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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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饲料违法行为处罚制度饲料违法行为处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畜牧兽医局饲料工作办公室责 任 人:承办人(A、B)、主任、分管副局长、局长办公会参加人员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27 号)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三、处罚范围和标准依据齐齐哈尔市饲料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见附件 2)。四、处罚程序(一)立案1.立案条件:(1)有违反饲料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饲料

2、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 2 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2.立案程序:承办人(A、B)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经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签批。2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兽药违法案件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兽药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 7 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二)调查取证承办人(A、B)等组织不少于 2 人负责进行调查取证,

3、收集有关证据,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主任审查。(三)审查主任对承办人(A、B)等制作的案件处理意见书、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由主管副局长核签;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承办人(A、B)等进行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承办人(A、B)等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主任审查。(四)告知、复核与听证1.对饲料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A、B)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主任审核,报主管副局长签批,由市畜牧兽医局制发。2.饲料办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

4、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承办人(A、B)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自当3事人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起,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必须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审议与决定审查终结,主任提出处理意见,经集体研究形成办公室意见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批。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和依法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承办人(A、B)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签批,由市畜牧兽医局制发。饲料办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 7 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七)执行对当事

5、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结案归档案件终结后,承办人(A、B)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主任审核,报分管副局长批准后结案,并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五、处罚决定时限4饲料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 2 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主管副局长批准,由局法制部门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 1 个月。六、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及相

6、关材料示范文本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布。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在该网站上公告不少于 7 个工作日。七、监督检查执行齐齐哈尔市畜牧兽医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八、责任追究执行齐齐哈尔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 1.饲料违法行为处罚工作流程图2.齐齐哈尔市饲料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5附件 1: 饲料违法行为处罚工作流程图饲料违法行为处罚工作流程图 市畜牧兽医局立案承办人(A、B)等组织调查取证提交报告饲料办主任审查饲料办集体提出处理意见局主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结案归档结果公告(不少于 7 天)补充调查证据不予处罚移送其他机关

7、予以处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调查取证不符合程序6附件 2 : 齐齐哈尔市饲料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违法行为法定处罚标准具体情形具体裁量标准处罚依据1未取得生产许可证, 生产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 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 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补 办产品批准文号。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 合饲料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 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 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

8、补 办产品批准文号。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管 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2经营未附具产品质 量检验合格证和产 品标签以及无生产 许可证、批准文号、 产品质量标准的饲 料、饲料添加剂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 得 1 倍以下的罚款。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 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 得 1 倍以下的罚款。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管 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3饲料、饲料添加剂 的包装不符 合规 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责令停止销售,可 以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下的 罚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标明

9、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和产品标准代号。饲料添加剂应当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应标明其化学名称、含量、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当注明产品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责令停止销售,可 以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下的 罚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管 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7齐齐哈尔市饲料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违法行为法定处罚标准具体情形具体裁量标准处罚依据4不具备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 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 得 1

10、 倍以上 3 倍 以下的罚款。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分装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责令 停止经营,没收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 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饲料和饲料添 加剂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5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 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 料、饲料添加剂的,尚不够刑事处罚 的责令停止生产、 经营,没收违法 生产、经营的产 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 的罚款不符合农业部 168、1

11、224 公告要求的责令停止生产、经 营,没收违法生产、 经营的产品和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 1 倍以上 5 倍以 下的罚款饲料和饲料添 加剂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6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 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不按照农业部 220、1224 公告要求使用饲料添 加剂的可以处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饲料和饲料添 加剂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8齐齐哈尔市饲料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违法行为法定处罚标准具体情形具体裁量标准处罚依据7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 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 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 定的其他禁用药

12、品的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照农业部 176、193、1224、31 公 告要求在饲料和动物饮 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 的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饲料和饲料 添加剂管理条 例第二十九 条8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 不按照农业部 220 公告 要求使用饲料添加剂 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13、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建议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 饲料和饲料 添加剂管理条 例第三十条9生产、经营的饲料、饲 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 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 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 称不符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不按照国家饲料标签标 准 GB 106481999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 建议国务

14、院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 可证:饲料和饲料 添加剂管理条 例第三十条9齐齐哈尔市饲料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违法行为法定处罚标准具体情形具体裁量标准处罚依据10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符 合企业备案标准或国 家标准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 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 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建议国 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吊销

15、生产许可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管理条例第三十条11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 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 保质期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的饲料、饲料添 加剂失效、霉变或者 超过标签规定保质期 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 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 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建议国 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吊销生产许可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管理条例第三十条12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 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的,

16、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责令立即停止经 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不按照农业部进口饲 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 理办法38 公告要求 经营进口饲料和 饲料 添加剂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 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 下的罚款。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管理条例第三十一 条10齐齐哈尔市饲料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违法行为法定处罚标准具体情形具体裁量标准处罚依据13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 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 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 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 记证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 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 或者产品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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