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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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品管理制度成品管理制度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目的为使成品检验人员了解检验方式,确保产品质量,扩大产品的品牌效益,特制定此制度。第 2 条 主题内容与适应范围本制度规定成品入库验收、堆桩保管、交货发运等诸项管理方法。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生产、供销、质检及轧钢车间。第 3 条 权责单位1、质检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2、总经理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核准。第 4 条 成品检验制度的作用1、明确成品检验作业的各项内容与要求,防止在繁杂的检验工作中出现生疏漏。2、规范成品检验的作业流程,有利于保持产品质量的一致性。3、不会因检验人员的个人好恶而影响成品质量判定的客观性与公正性。4、易

2、于人员的质量训练。第 2 章 成品检验说明第 5 条 成品检验的准备工作1、确定检验项目在实施检验之前,应列出检验项目。2、明确质量基准明确规定成品检验的质量基准,以此作为检验时的判定依据。3、选择检验方法在进行成品检验时,确定使用何种检验仪器量规方式来检验,如某些检验项目须委托其他机构代为检验,亦应注明。4、选择抽样计划选择采用何种抽样计划表。5、确定取样方法抽取样本,必须从不同炉批中无偏倚地随机抽取,可利用随机取样,但是,若群体批各成品无法编号时,则取样时必须从群体批任何部位平均抽取样本,如闭起眼睛取样。6、其他应注意的事项如检验时必须按特定的检验顺序来检验时,则必须将检验顺序列明。第 6

3、 条 成品检验规范1、产成品检验规范。2、出货检验。第 3 章 检验规范的制定第 7 条 由质检部成品检验主管组织专人制定检验规范。第 8 条 成品检验规范1、制定方式(1)对每一类产品制定一份成品检验规定,供最终检验或出货检验使用,明确检验的项目、内容和方法,对有差异的部分用标示检验依据文件的方式明确。(2)最终检验允收水准一般应严于或等于出货检验的允收水准,而出货检验的允收水准一般等同于客户允收水准。2、制定依据(1)国际或国家标准。(2)行业或协会标准。(3)产品设计要求。(4)质量历史档案。(5)客户质量要求。(6)其他质量、技术文件或规范。第 9 条 质量检验的实施判定1、制造部门制

4、造完成产品后,请求实施抽样检查。另外,如规定受检时必须提出质量数据资料,则必须将质量数据资料附加在“申请抽检书”中。2、成品检验主管依据规定的方法,对提出的质量数据及其他质量数据进行检查及判定,判断是否有必要作进一步的严格检验。3、确定进行检验时,抽样检验以“检验规格书”为依据确定合格与否,并将判定结果依据规定的程序通知相关部门。第 10 条 、对抽样检查的判定产生异议时的处理当制造部门与成品检验部门之间在检验结果的判定上产生异议(质疑)时,质量管理部经理应设法进行协调,并由其作最后的判定。第十一条 成品检验的管理内容1、入库成品必须经质检部人员检验合格。2、入库的成品应经质检人员按牌号、炉批

5、号、规格、数量进行核对确认及时纠正差错。3、严禁不合格产品作为合格品入库,不合格品一律不计产量,不合格品应另行堆放,做好明显标记。4、成品入库时应由司磅人员根据每捆实重对照相应理重规定进行检查,低于标准规定理重的捆数应在码单上标明。5、入库合格品应分清炉批号,按不同规格分别整齐地堆放在指定桩位上。6、成品发货必须接到相应产品的理化检测合格的报告,方可开出发货码单,并送质检部门开启质量证明书。7、做好成品库进出库单据及台帐登记,并应负责按规定时效妥善保管。8、堆桩场地应注意整洁,桩位间留有充分安全通道,防止吊运损坏成品。第 12 条 检验记录的保管成品检验人员应真实、详细地记录检验结果,并于规定

6、的时间内建档保存。第四章 成品的摆放第 13 条 地面设施水泥地面或泥土地表面上要求铺上较厚的碎沙石,碎沙石上铺设方坯,间距约 1 米。第 14 条 螺纹钢垛摆放第一层垂直方坯水平摆满成捆钢材不得有超 1 米的空隙,第二层垂直第一层水平摆满钢材。垛位高度不允许超过 6 米。螺纹钢入库时,一棒材天车下线必须使用平衡梁,以免造成刮弯螺纹钢或摆放不整齐;二棒材磁盘吊放螺纹钢时距垛面不要太高,以免摔散钢材。第 15 条 垛位分类在有垛位的情况下按规格不同分别堆放;自用材和废次材必须单独堆放。垛位前要有标识牌。第 16 条 天车摆垛或装车时,要听从成检人员的指挥吊卸,慢起慢落,坚决杜绝野蛮操作而造成产品损伤。第 5 章 附则第 17 条 本制度由质检部制定,其修改、解释权归质检部所有。第 18 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附:1)钢材发货单2)产品收发存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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