交流5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20科学传播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