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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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山西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晋政发(晋政发200830200830 号号 二二八年十一月三日)八年十一月三日)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协调机制。第三条第三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主要内容(一)法律法规规定应

2、由各个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联合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二)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依法处置的违法行为;(三)厅(局)际安全生产联席会议统一研究、部署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第四条第四条 依照法定职责界定为牵头单位的部门具体负责联合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应当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参与部门等事项。第六条第六条 联合执法的启动机制(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牵头单位提出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二)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

3、以纠正、制止、查处的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可提前 5 日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有关部门,并组织实施。(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牵头单位应及时协调各有关单位共同制订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七条第七条 各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第八条 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要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质、业务熟练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第九条第九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阶段性结束后,联合执法牵头单位要将联合执法情况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抄报省政府安委会。第十条第十条 联合执法

4、有关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联合执法的经费保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联合执法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山西省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2.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制度3.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制度4.山西省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执法制度5.山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制度6.山西省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制度附件 1山西省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强化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完善执法机制,促进煤矿安全秩序的稳定好转,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5、联合执法组织机构(一)由省煤炭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省总工会、省电力公司共同参与,组成山西省煤矿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二)煤矿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局。负责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第三条第三条 煤矿安全联合执法的内容(一)省人民政府研究部署的煤矿安全专项行动,包括打击非法违法、整顿关闭、隐患排查等;(二)重大政治活动、社会活动、重大节假日期间的督查工作;(三)煤矿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四)在煤矿安全执法中,对于单一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需联合

6、执法的;(五)针对突发性、紧急性煤矿安全事件需组织联合执法的;(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对落实煤矿安全执法决定存在较大问题的;(七)省人民政府交办或联席会议决定的煤矿安全执法任务。第四条第四条 联合执法行动在省人民政府和联合执法领导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涉及煤矿关闭的联合执法行动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其他煤矿安全联合执法行动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第五条第五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起草行动方案,具体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发布。第六条第六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和工作程序,严格执法。第七

7、条第七条 联合执法行动由各成员单位确定相对固定、业务熟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省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构的人员参加或带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第八条第八条 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第九条第九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全省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组确定联合执法的内容,联合执法办公室制订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煤矿安全监管单一部门难以制止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提请实施联合执法,经联合执法领导组同意后,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三

8、)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组织煤矿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应尽快组织实施,并报联合执法领导组。第十条第十条 对联合开展的执法行动,相关成员单位应将依法处理的情况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备案。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联合执法行动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提请联席会议商定,并向省人民政府汇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在煤矿安全执法行动中遇到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邀请相关执法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并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各成员单位要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

9、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在本行政区内开展的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保证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联合执法行动。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 2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工作,整合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完善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煤矿山企业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秩序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联合执法组织机构(一)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劳

10、动保障厅、省国土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总工会、太原电监办共同参与,组成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二)非煤矿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负责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第三条第三条 联合执法的内容(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主要包括:没有依法取得相关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存在重大隐患长期拒不整改,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存在以上问题严重的地区或部门;(二)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督查工作;(三)非煤矿山突发或其他紧急安全事件的;(四)非煤矿山安全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

11、的;(五)职能部门申请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六)省人民政府交办或联席会议决定的非煤矿山安全执法任务。第四条第四条 联合执法行动在联合执法领导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第五条第五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起草行动方案,具体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处理及信息发布。第六条第六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严格执法。第七条第七条 联合执法行动由各成员单位确定相对固定、业务熟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省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构的人员参加或者带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第八条第八条 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

12、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认真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第九条第九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一)常规运行机制。需要开展全省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组确定联合执法的内容,联合执法办公室制订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二)专项运行机制。当涉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单一部门难以纠正、制止的非煤矿山安全违法行为时,由相关部门提请实施联合执法,经联合执法领导组批准后,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非煤矿山联合执法行动时,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实施,同时上报联合执法领导组。第十条第十条 对联合开展的

13、执法行动,相关成员单位要将依法处理的情况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备案。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在联合执法行动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召开联合执法领导组会议商定,并向省人民政府汇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在非煤矿山安全执法中遇到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立即与相关执法部门取得联系。相关执法部门应及时赶赴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并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合执法制度,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在本行政区内开

14、展的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保证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各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积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行动。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 3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职责,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企业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联合执法组织机构(一)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总工会、太原电监办共

15、同参与,组成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二)危险化学品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负责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第三条第三条 联合执法方式(一)定期联合执法。根据国家、省有关安排,省安监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定期组织 1-2 次针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等企业的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检查地方人民政府及各个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非法生产、经营行为问题;重大安全隐患问题。(二)专项联合执法。省危险化学品联席会议提出的安全生产领域安全隐患突出的问题,如涉及多个部门,由危险化学品安

16、全联合执法领导组提名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专项联合执法。(三)临时性联合执法。在日常安全大检查中发现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如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管职责,可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指派负有主要职能的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临时联合执法。第四条第四条 工作要求(一)联合执法要依托省政府安委会和省危险化学品联席会议,充分发挥联合议事、互通信息、相互配合、资源共享、联合行动的优势,实施有效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二)联合执法行动应有方案、有目标、有措施,行动结束有总结,总结材料应抄报省政府安委会和省危险化学品联席会议。(三)联合执法行动中,各联合执法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执法程序。第五条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参照本制度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制度。第六条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 4山西省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执法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力度,有效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建立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组织设置及职责(一)由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农机局、省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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