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高压管线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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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4页合同编号:宁波新奥燃气次高压燃气管道连接施 工 合 同工程名称宁波新奥次高压燃气管道连接工程车卡工程地点宁波市鄞州区发 包 人宁波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承 包 人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日期 2009 年 9 月 2 日第 2 页 共 14页施工合同发包人(全称):宁波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监 理 单 位 :中国石化胜利工程设计咨询公司监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湘 潭新奥常规燃气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项目1.1 工程概况

2、工程名称:宁波新奥次高压连接管线工程工程地点:鄞州区工程内容:兴光 4#站- 联丰路延伸段 -甬金高速段1.2 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主干管敷设、管道测量、放线,管道沟槽开挖、土方回填、余土外运,钢管焊接安装,附件(阀门、管件等)安装,管道防腐检测工作坑、管道补口补伤防腐等。(余土外运必须按照市政府渣土运输管理办法执行)1.3 合同工期:工期及开工完工日期 : 自开工之日起 75天内完成施工(扣除甲方原 因),开工时间以开工报告为准。1.4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按照施工图纸及其说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 2005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3、93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5-97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JB4730-94,达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 合格标准。第 3 页 共 14页1.5 计价标准1.5.1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浙江省安装工 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 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道路燃气工程按市政三类中值取 费,并提供鄞州区建筑安装专用发票,不计夜间施工增加费和缩短工期增加 费,工程量按实计算。1.5.2 部分乙供施工材料按照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09年第8期) 信息价。1.5.3 人工信息价

4、格以 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2009年第8期综合版为 计算基础,施工工期(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签证的有效工期)内的平均信 息价与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2009年第8期综合版相比, 进行补差调整。第二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21 本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 本合同书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书及其附件4.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 施工图纸6. 新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管理办法7.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 的情况下,由甲方乙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 释。双方协商不成

5、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19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第三条图纸3.1 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单项工程任务单下达后3日内提供 3 套图纸。3.2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 ,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第 4 页 共 14页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3.3 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 程检查时使用。第四条工程师41 工程师:甲方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及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 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4.2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

6、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 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4.3 如需更换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 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4.4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和甲方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在具体工程项目任 务单上指定。4.5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 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负责监理 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甲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

7、 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 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 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第五条项目经理51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 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52 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 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 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 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 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

8、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53乙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须 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第 5 页 共 14页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第六条甲方工作6.1 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办理有关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临时用地、占道等的审批手续;向乙方尽可能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以供借 鉴;开工前组织双方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参加的施工图交底;于开工之日派出工程师;组织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权限以书面形式通 知乙方。第七条乙方工作

9、7.1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于开工前派出项目经理,专职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开 工前3日报工程师批准;办理需乙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 音管理等手续:负责施工区内临时设施、临时道路、水、电管线的修建安装;负责甲方代购供应及乙方自备材料、设备的运装事宜;严格按施工图纸及燃气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 同规定工期交工;工程竣工时提供完整竣工资料3份;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甲方对施工单位管理的若干规定。负责甲方提 供和乙方自备的材料设备的保管、看护。做到文明施工,保护好管线附近的 设施;根据工程需要,提供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

10、全保 卫。每月 25日前向工程师提供工程进度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发生工程事故 应及时报告甲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第 6 页 共 14页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于乙方不履行以上各款规定之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不予顺延; 造成质量不合格的,负责无偿返工;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 偿;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它工作:在具体单项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第八条开工及延期开工8.1 总工期:自开工之日起 75天内完成施工(扣除甲方原因)。8.2 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8.3 延期开工:乙方按单项工程任务单约定的

11、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 不能按时开工,约定的开工日期3天之前,向甲方及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 由和要求。甲方及工程师在2天内给予答复。甲方及工程师同意延期要求或2 天内不予答复的,可视为已同意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及工程师不同意 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由 于不能按期开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84 暂停施工:甲方施工现场负责人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 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6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 保护已完成工程,实施甲方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处理意见合格后向其提出复工 要求,甲方施工现场负责人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未能在

12、规定时间内提出处 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 12 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8.5 施工进度:乙方应按照经甲方批准的自己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完成 具体施工进度。第九条 工期延误9.1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的施工现场负责人确认, 工期相应顺延: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第 7 页 共 14页第十条 质量与检验101 工程质量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其说明施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 2005

1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5-97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JB4730-94 ,达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 行业或企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 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 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 分别承担。102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 的指令施工,随时

14、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 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 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0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 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 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 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 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 延期要求

15、,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 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第 8 页 共 14页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04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 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 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 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十一条安全施工111安全施工与检查乙方应遵守工程建

16、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 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 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 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时,由于违反业主方与甲方签定的安全管理 协议内容导致甲方经济损失时,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根据损 失情况和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给予乙方加倍处罚。112安全防护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 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 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113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乙方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 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第十二条工程款支付12.1 本工程暂定工程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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