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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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06-7-27 财发20063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我部对 2000 年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

2、总 则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财政体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29 号)及相关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财务活动(不包括外资项目财务管理)。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实行财政无偿资金县级报账制。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编制年度财务计划,依法筹措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加强

3、会计核算、财务预决算和资产管理工作,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强化财务监督检查。第五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务管理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财务计划管理第六条 财务计划是指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编制的资金收支计划。包括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用款计划。第七条 资金筹措计划依据所承担的开发任务和现行政策规定编制。要合理确定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额度,不得留有缺口。第八条 项目用款计划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编制。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施工合同的要求确定拨款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滞留项目资金。第九条 财务计划

4、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但在项目计划经批准调整后,财务计划也应随之进行调整。第三章第三章 资金筹集资金筹集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以及采取投资参股、补贴、贴息、有偿扶持等多种形式吸引的金融资金、民间资本、工商资本等其他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资金。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组成。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得用其他支农专项资金抵顶。第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自筹资金是指经批准实施的项目建设所需的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和农民的自筹现金、以物折资和投劳折资。其投入比例按照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应不

5、低于财政投资的 50%。第十三条 占用费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向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资金使用费。第十四条 其他收入是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形成资产的运营收入(不含参股经营的有关收入)。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需要由财政预算单独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第四章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支出管理资金使用和支出管理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的范围使用。投资参股经营资金按照公司、企业法律制度和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第十七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限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所需费用,新

6、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所发生的费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补助。第十八条 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可按财政资金的一定比例安排科技推广费。科技推广费的使用和管理分别执行两类项目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单独安排的,对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贷款项目的贴息支出。项目贷款未落实的,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第二十条 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按年度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资 500 万元以下的按 3.5%提取,1000 万元以下的其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按 1.5%提取,超过 1000 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 0.5%提取。项目管理费从地方

7、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地、省级农发机构和国家农发办由本级财政预算单独安排事业费用于项目管理各项支出,不得另提项目管理费。部门项目中的土地治理类项目由相关的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按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比照地方项目执行。相应取消列支前期工作费的有关规定。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建设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费按照实施监理的土地治理项目单项工程财政年度投资总额的2%以内控制使用,从地

8、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工程成本。第二十二条 财政无偿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财政无偿资金应当纳入改革实施范围,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有偿资金债务必须落实借款人,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借款、谁还款”的原则,确保有偿资金的及时、足额回收。由于遭受毁灭性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有偿资金无法归还或不能按期归还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呆账核销或延期还款。第二十四条 占用费支出包括支付借入财政有偿资金的占用费、委托银行贷款手续费、按规定从占用费收入

9、中提取的业务费及必要的回收费用等。第二十五条 其他支出包括资产的租赁、承包、出售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含参股经营的有关支出)。第五章第五章 工程成本管理工程成本管理第二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单位对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所形成实物工程发生的全部费用要进行成本核算。第二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成本分为农业工程成本、水利工程成本、林业工程成本。农业工程成本包括土地整治、修建田间机耕路、种子繁育基地建设、设施农业建设、草场建设等发生的费用;水利工程成本包括修建渠道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水源工程、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等发生的费用;林业工程成本包括封禁治理,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经果

10、林及苗圃建设等发生的费用。第二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有形实体工程建设所发生的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形成有形实体工程发生的费用。包括材料费、机械设备费、普工和技工及机械施工费、林木种苗费等。间接费用是不形成有形实体工程,但对形成实体工程有紧密联系所必须发生的共同费用。包括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预决算审计费、材料损耗等。第二十九条 项目工程竣工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应审核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决算。第六章第六章 资产管理资产管理第三十条 资产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所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

11、、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借出有偿资金、委托贷款、有偿资金放款、参股经营投资、转出参股经营资金、预付工程款、材料、待处理有偿资金、在建工程和竣工工程。第三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建立和健全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工程款项的支付要实行转账结算,现金收支要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控制现金结算,严禁白条入账。第三十二条 应收款项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年终,要做好应收款项的清理结算工作,不得长期挂账。第三十三条 借出有偿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有偿资金。有偿资金实行逐级承借,统借统还,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和借款合同发放。

12、第三十四条 委托贷款是指由财政部门提供资金,贷款人根据已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占用费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款项。第三十五条 有偿资金放款是指按年度项目计划借给用款单位或个人的应按时回收的财政有偿资金。第三十六条 参股经营投资是指通过资产运营机构投入到参股经营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第三十七条 转出参股经营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拨给下级财政部门的财政参股经营资金。第三十八条 预付工程款是指按工程建设合同预先支付给施工单位用于购买材料、设备等的款项。第三十九条 材料是指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而储存的各种物资。第四十条 待处理有偿资金是指有偿资金放款和委托贷款超过约定还款期

13、限,经审核批准,但尚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列入呆账的有偿资金。待处理有偿资金的核销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第四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尚未完工、需继续承建的农业综合开发实体项目工程。第四十二条 竣工工程是指已经完工、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并经验收合格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竣工工程验收前,由于质量问题发生的工程修复和返工费用,按有关合同规定办理。竣工工程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工程修复和返工费用,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中列支或按合同有关规定办理。第七章第七章 负债管理负债管理第四十三条 负债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而形成的、需要以资产来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有偿资金、转入参股经营资金

14、、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和其他应付款。第四十四条 借入有偿资金是指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财政有偿资金。第四十五条 转入参股经营资金是指下级财政部门收到的上级财政部门参股经营资金。第四十六条 应付工程款是指工程竣工结算或报账后,应付未付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第四十七条 应付质量保证金是指按规定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应按不高于工程合同金额的 10%预留,待项目运行期满后,视运行情况及时清理结算。付给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执行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第四十八条 其他应付款是指应付工

15、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应付未付的款项,主要是其他往来款项。第八章第八章 净资产管理净资产管理第四十九条 净资产包括本级有偿资金、竣工工程基金、完工项目结余、未完项目结存、本级参股经营资金、参股经营收益。第五十条 本级有偿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有偿使用的资金,以及占用费收支结余、其他收支结余和完工项目结余等转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第五十一条 竣工工程基金是指已竣工但尚未正式移交给使用单位的项目工程资金。第五十二条 完工项目结余是指完工工程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的资金结余。第五十三条 未完项目结存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当年收入数与拨款数之间的差额以及报账资金、工程资金专账当年收到的未完工项目

16、资金。第五十四条 本级参股经营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参股经营资金。第五十五条 参股经营收益是指投入到参股经营项目的财政资金实际取得的收益。第九章第九章 财务监督财务监督第五十六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如有必要,还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确保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密切配合审计部门和财政监督机构,定期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进行检查审计。对截留、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第五十七条 要切实推行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在项目申报阶段、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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