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英砂实施指南(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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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徽省石英砂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指南(试行)(皖安监健2011194 号)1 1 范围范围本指南规定了石英砂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基本要求和综合防治措施。本指南适用于石英砂加工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设计、检测、评估、管理和监督。现有石英砂加工企业参照本指南执行。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指南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GB/T13910-2008 石英砂(粉)厂、滑石粉厂防尘技术规程GBZ1 工业企业设计

2、卫生标准GB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2 部分:物理因素GBZ158 工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2GBZ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1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T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3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3.13.1 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

3、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3.23.2 石英砂加工企业石英砂加工企业以生产石英砂(粉)为产品,采用专业设备对石英原料进行破碎、粉碎或烘干并进行包装、储存的企业。3.33.3 工作场所工作场所 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点。3.43.4 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 3又称职业性有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3.53.5 职业接触限值职业接触限值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是职业性有害因素

4、的接触限制量值。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限值和最高容许限值。3.63.6 粉尘粉尘能够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3.73.7 矽尘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大于 10%的粉尘。3.83.8 生产性噪声生产性噪声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3.93.9 毒物毒物 在一定条件下,较低剂量能引起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的外源性化学物质。4 4 职业病危害防治要求职业病危害防治要求4.14.1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44.1.1 石英砂加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

5、合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综合治理。4.1.2 石英砂加工企业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工艺(如人工加料、原料露天自然风干等)。石英砂加工企业在生产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用湿法生产工艺。生产过程应密闭化、机械化和自动化,宜采用视频监控技术集中监控。输送干石英砂(粉)应采用密闭化措施,减少中间转运环节,降低物料落差,缩短输送距离。烘干企业应优先考虑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4.1.3 石英砂加工企业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设备(如直径 2.2 米以下的磨机、水膜除尘设备等)。对于产生粉尘和毒物(烘干企业)的生产设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避免人工直接操作。对于逸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对产尘设备

6、采取密闭措施,并设置适宜的局部排风除尘设施对尘源进行控制。高噪声设备应设置隔声罩。4.1.4 企业场地应平整、硬化,石英砂加工企业年生产能力干法不得低于 2 万吨,湿法不得低于 1 万吨。新建企业干法不得低于 10 万吨,湿法不得低于 5 万吨。4.1.5 石英砂加工企业应远离居民区和其他建筑群,并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址距居民区和其他建筑群的距离应按批准的环评报告书(表)要求确定。54.1.6 石英砂加工企业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与生活区之间保持卫生防护距离。产生粉尘、噪声超过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生产场所必须与有

7、人的作业场所隔离,宜将车间按产生粉尘、噪声危害浓度(强度)分开。采用高温热源烘干的加工企业其高温热源应布置在车间外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其纵轴宜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相垂直,当受条件限制时,其夹角不得小于 45。生产车间的厂房面积和厂房高度应能满足工艺布置和通风除尘的要求;筛分和包装车间宜采用多层结构厂房。4.1.7 石英砂加工企业的颚破、球磨、锤破、筛分工序应隔离设置,防止噪声和粉尘的污染。4.1.8 石英砂加工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特性,设置通风、除尘、排毒、屏蔽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使作业场所粉尘的浓度达到附录 D 的要求,噪声和其他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满足附录 E 和附

8、录 F 的要求。4.1.9 石英砂加工企业应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6状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检测和设计应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承担,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4.24.2 技术控制措施技术控制措施4.2.1 石英砂加工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危害的环节,采取局部排风、全面通风或混合通风除尘等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尘毒浓度。4.2

9、.2 石料筛选不得采用露天作业,应与石料破碎合并进行。4.2.3 粉碎、破碎应采用机械化进料方式。湿法破碎设备进料口上方应安装连续喷水装置,如果不能完全控制粉尘的产生,应设置半密闭罩,下部排料口应进行封闭,并排风除尘。干法石英砂进料口应设置成半封闭罩,罩口设置水喷雾装置,下部排料口应进行封闭,并排风除尘。轮碾应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进料方式,宜设置料仓采用自动进料。转运石料和石英砂的铲车、叉车和行车等设备的操作室应密闭并设置空调。4.2.4 干燥设备排出的含尘气体,温度较高,湿度较大,宜采用湿式除尘器进行净化,若选用干式除尘器,应采用防结露和防堵塞的措施。其他除尘设施的选择参见附录 B。7干燥设备

10、的卸料口、料槽应密闭,在受料端应设密闭罩并排风除尘。4.2.5 球磨机应安装在密闭间内,不应漏风,并通过排风保持室内微负压。球磨进料口和包装口应安装符合要求的局部排风除尘设施。4.2.6 各种生产设备排风量设计参照附录 A。4.2.7 石英砂筛分房应整体严格密闭,不应漏风,并通过排风保持室内负压。在设备运转期间严禁未采取个体防护设施人员出入筛分房内。筛面应密闭,并在受料端设置局部排风设施。4.2.8 石英砂下料口管道保持负压,减少一次扬尘。包装口应设置局部排风罩,并在后方或上侧排风除尘,排风量依据罩口面积确定,罩口平均风速不得低于 1.5m/s。4.2.9 石英砂包装间应配备真空清扫装置,及时

11、清扫室内落尘。4.2.10 输送石英砂的带式输送机,应采用全密闭或上部密闭方式,并设置通风除尘系统。带式输送机的转运点、末端卸料点,应排风除尘。4.2.11 斗式提升机严格密闭,在下部应排风除尘,当高度大于 10 米时,上部也应排风除尘。4.2.12 螺旋输送机应密封,还应在适宜位置安装吸风口,保持内部负压。84.2.13 储存干石英砂(粉)的料仓应严密不漏风,应在顶部设置排风及除尘装置,其风量应考虑消除进料产生的瞬时正压影响。4.2.14 各种通风除尘风道内最低设计空气流速参照附录C。4.2.15 石英砂加工企业石料宜入库,不宜露天存放,若露天存放,应采取防止二次扬尘的控制措施。4.2.16

12、 石英砂加工企业产品应及时袋装入库,应将袋装干石英砂(粉)储存在专用库房内,不得露天存放。4.2.17 采用煤气作为烘干能源的企业,在可能产生泄漏的阀门、管道连接处应根据 GBZ/T233 的要求设置一氧化碳泄漏报警仪。4.34.3 现场作业要求现场作业要求4.3.1 现场作业严格执行生产操作规程,作业开始应先开除尘机组,后启动生产设备。作业结束应先关闭生产设备,后关除尘机组。4.3.2 厂区内配备真空清扫装置,保持厂区及道路干净、整洁。4.3.3 石英砂加工企业的作业场所严禁住人。严禁在粉尘作业区饮食、休息。粉尘作业区应设置具有空气净化增压功能的工作室和休息室。94.3.4 石英砂加工企业应

13、设置更衣室、淋浴室。便服与防护服须分柜分别存放,便于接尘工人更换劳动防护用品和下班后淋浴。4.3.5 作业现场、生产设备、工件及劳动者身上的粉尘应使用吸尘设备清扫,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4.3.6 石英砂加工企业应在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按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4.3.7 存在高温和一氧化碳等的作业场所应配备防暑、防烫伤、防中毒的应急药品和器材。4.44.4 职业卫生管理与监督职业卫生管理与监督4.4.1 石英砂加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应符合 GB11651劳动防护用

14、品选用规则和 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的要求。特种防护用品应具有生产许可证标识“QS”、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标识“LA”。石英砂加工企业应随时检查防护用品是否损坏或失效,发现问题,及时更换。石英砂加工企业劳动者按要求配备防尘服、防尘帽、劳保鞋、防尘口罩;装载机司机、球磨机岗位工人还需配备塞栓式耳塞或耳罩。104.4.2 石英砂加工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烘干企业)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4.4.3 石英砂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责任制,明确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业卫生职

15、责,对本企业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4.4.4 石英砂加工企业应当采取下列职业卫生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二)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等。11(四)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

16、案应列明可实施急救的医疗单位,并应定期演练、不断修改完善。4.4.5 石英砂加工企业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周对作业场所矽尘浓度、噪声浓度(强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异常情况下及时监测;正常情况下每日对作业场所夏季高温、一氧化碳浓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异常情况下及时监测。当检测评价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石英砂加工企业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直到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生产。日常监测结果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4.4.6 石英砂加工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4.4.7 用人单位应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4.4.8 石英砂加工企业应将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和变更申报,并对申报内容负责。124.4.9 石英砂加工企业应对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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