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古今监察与检查制度之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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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试比较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中国当代检察制度之异同第一部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第二部分中国当代检察制度第三部分古代监察制度与当代检察制度之比较第一部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体名称表1. 春秋战国:御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还没有专职的监察机构。2. 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3. 汉: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 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4. 魏晋南北朝: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

2、以下无所不纠。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5. 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6. 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7. 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8. 元:取消谏院, 台谏合一。 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2 刑按察司 ),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9. 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

3、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10. 清: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清朝还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概述中国 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国古代的封建国家为监督政府官员,为国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务,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 准司法 ”性质的国家监督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和法制(当然,这里是指封建法制)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在古代,司法从属于行政,因此,在古代,司法和行政是同义词)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 古代监察机

4、构及监察官员的主要职责。 监察制度是为了巩固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基本政治制度,监察制度不但可以使中央决策者减少失误,而且还可以使中央决策者通过由上而下、由下而上的监督, 及时掌握讯息,了解吏治民情,并对各级政府和官吏加强震慑作用,督导他们恪尽职守,保持吏治清廉,提高工作效能,以保证中央的政令顺利执行,维护吏治的稳定。(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1、监察制度的起源中国是最早建立监察制度,并将其置于国家主要典制地位的国家之一,以御史执掌的纠举弹劾,以巡按考察为核心的监察制度,可以溯源于西周,但构成“ 宰牧相累,监察相司,人怀异心,上下殊物” 的监察体系,是秦代才初具规模。天官

5、书说:“ 太微南四星为执法星。执法星者,谓执法以监众星也。” 古人法天设官,故有监察官吏之设。监察官历代皆为御史。御者,侍也,进也;史者,官也。古代向来把史多用做官名,如长史、刺史、令史、从事史、丞相史等。史就是官的别名。那么所谓“ 御史 ” 意为侍帝左右司进御之官。御史并非设置之始即为监察官。廉颇。蔺相如列传记:3 秦王饮酒酣,曰: “ 寡人窃闻赵王好音,请奏瑟。” 赵王鼓瑟。秦御史前书曰“ 某年月日,秦王与赵王会饮,令赵王鼓瑟” 。蔺相如前曰:“ 赵王窃闻秦王善为秦声,请奏盆鲊秦王,以相娱乐。 ” 秦王怒,不许。于是相如前进鲊,因跪请秦王。秦王不肯击鲊。相如曰:“ 五步之内,相如请得以颈血

6、溅大王矣!” 左右欲刃相如,相如张目叱之,左右皆靡。于是秦王不怿,为一击鲊。相如顾召赵御史书曰“ 某年月日,秦王为赵王击鲊” 。由此看来,秦、赵皆有御史,其职亦在记事掌文书。孟子 .公孙丑载 “ 周公使管叔监殷” ,看来这是监察官,这也许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监察意识,但那时主要是监国而非监民。2 监察制度的演进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系统。御史职在纠察官邪,以肃朝纲;谏官职在“ 讽议左右,以匡人君” 。二者上下相对,相辅相成,构成中国古代完整的监察体系。第一, 秦汉魏晋时期监察制度的形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在秦汉魏晋时期创立并逐步成熟起来的,监察制度形成的基本标志

7、是中央专门监察机构的出现和地方监察制度体系的初具规模。秦汉时期,是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形成相确立时期。早在夏商时期,国家设有史官,史官不仅担任记言记事,而且兼司监察职务。史官位于君侧,统掌祭祀、占卜和记事。对文武百官实施监察,凭借祭文、占卜,判断官吏的是非。到了周朝,设有大宰与小宰负责监察工作。 其中小宰纠察官吏是非,依法裁断,具有纠察权与审判权。秦的御史就是由史官发展而来, 随王左右, 记言记事, 并掌管文书章奏。他们与国君接触频繁,君主对他们最为宠信,由此对御史反映的官吏功过,也最为相信, 御史于是逐渐成为君主的“ 耳目 ” , 拥有纠察职能。秦汉时期,我同的行政监察制度正式确立。这个时期

8、的行监察机构与官员设有的御史与谏官两大部分。御史专门纠弹百官,负责对行使行政权力进监督和检查,并拥有对法律问题追究责任的权限。 谏官又称给事中, 负责匡正皇帝的言行得失。御史对下监督行宫的言行,谏官对上监督皇帝的言行,上下结合, 形成了一个严密的行政监察体制。秦汉时期确立的行政监察体制, 奠定了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发展的基础。后世的行政监察体制,基本上都是按着这 模式不断完善和发展。秦朝确立的监察制度,包括纠弹与评驳两部分。纠弹方面由御史系统负责,谏驳之权由谏官执行。4 秦始皇统 六国之后,根据韩非的“ 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 的中央集权理论,强化了对各级官吏的监督。建国之初

9、,就设立了御史大夫之职。彻史大夫“ 掌副丞相 ” 之职,辅佐丞相治理天下,同时掌管监督纠弹百官的责任。御史大夫还设有一批辅佐官员, 其中主要包括御史丞和御史中丞。御史中丞是皇帝的近臣,他们虽为御史大夫的属官,但却有权监察御史人大,而且在行使监察权时,依法弹劾, 不受御史大夫或其他人限制。地方上,御史大夫府派出御称为监郡史,监督各郡。监郡御史是常设官员,下没有僚属,从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进行监督。秦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建立了中央监察机构,设置了地方监察官员,标志着封建监察制度的正式确立。西汉时期,汉承秦制,中央设御史府作为国家监察机构,下设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和部刺史。 御史大夫代表丞

10、相监察各级官吏,又以副丞相的地位参与实际的管理工作,从而能了解整个行政过程的情况,使监察工作做到有的放矢。御史中丞主要承担具体的监察职责,上至一般公卿,甚御史大夫,下至郡史及大守等都有权“ 举刻案章 ” 。侍御史负责监察中央官吏。部刺使全国共计13 人,负责全国十三个行政监察区的监察工作。汉代还设立有谏官制度,汉初设立太中大夫、中大夫。汉武帝元狩五年,仿秦制,设谏议大夫,但没有固定编制,由皇帝随时召集。东汉光武设谏议大夫三十人,负责议论、谏诤朝政得失。魏晋时,御史台脱离原来的地位,成为完全独立的部门,设在宫中,直接由皇帝控制。南北朝基本因循。在北魏时,御史台迁出宫中,号为“ 外台 ” ;宫中有

11、殿中侍御史,号称“ 内台” 。御史立以后,原来御史中丞所统率的属官地位和权力也提高了,并根据所监察的主要事务而一分为三:治书侍御史“ 掌以法律当其是非” ,主要监察司法;殿中侍御史“ 居殿内察非法 “ ,主管监察殿堂朝见威仪;侍御史“ 掌察举非法,受公卿群吏奏事,有违失举劾之“ ,主管纠劾官吏失职滥权及其他违法事件,责任最重。为履行职责,需要分曹治事。御史中丞三方面的属官既各有独立的监察范围,又互相配合, 反映出当时监察职权的提高和权力的扩大。第二,隋唐宋元时期监察制度的发展隋唐时代是我国古代行政察制度日臻成熟到高度发展的时期,其行政监察体制日臻完备,功能发挥越来越充分。5 隋代设立了独立的门

12、下省作为统一的言谏机构,谏官享有读奏案、陪从朝直、出使监察的权力。 纠弹部分,中央监察机构设御史大夫为台长,掌纠举之职, 并扩大监察机构的规模,将监察御史编制扩大为十六人。恢复对地方的巡察制度,设司隶台,其长官为司隶台大夫,负责京都与地方的监察工作,井恢复汉朝的刺史制度,设列史十四人巡察外各郡。唐代是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最为发达的时期。唐随隋制,并在隋朝监察制度的基础上方了新的发展。唐朝设立御史台,御史台设御史大夫一人,彻史中丞二人。在其下设立台院、殿院、察院三院,来负责中央的监察工作。唐代在地方上的监察体制是实行十道巡按制度。唐玄宗时又把十道扩充为十五道。对十道的监察由中央政府派员定期进行巡

13、回监察,被派遣到地方进行巡察的官员称为“ 巡按使” ,这些官员必须是“ 识治道通明无屈挠者” ,且两年一替换。唐代还设立有谏官制度,谏官机构分为给事中和谏官。给事中沿袭隋制,隶属门下省,其职权甚重。给事中可以驳正刑狱,可司理冤滞无告,可裁退补选不当,可分判门下省等,持别是给事中能对赦诏加以修改并退还请求重抄,这对皇帝是一种监督和限制。唐代的谏官设有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 左右补阙、左右拾遗等宫职。散骑常侍掌管规谏讽喻皇帝和朝廷重臣之过失,谏议大夫负责谏论分析朝政的得失,补阑、 拾遗之官负责朝仪供奉等事务的讽谏。宋承唐制,分中央监察体制与地方监察体制。地方的正式监察官为转运史,临时被派遣纠

14、察各地。御史可以兼任谏职,形成了“ 言察相混 ” 的局面,成为后来台谏合一的开端。到了元代,谏官则丧失了谏诤君主匡正得失的功能,成了掌记注及兼修起居注的官员。元代提高了御史台的地位,使之与中书省、枢密院处于平行的地位,其长官御史大夫骤升为一品,而且例由皇太子或贵戚兼任,不轻易授人。元代在中央设御史内台,设有御史大夫、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等员,“ 掌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 ,并设经历、都事、照磨等官吏分管具体文案工作。内台下辖殿中司,主管纠举弹劾;察院,司耳目之寄、任刺举之事;还附设监狱,可以羁押被弹劾的人犯。在外省设有江南、陕西两个行御史台,设官及品秩一同内台。内外三台分辖22 道肃政廉

15、访司,构成庞大的监察网络。元代的监察官自成系统,有直接奏请任免选用监察官吏之权,这在古代是特殊的制度。第三, 明清时期监察制度的完善6 明清时期是封建社会由发走向衰亡的时期,这个时期的行政监察体制在形式上更加完善与琐细, 但在监督功能上却比不上隋唐时期发挥得充分。明清时代的主要行政监察机构为都察院。明代的中央监察机构分为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都察院负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 成为天子的耳目风纪。六科给事中掌封驳奏章及稽察六部百官之事。六科给事中品级虽低, 但权力极大。 对六部起着监督和控制作用,同时也有效地配合了都察院的监察工作,台谏并行的谏察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是, 这时谏官的

16、活动全是对下不对上,言谏之制存实亡。 明代的地方监察体制分为监察御史和按察史,监察御史独立行使监察权,与中央的都察院无直接的隶属关系,其职责是纠察内外百官之邪,或露章面劲, 或封章奏劾。按察史是各省监察机构提刑按察司的首长,除执行行政任务外,也负责对地方官吏的行为的监察。清承明制,设置都察院作为监察机构。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其中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主管监察院的监察事务。六科给事中是都察院的主要下属机构。六科的职责主要是奏闻政事、分发科抄、封驳章疏、稽察百官、注销案卷、派专员巡察、维持朝会礼仪等职务,对皇帝的监督职能已经完全丧失。都察院下还设“ 十五道 ” ,作为监察地方官吏的机构,清朝把全国划分为十五个监察区,各道设置掌印监察官史、监察御史、属中央的监察官吏,在都察院领导下对地方官吏进行监察和稽察在京的各衙门事务。清朝对地方的监察实行双机制。除了按省设道对地方官吏进行监察外,还在各省设置提刑按察史,形成了严密的地方监察体制。另外清代还设置了对首都地区实施监察的五城察院、对皇族实施监察的宗室御史处,对掌管宫廷事务的内务府实施监察的内务府御史处等。从而形成了封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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