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验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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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验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意见:负责验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意见:廊环辐验廊环辐验【2016】1【2016】1 号号一、廊涿高速廊坊西收费站辐射成像绿通验货系统工程项目属于改建项 目,原项目于 2013 年 3 月建成运行,此次改建是从原址整体东迁约 100 米, 使用原项目 1 枚 IV 类钴-60 放射源,放射性活度为 2.96E+10Bq,用于绿色 通道车辆整车免开箱在线检测。单位地址在廊涿高速廊坊西收费站。 二、河北省高速公路廊涿管理处委托廊坊市辐射环境监测站对放射源应 用项目进行了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结论为:本项目职业人员所受的剂量远小 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2、18871-2002)中 20mSv/a 的 标准限值,也远小于标准限值 1/4-5mSv/a。 三、该单位成立了放射源使用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并落实了放射源 使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及辐射事故应急措施,建立了放射源管理台账和 运行记录,放射源使用场所和暂存库设置了放射性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辐 射操作人员通过了辐射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培训。 四、廊涿高速廊坊西收费站辐射成像绿通验货系统工程项目基本落实了 环境影响登记表及批复文件的要求,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河北省高速公路廊涿管理处在放射源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放射性同 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辐射安全法规规定,健全辐射安全管理 机构,落实放射源安全管理、操作规程、人员培训、监测方案、辐射事故应 急措施等管理制度。 六、我局委托广阳区环保局负责该单位的日常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该单位接到本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文件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建 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 、 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监测报告及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文件报送广阳区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经办人:樊帆 2016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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