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师范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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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泉州师范学院章程泉州师范学院章程序 言.- 3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治理结构.- 5 -第一节 学校党委.- 5 -第二节 校长.- 8 -第三节 组织机构.- 9 -第四节 二级学院.- 11 -第三章 教职员工和学生.- 12 -第一节 教职员工.- 12 -第二节 学生.- 15 -第四章 经费和资产.- 17 -第五章 外部关系.- 18 -第六章 学校标识.- 19 -第七章 附则.- 20 - 2 -序序 言言泉州师范学院前身为创建于 1958 年的泉州大学师范学院。之后,学校经历更名、合并、停办、复办的发展历程。1998 年 8 月原泉州师范专科学校、泉州

2、教育学院、泉州师范学校合并组建新泉州师范专科学校。2000 年 3 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泉州师范学院,系福建省第一所新建地方性省属本科高校。2001 年 11 月南安师范学校并入泉州师范学院。2004 年,学校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11 年,获批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单位。2013 年获批福建省硕士学位授予培育建设单位,学校牵头建设的“南音文化传承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被认定为首批福建省 2011 协同创新中心。在长期的办学历程中,学校发扬敢拼会赢的闽南文化精神,先行先试,率先升格为福建省第一所新建地方性省属本科高校,构建校侨合作发展经管类专业和校企合作发展工学类专业的特色

3、办学模式,打造学前至高中阶段师资培养的完整师范专业体系,培育电子商务、特殊教育、南音、书法、航海等差异化特色专业,形成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创业创新的人才培养特色,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暂行行办办法法 等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 3 -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泉州师范学院,简称“泉州师院”,英文名称为 Quanzhou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 QNU。学校学校的网址的网址为为。 。第三

4、条第三条 学校现有两个校区。东海校区为主校区,校址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 398 号;诗山校区为分校区,校址为福建省南安市码头镇仙美街 100 号。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视事业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四条第四条 学校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实行省市共建、以泉州市为主的管理体制。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办学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第五条第五条 学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面向社会,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六条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5、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第七条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泉州师范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第八条第八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发展研究生教育,拓展继续教育。主要学科门类为工学、教育学、管理学、经济学、理学、艺术学、文学等。- 4 -第九条第九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积极实施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学项目,建立学生海外志愿服务机制,招收留学生,提高办学国际化水平。第十条第十条 学校植根泉州,立足福建,在保持教师教育特色的基础上,发展适应社会需求的应用型学科专业,增强服务地方产业转型升级

6、能力,提升传承创新中华文化和闽南文化水平,建设开放型有特色高水平的新型地方大学。第二章第二章 治理结构治理结构第一第一节节 学校党委学校党委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泉州师范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学校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

7、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 5 -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

8、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 6 -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成员由学校党委

9、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履行党委全委会职责并定期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第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党委常委,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相关议题涉及部门负责人列席该议题。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议事程序为:议题承办部门作具体汇报,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作必要补充,分管校领导作简要说明,与会常委充分发表意见,党委书记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党委常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党委全委会由党委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党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

10、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议事程序为: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指定的委员就议题作扼要说明,到会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党委书记归纳讨论情况并提出初步意见,进行表决。党委全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泉州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 7 -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第二节 校长第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

11、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

12、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8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13、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成员为校长、副校长,党政办公室、监察审计室、工会负责人列席会议,相关议题涉及部门负责人列席该议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议事程序为:议题承办部门作具体汇报,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作必要补充,分管校领导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校长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第三第三节节 组织组织机构机构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学校自主设置、变更或撤销内部党务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以及公共服务机构,并根据需要调整其职能。各部- 9 -门及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的服务和管理职责。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无党派人士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共青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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