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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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日期:2009-08-28 发稿人:admin 【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防范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42 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及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江苏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江苏省辖区内由企业法人、

2、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 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专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 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 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 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 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

3、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 各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小额贷 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须依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 记。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完成工商登记后 30 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 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后 30 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变更文件复印件。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

4、司应当依法缴纳各类税费。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 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 职责、职权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重点面向农村 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创业者提供贷款服务。小额贷款的资金运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 10%,单户小额 贷款(标准分别为:苏南 50 万元以下、苏中 30 万元以下、苏北 20 万元以下)的余额或笔数之和占全部贷款总量的 比重不低于 70%;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

5、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二)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约定。 第十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执行本制度以及其他的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 理制度; (二)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信息管理,实施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评价; (四)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制定并实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 训; (六)有关法律、行

6、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应通过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下列 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并督促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财务管理权限;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 (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处置重大资产、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

7、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者。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控制制度及贷款管理制度,经投资者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 组织实施;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组织实施利润分配等财务管 理方案;组织财务事项审批; (四)组织缴纳各类税费; (五)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 益; (六)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

8、会计报告; (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八)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 (九)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三章 财务风险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 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 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减值准备金,确保资产 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 100%以上。

9、小额贷款公司呆账核销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于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债权,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 准后予以核销。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定期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 中介机构开展外部审计。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期向有关部门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等,并定 期向公司股东、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捐赠机构披露上述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

10、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 风险。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在资本充足 率、偿付能力等方面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 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以下比例按季计提

11、贷款损失准备: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 提比例为 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100%。其中:次级和可疑贷款的 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 20%。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对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的,应当收 回或者使用;对已经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有权部门批准可从事担保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及时跟踪监督。 上

12、述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除主营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应当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为小额贷款公司投资者或 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股东会决议。小额贷款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按照年末 担保费收入 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和按当年年末担保余额 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筹集资本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的规定,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拟定 筹资方案,履行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最低注册资本金,苏南地区为 5000 万元人民币,苏中地区为 3000 万元人民币,苏北地区为 2000 万元人民币。

13、注册资本金为实缴资本,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为法人企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三)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 (四)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 1500 万元;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 3 年在业务经营、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六)其他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为自然人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收入状况良好, 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出资人为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的,必须合法设立且出资

14、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近三 年的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筹集资本金,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当向出资人出具出 资证明书。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小额贷款公司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经投资者决议 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金。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以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筹资目的,考虑资金需求和 债务风险,签订书面合同,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和付费标准,并应适时合

15、理调整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第五章 资产营运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统一管理资金账户,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 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有效合同和合法凭证办理手续,不得私存私放资金。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库存现金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应当满足流动性要求,并控制现金资产总量。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财务审核,跟踪履约情况,明确债权,制定收账政策,及时清收应收款项。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定期清查核实各类固定资产,落实使用和管理责 任。 购建重要固定资产、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落实决

16、策和执行责任。 固定资产折旧可以依据产业发展态势和技术进步的要求,结合固定资产经济寿命及其使用状况,确定折旧年 限,选用折旧方法,按季(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股东会或者 董事会决议后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披露变更理由的,应当及时披露。 已交付使用而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项目,应当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 小额贷款公司以出售、出租、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 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 赠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六章 成本、费用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按照内部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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