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局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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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局机动车辆管理制度电力局机动车辆管理制度第 1 节 总体要求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和提高服务质量及经济效益,加强驾驶人员的责任心,规范司助人员行为,杜绝事故发生,增收节支,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起到监督警示驾驶员的作用,使驾驶员能够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深入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保证安全行驶。第三条、要严格按照制度中的要求执行,做到安全第一、不抢一秒、保养节能,实现全年不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的目标。第四条、局属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和管理;厂、所机动车辆由本部门调配和使用。第二节 车辆管理制度第五条、驾驶员应认真钻研业务,正确掌握操作技能,强化安全意识,严守交规。第

2、六条、汽车班每月组织驾驶人员进行两次学习活动,选择一些典型的交通事故和案例对驾驶员进行教育,做到警钟常鸣,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并对本月车辆行驶情况进行分析,做好行车日志和记录。第七条、局根据工作需要,日常管理由各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由局机关和厂所分别设专人负责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局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调动各部门管理的车辆,各单位应本着全局一盘棋的精神,无条件服从。第八条、因公用车,发生交通事故者,按有关部门认定的书面材料或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每天车辆使用结束后,原则上必须开回单位后在指定的地方停放,确因需要不在单位指定地方停放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在外停放。第三节 派车制度第十条、

3、申请用车部门无特殊情况,应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单,以便调度员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用车的车型、用途、任务缓急,合理调配车辆。调度员应科学灵活地调派车辆,遇车辆紧张,任务繁重时,除事故抢修用车外,一般性的任务可根据车辆装载情况,同方向路线 2 个或多个任务综合兼并利用,以提高车辆的利用率。第十一条、各科室用车,报办公室,出车必须服从局办统一调动,办理派车单,按标准加油,按指定路线行驶,按规定时限安全返回单位。第十二条、严禁驾驶员未经调动将车辆随意开出或将车辆交于他人驾驶。任何人也不得直接要求驾驶员出车。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准将车辆驶于县境以外。第十二条、严禁无驾驶证的本局人员和未经局允许的外单位人员驾驶车

4、辆。违规者,发生事故时,责任全部由当事人承担。第十三条、私自驾公车外出办私事者,如发生责任事故,一切责任均由自己负担。第四节 出车制度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出车前检查,刹车片子、灯光、方向等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检查,坚守岗位,接到任务后准时出发。不得借故(加油、加水、充气等)拖延出车时间。第十五条、各部门车辆使用人为行车监护的责任人,有权对驾驶行车的安全负责。提醒驾驶员集中精力,谨慎驾驶,驾驶员应自觉接受监护人的提醒,确保行车安全。第十六条、驾驶员和乘车人员行车前要系好安全带。摩托车行车前要带上头盔,行驶中不准接、打电话与乘车人员闲谈。第十七条、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严格执行“一安、二严、三勤、四慢、五

5、掌握、六不开”的安全措施。“一安”就是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二严”是严格遵守交通规划和操作规程;“三勤”就职是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四慢”即情况不明慢行、视线不良慢行,起步、会车、停车要慢;“五掌握”就是掌握车辆技术状况,道路、气候、地区特点和车辆、行人的动态;“六不开”是不开英雄车、睹气车、冒险车、带病车,不开超员超载车和证件不符的车。第十八条、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能超过 100 公里/小时;在二级公里上行驶不能超过 80 公里/小时;在一般公里上行驶不能超过 60 公里/小时;在乡村公里上车速不能超过 40 公里/小时;各类摩托车行驶最高车速不能超过 50 公里/小时。第

6、十九条、严禁无证、驾驶员酒后陋习开车第五节 车辆维护保养制度第二十条、出车后保养制度,驾驶员在上班时,将车起动后,认真擦洗,保持车内外清洁。第二十一条、坚持对车辆定期检验保养制度,驾驶员应提前提出保养、大修计划,报汽车班审定后经办公室重审签注意见提交局领导审批。第二十二条、保养、大修、修理点由局办统一指定,驾驶员不得随意到非指定点进行车辆的维修、保养、大修、修理。更换材料,实行交旧换新制,不得随意将废料抛弃。第六节 车辆年审制度第二十三条、车辆严格按照交通法执行年审制度,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需要报废的车辆,上报局里,经局领导批准后予以报废。第二十四条、驾驶员的有关证件要通过年审,对存在的违章记录

7、一律自行负责。第二十五条、对于由于违章而吊销证件的,需要重新考试培训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第七节 考核制度第二十六条、各有车单位的机动车燃油应建立领发登记,逐台车建立领用帐薄,实行单车考核,严格管理。第二十七条、开展节约用油,各有车单位每季或半年公布各台车的节耗情况,防止油料流失。各种车型的百公里油耗应按产品厂定额标准为依据参考考核,具体定额标准可参照本制度各种车型油耗定额表。第二十八条、出车前,若车内外未保持清洁,行车过程,刹车片子、灯光、方向等重点部位出现问题或拖延出车时间扣除驾驶的当月一半资金。第二十九条、驾驶员未经调动,私自将车开出或交于非本局司机驾驶,引发一切后果自负,并实行下岗,聘

8、用驾驶员予以解聘。第三十条、驾驶员不能严格执行“一安”、“二严”、“三勤”、“四慢”、“五掌握”、“六不开”规定,酿成事故,实行调岗直至下岗。第三十一条、驾驶员在行车中不系安全带、接打电话、与人闲谈和有陋习驾驶行为,违反一次处以 50100 元罚金。酿成事故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驾驶员在行驶中不按规定速度行驶者,违反一次处以 100200 元罚金。第三十三条、驾驶人员酒后开车,并处以 5001000 元罚金,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第三十四条、驾驶员对车辆修理,未经上报审批和未按指定维修点维修,所有费用不得报销。第三十五条、凡机动车辆发生大小事故,按承担责任的主次给予相应处罚,对隐瞒事故不报者,职消当月的全部奖金。此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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