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四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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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三个版本的三个版本第一版本:第一版本: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为统一全国之年节及纪念日放假之起见,规定下列各项办法:甲 属于全体者一:新年,放假一日,一月一日二:春节,放假三日,夏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三:劳动节,放假一日,五月一日四:国庆纪念日,放假两日,十月一日,二日。乙 属于部分人民之节日,为了便于部分人民的群众活动,得放假半天,或只其中一部分人放假,其他一部分人得退代表参加庆祝一:妇女节(限于妇女) ,三月八日二:青年节(限于中等学校以上学生) ,五月四日三:儿童节,六月一日四:人民解放军建军纪

2、念日(限于军队和军事机关) ,八月一日丙 其他一:凡属少数民族习惯之节日,有个少数民族集聚地区之人每年政府,斟酌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二:其他各种纪念节日,如二七纪念,五卅纪念,七七抗战纪念,八一五抗战胜利纪念,九一八纪念,护士节,教师节,记者节等,均不必放假。丁 凡属于全体之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应在次日补假。凡属于部分人民之假日,则不补假。注:1951年8月13日政务院通告,将“八一五抗战胜利纪念日”改为每年九月三日。第二版本:第二版本: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改发布)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第二

3、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一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劳动节,放假三天(5月1日,2日,3日)(四)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一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的习惯,规定放假日期。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

4、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版本:第三版本: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 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跟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一天(1月1日)(二

5、)春节,放假三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一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一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一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一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的习惯,规定放假日期。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

6、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个版本第四个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4 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总理 李克强 2013 年 12 月 1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 3 天(农历正月初

7、一、初二、初三) ” 。本决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 年 12 月 23 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 1999 年 9 月 18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 年 12 月 14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 2013 年 12 月 1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 1 天(1 月 1 日);(二

8、)春节,放假 3 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 1 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 1 天(5 月 1 日);(五)端午节,放假 1 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 1 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 3 天(10 月 1 日、2 日、3 日)。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 月 8 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 月 4 日),14 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 月 1 日),不满 14 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 1 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 月 1 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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