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行政件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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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办理行政件业务操作指引(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办理行政件业务操作指引(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指导律师办理行政法律业务,规范新疆律师承办行政案件的执业行为,保障新疆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行政案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操作指引由新疆律师协会起草,适用于新疆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涉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听证程序、行政法律文书执行、行政诉讼裁判执行以及其他行政案件代理业务,其目的是为新疆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提供借鉴、经验和指导,并非强制或规范性指导,仅供新疆律师

2、参考。第三条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努力工作、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第六条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独立执业,不受任何非法干涉。第二章 接受委托及诉讼主体审查第八条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律师

3、个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注册执业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不得指派无执业资格的人员承办,也不得指派实习律师单独承办行政案件。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行政诉讼委托之前,应当审查其起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告知委托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4、织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三) 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四)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五)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告知委托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不能接受委托:(一)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

5、行为。(五)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六) 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七)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八)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九)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十四条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第十六条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

6、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同案原告为 5 人以上的,应当推选 1 至 5 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第十七条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

7、、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第二十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

8、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

9、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第二十六条 复议机关在法定其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行政诉讼被告或第三人的委托,应当在人民法院向被告或第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办理委托手续;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同一

10、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共同被告的,共同被告聘请同一律师的,应当与各被告分别办理委托手续。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委托的,比照上述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委托程序办理。第二十九条 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再审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时,应当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办理委托手续;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后提起再审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第三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权益造成的损害,而提

11、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代理。前款规定,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或者迟延作为,侵犯其权益造成损害,提起赔偿诉讼的情形。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得接受委托。第三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由行政机关组织的听证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代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及其他行政法律文书而申请强制执行

12、的事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办理。第三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承办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作虚假陈述的,或委托人提出不合理不合法要求的,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代理职责的除外。第三十七条 承办律师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委托手续。第三十八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案件转委托给他所。第三十九条 律师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代理权,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章 证 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条 行政诉讼证据有以下机种:(一) 书证;(二) 物证;(三) 视听资料

13、;(四) 证人证言;(五) 当事人陈述;(六) 鉴定结论;(七)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四十一条 律师收集、调查、提供证据,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第四十二条 律师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隐匿、毁灭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得诱导当事人伪造证据。第四十三条 律师收集、调查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调查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向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第四十四条 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时,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第四十五条 律师收集书证、物证应当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照相,或者收集副本、节录

14、本;但对复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应当附证词或说明;视听资料的收集,应当说明其来源。第四十六条 律师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需要在法庭出示的,应事先告知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向法院提交时应当作出明确标识。第四十七条 律师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或代理其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质证中提出意见,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第四十八条 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提交该证据。第四十九条 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应当协助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担任第三人代理人的律师,

15、应当以维护第三人的利益为原则提供证据。第二节 向委托人收集证据第五十条 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其所知道的案件的一切事实,并提供以下证据:(一)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以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依据;(二) 依法须经复议程序才能起诉的,应当提供已经过复议程序的证据;(三)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中,应证明其提出的事实,但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及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不完备的除外;(四)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证据;(五)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反驳理由的事实依据。第五十一条 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作出被诉具

16、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下列证据和材料:(一) 证明被告有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二) 证明被告执法程序的法律依据和相应程序性的规范依据;(三) 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四) 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五) 被告执法目的的合法依据;(六) 认为原告应先经过行政复议而未申请复议或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证据;(七) 在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主张不作为理由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八)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第五十二条 对委托人陈述的事实,律师应当制作谈话笔录,并由委托人签名。第五十三条 律师代理行政案件所需的证据材料,律师只留存证据复印件,证据原件有委托人自行保管。第五十四条 委托人能够提供证据及证据线索而不提供的,在告知其开庭不提供原始证据和证人不出庭作证将会产生法律后果后,委托人仍不提供的,视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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