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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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施工生产发生各类事故后能有效得到控制,伤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努力将事故损失和不良影响降至最低限度,制定本预案。第二条:在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施工现场及现场施工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不含建设单位分包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预案。第三条:本预案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 302 号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 393 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 75 号令)、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

2、序规定(建设部 3 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条例编制。第四条:一次性造成重伤 3 人及其以上事故或死亡 1 人及其以上事故或事故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启动本预案。一次性造成职工 10 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中暑事故启动本预案。一次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及其以上的火灾、爆炸事故启动预案。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设指挥中心和抢险救灾前线指挥及救援队伍。第六条: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和分头负责的原则,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各项工作。第七条: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总指挥由总经理

3、担任,副总指挥由主管安全、生产、材料、设备、保卫副总经理、主管财务副总经理、主管经营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发生事故单位的经理担任,成员由安全、生产、设备、材料、保卫处长、财务处长、经营处长、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设备、材料、保卫科长、财务科长,发生事故单位的主管项目经理担任。第八条: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前线指挥由主管经理担任,副总指挥由总公司安全、生产、设备、材料、保卫处长担任,成员由各安全、生产、设备、材料、保卫等处室人员及分公司安全、设备、生产、材料科长组成。第九条:抢险救灾队伍由发生事故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专职安全员、设备员及项目部各班组长、质检员、施工员等组成

4、,做出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第十条: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在公司内部统一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等指挥抢险救灾工作,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做好稳定秩序和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安抚工作,适时发布事故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前线指挥在指挥中心的领导下,封锁事故现场,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事态的扩大发展,配合抢险救灾队伍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遵守“四不放过”原则,进一步开展事故调查与分析,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状况。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队伍及时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员和物资情况、事故发生的初步分析原因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并控制好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做好抢险救灾中所需救援物资的供应工作,协助抢抢险救灾前线指挥中心进一步开展事故调查与分析。附 1: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机构及抢险救灾前线指挥中心组织机构附 2:职责第三章 应急救援装备、器材、设施及维修保养第十一条:项目部在施工前应做好备齐救援物资:草袋、铅丝、锹、镐、灭火器材、吊车、挖掘机、汽车、急救箱、担架等,由现场总指挥统一调动。第十二条:救援物资能够满足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且其性能处于良好状态。第十三条:每年定期对救援物资中的年检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检测,由项目部负责组织,安全设备科负责实施。第四章 事故的报告程序

6、及报警系统第十四条: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总公司安全处及本公司安全科的主管领导,由总公司迅速分别转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安监站、安监局、建设局、工会、消防机关、劳动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各类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发生一次死亡 1 人或 3 人以上(含 3 人)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在 24 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级部门;发生一次死亡 39 人的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要在 12 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程序报送上级部门;发生一次死亡(含遇险)10 人以上的各类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要在 6 小时内写出书面材料报送上 级部门。第十五

7、条:事故报告包括的内容: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第十六条:总公司安全处接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分别报总公司总经理和主管经理的同时转报安监站、安监局、建设局、工会、劳动部门、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检察院等部门。安全处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和事故调查处理等事宜,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由保卫处负责按报告程序执行。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设备科长及项目部领导必须保护好现场,必要时要封锁好事故现场,迅速

8、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物资。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道路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第十七条:总公司安全、设备、生产、材料周一至周六全天值班工作。报警电话:安全 3824908,夜间值班工作。报警电话 3864681。第十八条: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有关救援单位、部门报告,得到社会支持和支援,从而能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和降低人员伤亡,避免事故的扩大和蔓延。社会支援系统报警电话: 公安部门:110 消防报警:119 交通报警:122 医疗报警:120 第五章 事故抢险救灾紧急处理措施第十九条:事故

9、发生后,发生事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立即电话通知本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总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简明叙述事故发生的项目名称、地点、时间、事故情况(伤亡人员及财产物资)、事故类别,并派人保护事故现场,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蔓延。第二十条:总公司及发生事故单位所属公司的安全主管部门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等级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立即前往事故现场,采取封锁事故现场,疏散现场作业人员,调动抢险救援的器材、设施,首先抢救伤员,了解伤员情况,原则上是就地抢救,伤势较重或不能就地抢救,立即与社会救援医疗部门取得联系,并采取有效的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或扩大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如果事故等级较大或事故性

10、质较严重应立即与社会救援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得到有效控制。第二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在紧急处置过程中,各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遵守事故报告程序逐级上报。第二十二条:在救助行动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配齐安全设施与防护工具,确保抢救行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减少财产损失。第二十三条:为了适应建筑业的特殊性,应对各类事故的发生,将对各类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措施的重点进行说明。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事故发生后,不要惊恐,迅速将伤者脱离危险区,迅速上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同时了解伤员情况,实施医疗救治,不得随意自行采取任何措施。机械伤害、触电事故发生后,先要立即切断电源,对伤势不重,头脑清醒或未失去知觉

11、,内心惊慌或四肢发麻,全身无力等症状者,要先开导,说服内心的恐慌,稍作安静修养,不要走动,严密观察,及时进行医疗救治。对伤势较重,己失去知觉,但心跳和呼吸还存在者,将伤者处于舒适安静的平卧状态,要求四周不得围人,保持空气流通,解开衣服便于呼吸舒畅,如天气寒冷,注意保暖,及时进行医疗救治。对伤势严重,呼吸几乎停止或心 跳几乎停止或二者均已停止的,决不可以认为已经死亡,应立即实施人工呼吸或胸外心脏挤压,并立即通知医疗部门或送往医院,在等待医生到来或送往医院途中也不能停止急救。坍塌事故发生后,保护好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发展,调动救援物资、设备、人员,由现场总指挥统一指挥,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中暑事故

12、发生后,将患者平躺,放在阴凉通风处,松解衣扣和腰带,慢慢给患者喝一些凉开水、淡盐水或西瓜汁等,也可给患者服用十滴水、仁丹、麝香正气水(丸)等消暑药,严重患者要及时送往医院治疗。中毒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一氧化碳中毒首先及时将患者转移至空气新鲜,流通较好处所,使其呼吸畅通,中毒较重的病人要给其输氧,促进一氧化碳的排出,严禁给患者输工地施工使用的氧气,对已发生呼吸衰竭的患者立即进行人工呼吸,直到恢复自动呼吸,再送医院治疗,亚硝酸钠中毒应迅速洗胃,消除毒物,对轻微中毒者可采用高渗葡萄糖加维生素静脉注射。血压下降时,可用阿拉明注心剂,禁用肾上腺素,对呼吸困难,青紫严重,昏厥休克的严重中

13、毒者要立即送往医院治疗。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后,对一般较轻的事故可采用灭火器或水、沙子等灭火,如果灭火器、水或沙子不能控制火情时,应立即报警,请消防队前来灭火,同时项目部应将事故向上级汇报,另外保护好事故现场,疏散周围人员,对伤员进行急救隔离,送往医院治疗。如果电气设施发生火灾一定要用灭火器或沙子灭火,不得用水灭火,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第六章 潜在危险性与危险目标的确定第二十四条:在工程施工中,事故具有一定的潜在危险性,必须准确的将潜在危险性的危险目标确定出来,加以有效的预防,才能杜绝事故的发生。第二十五条:易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与潜在的危险性目标:土石方工程存在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事故;模

14、板工程存在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机械伤害事故;脚手架工程存在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触电事故;洞口临边存在物体打击、高处坠落事故;龙门架、井架存在机械伤害、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事故;塔吊、吊装存在物体打击、机械伤害事;,施工机具存在机械伤害、触电事故;现场临时用电线路存在触电事故;气割、气焊和木工加工存在爆炸和火灾事故:拆除工程存在物体打击、坍塌事故;其他部位存在中暑、中毒事故。第七章 应急救援组织或人员的培训和演练第二十六条:加强对应急救援组织或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应急救援人员应了解和掌握如何识别危险,如何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如何启动紧急报警系统,如何使用救援设备。第二十七条:增强专业技能的

15、操作规程知识,正确掌握和懂得应急救援操作规程和报警程序。第二十八条:前线救灾领导和救援队伍应掌握专业应急救援常识,包括如何安全疏散人群,控制事故扩大发展,实施堵源技术及抢运物资,并正确给受伤人员清洗消毒、急救等基本知识。第二十九条:提高应急救援专业技能,随时随地实施应急救援。总公司每年进行一次演练,项目部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演练,主要是增强报告程序、救援专业技术、方法的掌握和安全疏散人群、控制事故扩大发展的能力以及对伤者的医疗急救基本知识。第八章 经费保障系统第三十条: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抢险所需的经费必须要有所保障,做到款项到位,专款专用。第三十一条:总公

16、司、分公司财务部门、经营部门应在工程进场前将此项工作纳入工程或成本预算当中。第三十二条: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各级指挥中心在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过程中有权支配一定数额的抢险救灾经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指挥中心(即总指挥中心)有权支配 30000 元一 50000 元的抢险救灾经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前线指挥中心有权支配 10000 元一30000 元的抢险救灾经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部在应急抢险救灾工作中有权支配10000 元以下的抢险救灾经费。第九章 事故后的恢复程序第三十四条: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在恢复过程中,发生事故的项目部及所属单位的相关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或总公司成立的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负责实施处理和落实,达到安全要求时,宣布恢复生产。第三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将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三十六条:发生事故的项目部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恢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重复发生类似事故。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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