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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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来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收支管理,合理调控资金;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种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三

2、)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五)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二章第二章 财务财务管理体制管理体制第四条 全县工商系统的财务工作实行由县局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 各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县局为独立核算单位。分局为报销单位。第六条 县局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适应财务工作需要的专职财会人员。县局财务机构负责全县系统的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对所属单位财务工作进行指导与管理。各分局根据业务量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报帐人员,负责办理本单位

3、的财务工作。财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持证上岗。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必须征得上一级工商局财务部门的同意。第三章第三章 预预算管理算管理第七条 预算单位:县工商局为主管预算单位,实施省级财政部门预算。逐级向州、省工商局编报预算,执行省、州工商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各分局实行报帐制,按报销单位管理。县个私协会、消委会等单位,按部门预算要求,向县工商局编制预算,执行县工商局批复的年度财务预算。县个私协会、消委会会计核算由县工商局代记帐,实行集中管理。第八条 预算编制程序县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预计收支数,提出下年度预算草案,上报上级审核;根据上级审核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正式预算上报。第九条

4、 预算内容(一)收入预算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款收入和其他收入。(二)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第十条 编制依据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按省局分解数核定;行政性收费预算根据辖区经济主体性质、数量、规模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测算,并参考上年度收入水平核定;罚没收入根据年度执法内容和目标,参考上年度实际完成数核定;其他收入按年度可实现数测算编制。人员支出根据定员定额标准编制;公用经费、项目经费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事业建设的需要,结合单位财力可能测算编制。第十一条 预算调整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支预算方案,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审

5、批调整。预算调整包括调整年度预算结构和追加年度预算总额两种形式。预算调整方案应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在 10 月 31 日前向上级申报调整年度预算计划,待上级批复后方可调整。第十二条 县局根据上级核定的预算,对所属单位实行核定收支,超收分成,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四章 收收 入入 管管 理理第十三条 全县系统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合法合规,并纳入县局财务账统一核算。第十四条 各执收执罚单位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罚款规定执行。严禁无法定依据收费、罚款。第十五条 各种收费和罚款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印制的专用票据

6、。专票专用,不得混用。严禁收费不开票,少开票、滥开票和非法定票据收费行为。第十六条 填写各类票据,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逐栏如实填写,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交费单位(被罚单位、被没收物资单位)或个人填写实名,不得用代号和拼音代替;大小写数字清晰,金额计算准确;日期清楚;收款人须填写姓名。(二)票据一次性复写,不得单联跳号填写。票据所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如果内容有错误,应重开或更正,更正的票据要在更正处加盖收款人印章。金额发生错误的,必须重开。开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发票联随会计记帐联入帐。(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须填写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填开票据

7、实行一户一票制,不得一票开具多户。第十七条 严格票据领取制度。各种执收执罚专用票据由县局统一向市局领取。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按验旧领新的原则,按月向县局领取票证。领取和结报票证由各单位报帐员进行,报帐员另有书面委托本单位职工领票的除外。发票单位向领票单位或个人开具“票据领取凭单”。第十八条 严格票据结算制度。票据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结算,各收费人按月向本单位结算票款。各单位按期向县局结报票款,确保票款同行。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及时足额上缴各种应缴款项。对隐瞒、截留、坐支、挪用收入的,除全额追缴该项收入外,对单位负责人、报帐员、责任人处于一个月工资的罚款。第十九条 积极推行“收缴分离”和“罚缴分离”

8、。收缴分离采取银行代扣和银行代收方式。罚缴分离是指当事人持罚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罚款,由银行开具罚款票据。第二十条 依法组织预算收入,确保各项政策性收费到位。对管理对象据实核费,适时调费,应收尽收。做到收入进度与时间进度同步,确保全年预算目标实现。第二十一条 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得以吃抵费,以物抵费。 严禁利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为其他部门和单位代收、代扣或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强行收费。第二十二条 县局对各单位执收执罚费情况进行稽查。对查实的少收、漏收或越权减免费用的,可由稽查人员直接收到县局。对举报查实的“三乱”行为,应视其情节对执收执罚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以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第二十

9、三条 各执收单位以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为操作和管理平台,及时登录收费信息,及时导入银行代扣数据和录入手工开票数据。按月上报软件生成的银行代扣收费情况统计表、管理费月统计报表。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对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定费、收费结果进行公开公示。第五章第五章 支支 出出 管管 理理第二十五条 支出审批权限和程序。(一)实行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分局单项开支在 500 元以内的,由分局长审批;500 元-2000 元的,报县局分管财务局长审批。局机关单项开支在 2000 元以内的,由分管财务局长审批;全县系统单项开支 2000 元-5000 元的,由县局分管财务局长初审后报局长审批

10、。5000 元以上的,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分管财务局长签字,并附会议记录。 (二)凡单项开支在 500 元以上的,先由用款单位写出书面请示,送县局财务股签署预算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再按审批管理权限报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三)民主理财制度规定必须由理财小组审查的会计事项,应由理财小组审查后,再按审批管理权限报局领导审批。(四)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类支出,必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后方可采购。(五)未经县局书面批准,不准以本单位名义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贷款。违者由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员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支出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一)原始凭证的内容

11、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

12、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五)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对滥开发票、开假支票、以少开多、虚构支出的,除如数追缴所报金额外,对行为人处予违法违纪金额 5 倍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经费支出必须执行核定

13、的预算项目和标准。严禁超预算安排支出。人员经费按国家规定的政策标准和资金可能,由县局统一支付(包括工资、津补贴、奖金、福利等个人待遇)。其中纳入各单位目标考核挂钩的浮动部分,应根据考核结果,由各单位提出分配方案,报县局书面核批后执行。各单位均不得自行发放其他任何个人待遇。公用经费由局机关和各所属单位在核定的预算项目和标准限额内,自行掌握使用。项目经费由县局按上级下达的预算项目和额度,统一掌握使用。第二十八条 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监控。对纳入项目管理的支出,建立项目管理责任人制度。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暂付款业务。对各种暂付款项要健全手续,及时清理。属于临时性往来借欠款要

14、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县内出差不得借款;县外出差确需借款的,应报分管财务局长书面批准。在出差归来 3 日内报帐清偿。逾期不还将从工资中扣还。门诊医疗费不得借支;重大疾病住院确需借支的,应报分管财务局长书面批准,并同时订出还款计划后方可借支。第三十条 凡享受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由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按规定报销医疗费。不享受护理费。第三十一条 各项支付超过结算起点的,应采取转帐支付方式。第三十二条 各项支出必须实行计划管理和定额控制。做到年初有预算、每月有检查、季度有分析、年终有决算。第六章第六章 资资 产产 管管 理理第三十三条 资产是单位占有和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

15、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第三十四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一)加强现金管理,确保现金安全,严格遵守有关现金管理规定。不得坐支现金;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现金,不得超限额留存现金。(二)加强银行存款管理,分设银行帐户。县局分别开设“待解预算收入帐户”、“预算外收入过渡户”和“支出帐户”。“待解预算收入帐户”专门用于管理应缴上级的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过渡户”用于专门管理县局应缴上级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帐户”专门用于管理财政和上级局拨入的各项资金的支出等。基层分局只开设一个基本帐户,直属分局不开设银行帐户。各单位应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做到日清月结。(三)有价证券应视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不能以实际支出数作

16、报销。(四)库存材料按实标耗用数列支。各单位应妥善管理流动资产,保证帐实相符。若因管理不善,造成流动资产短缺的,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一)固定资产指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一般设备 500 元,专用设备 8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上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上述起点,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视同固定资产管理。(二)固定资产由县局财务股统一建帐、核算。资产管理 部门(办公室)统一登记、管理。明确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年终应全面进行清查盘点。(三)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先报请上级立项批准并纳入预算后,方可购置。(四)固定资产的处置、出租、出借、调拨和报废处理,应按审批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局和上级局决定和批准,分局无权自行处理。(五)固定资产的处置、出租收入,由县局统一开票入账。(六)固定资产在有效使用期内出现盘亏、毁损情况应查明原因、划清责任,经查实属个人责任的,应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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