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结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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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结账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月度及年度结账管理工作,规范账务结账流程及操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使用 Oracle 核算系统、用友核算系统及金蝶核算系统的公司各级财务部门及公司控股并拥有经营管理权的子公司财务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财务部门) 。第三条第三条 本制度中结账是指把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登记入账的基础上,计算并记录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的过程。第二章第二章管理职责管理职责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会计管理室为公司结账工作的管理单位,其管理职责如下:一、 负责制定公司结账工作的

2、管理制度;二、 负责制定公司各单位月度及年度账务结账时间;三、 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月度及年度账务结账情况,并定期进行通报;四、 负责公司月度及年度账务的最终结账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为结账工作的执行部门,负责按时完成本单位月度及年度结账工作。第六条第六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月度及年度账务结账工作负有管理责任,其职责如下:一、 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月度及年度账务结账工作;二、 负责检查本单位月度及年度账务结账情况;三、 保证本单位月度及年度账务的完整性和正确性。第七条第七条 各单位总账会计负责各自所核算业务月度及年度账务的结账工作,并对所核算业务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第三

3、章第三章结账流程结账流程第八条第八条 对于使用 Oracle 财务核算系统的单位,每月需按照应收模块(AR) ,应付模块(AP),资产管理模块(FA),总账模块(GL),公司间往来(AGIS)的顺序依次完成各个模块的结账工作,填制各模块关账清单,完成本单位月度结账工作,并关闭当月会计周期。具体操作方法详见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Oracle 系统月末结账指引 (附件一) 。第九条第九条 对于使用用友财务核算系统的单位,每月结账前,需自行检查本单位账务完成情况,核对总账和明细账是否一致,并对所有凭证进行审核,同时结转损益类科目,检查试算平衡情况,待以上操作全部完成后,在期末处理结账模块完成结账工作

4、。第十条第十条 对于使用金蝶财务核算系统的单位,每月结账前,需自行检查本单位账务完成情况,确认当月所有账务录入完毕后,方可关闭会计周期。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单位当月账务结账完成,会计周期关闭后,该月会计周期不得随意再次打开进行账务处理,如遇特殊情况需打开以前月度会计周期进行账务调整,需填写非例行会计周期打开申请表(附件二),经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及财务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操作。第四章第四章结账时限要求结账时限要求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每月所有账务结账时间为次月 10 日下午 5 点。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结账时间顺延,具体结账时间公司财务部会计管理室将在当月月底前另行公布。

5、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使用 Oracle 财务核算系统的单位,各模块数据每周至少完成一次会计科目创建至总账并完成最终过账,总账日记账每周也至少完成一次过账。月结时间需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相关规定,依次对各个模块进行结账,各单位具体结账时间如下:模块模块结账日期结账日期适用单位适用单位应收管理(AR)次月 8 日 17:00深航本部、深航货运、昆明航、河南航、无锡分公司应付管理(AP)次月 9 日 12:00深航本部、深航货运、昆明航、河南航、全部分公司固定资产(FA)次月 9 日 17:00深航本部、深航货运、昆明航、河南航、全部分公司公司间会计 (AGIS)次月 10 日 17:00集团统一关闭总账

6、管理(GL)次月 10 日 17:00深航本部、深航货运、昆明航、河南航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各模块结账时间以公司财务部会计管理室通知为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使用用友及金蝶财务核算系统的单位,次月10 日下午 5 点之前完成本单位当月结账工作并向公司财务部会计管理室提交当月月度报表。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具体结账时间以公司财务部会计管理室通知为准。第五章第五章处罚及奖励处罚及奖励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第四章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本单位月度及年度账务结账工作。对于非客观原因造成的当月结账时间延迟,公司财务部会计管理室将对造成延迟单位财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具体处罚条款如下:一、

7、对于各单位财务部门由于非客观原因造成的年度内结账时间第一次延迟,将对该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账务责任人进行提醒;二、二、对于各单位财务部门由于非客观原因造成的年度内结账时间第二次延迟,将对该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账务责任人提出通报批评;三、对于各单位财务部门由于非客观原因造成的年度内结账时间第三次延迟,将对该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账务责任人提出通报批评并处以 100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在每月结账期间必须保证该单位财务负责人及相关账务责任人在岗,负责根据公司财务部会计管理室统一协调,完成本单位当月结账工作。对于没有完成本单位结账工作擅自离岗造成公司月度结账时间延迟的,将在公司财务系统内通报批评;连续两次以上违规的,将对该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账务责任人提出通报批评并各处以 100 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对于年度内结账工作考核优秀的单位,财务部将在年底进行通报表扬并进行经济奖励。第六章第六章附则附则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本 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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