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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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股票发行制度十年历程:演进与发展股票发行制度实际就是指发行人在申请发行股票时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化的规范。我国于 93 年制定颁布了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之后根据市场运作情况进行了不断调整和完善,具体表现在发行监管、发行方式、发行定价三个方面。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发行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股票发行决定权的归属,目前国际上有两种倾向:一种是政府主导型,即核准制,要求发行人在发行证券过程中不仅要公开披露有关信息,而且必须符合一系列实质性的条件,这种制度赋予监管当局决定权;另一种是市场主导型,即注册制,股票发行之前,发行人必须按法定程序向监管部门提交有关信息,申请注册,并对信息的完整性、真

2、实性负责,这种制度强调市场对股票发行的决定权。我国股票发行管理属于政府主导型,政府不仅管理了审核股票发行实质性内容的审核,而且还管理发行过程的实际操作,如确定发行方式和发行定价。我国一直在探讨发行监管制度的改革,从审批到审核,再到核准,改革的方向是政府不断放权,加大市场的调节功能。我国实行政府严格控制下的核准制度,从短期看有利于:首先,促进全国经济均衡发展,带动经济欠发达地区。如果按照完全市场化的规律运作股票发行,那么只有业绩优良、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才能发行股票,获得社会资源,而这类企业往往处于经济发达的地区,这不仅会加剧国家经济地区性结构差异,而且有可能引起社会动荡。额度计划分配使证券市场的规

3、模扩至全国,辐射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企业发行股票获得的不仅仅是资金,还有市场化的发展思路和全球经济信息,这是欠发达地区发展最需要的。其次,促使大量国有企业迅速转换经营机制。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其经营机制的转变关系到我国未来的经济实力,而发行股票,必须明确产权和转变经营机制,因此我国股票发行政策一直向国有企业倾斜,如在 90 年代初期,证券监管部门规定:拟发行企业的主体范围仅限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但从长期看,这种制度存在很多弊端:1)政企不分。发行股票必须改制,但这种“政府层层左右”的发行制度,要求企业发行获得政府批准,而且地方政府负有对企业实质性内容审核责任,这必然造成政府涉足企业经营

4、事务,职责关系模糊。2)效率低下。企业从申请到最终发行股票,程序烦琐累赘,不仅提高了发行费用,而且获得批准成为整个发行工作的重点,质量、市场状况等市场性因素在其次,造成企业发行往往时机不对,加大股票二级市场的震动。3)滋生腐败。政府垄断发行市场,又缺乏必要的权利制衡机制,容易滋生腐败,对企业而言,只要发行获得政府批准,就意味着可以获得大量资金和增加无形资产,因此往往置经营质量不顾,利用非法手段,勾结政府官员,骗取上市资格,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从这个角度说,核准制不可能完全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4)破坏市场经济规律。我国一直在发行市场上庇护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排挤私有制企业,这不仅不符合市

5、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而且破坏了国有企业改制所需要的竞争环境。一般而言,企业改革的动力往往来自外界的压力,没有压力环境,国有企业就“长不大”,政府的“保育”责任就放不下,这是一个恶性循环。5)证券市场供求矛盾难以调节。由政府控制的发行额度难以与需求市场达到平衡,为了证券市场稳定,政府一直保守地维持较慢的发行步伐,造成高企的股票发行市盈率和二级市场巨大的差价。可见,政府主导型的发行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因此我国发行监管制度面临着进一步的改革。核准制的优劣分析核准制十分重视政府部门(或国家授权部门)对证券市场的实质性管理因此能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避免经营业绩差的垃圾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上市并可依据国家

6、的产业政策对通过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实行产业倾斜实现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毫无疑问这对稳定证券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是起着积极作用的由于实质审核制度吸收了完全公开制度的合理内核从而使投资者获得了双重的利益保障。一方面投资者依然可以像在完全公开制度下那样依照所获得的信息作出投资判断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在此之前的实质性审核保障提供给投资者的证券具备法律要求的投资价值。但由政府进行实质审核也有其缺点1.政府不能确保每一件核准都是正确的。由于政府也存在有限理性因此在核准制下“政府”虽于证券发行核准之审查投入大量之人力、物力但欲做到每一件审查案皆绝对完美无误事实上并无可能。事实上由于这种审核所具有的技术性、专业

7、性还有主观判断性误核的情况完全可能发生。如果因为不当审核导致公司无法从证券市场筹资便会影响企业经营如果不当审核导致一些不合格公司进行市场融资则会造成对投资者权利和证券市场效率的损害。2,.政府对证券发行进行核准容易使投资者形成依赖心理。虽然为避免一般投资者的误解一些国家和地区均通过法令或在核准文件中声明审核机关的发行审核并不代表对证券品质的担保。但在核准制下既然得以发行的证券是经过政府审查才予以核准发行的容易造成投资人因信赖政府的审查形成依赖心理从而在投资时没有进行审慎、独立的判断。一旦政府的审查有误投资人将蒙受极大损害。而且由于上述依赖心理投资人之自己投资责任意识无法建立。而且投资人一旦遭受损害往往不问主管机关是否已尽其职责即对主管机关予以责难要求主管机关负责造成主管机关无谓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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