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鸣县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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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武鸣县武鸣县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为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 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本县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 法组织的听证,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 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制度组织并 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 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行政复议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实施听证。 第四条第

2、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一)案情复杂、疑难的; (二)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申请人要求听证,经审查同意的; (四)其他应当举行听证的。 第五条第五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 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2 后进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审核证据, 认定事实。 第六条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听证人,是指行政复议机构中负责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听证主持 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活动,主持听证会议的听证人。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当

3、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代理人”是指法定代理人和受当事人依法委托参加行政复议 的人员。 “其他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 和其他与听证有关的人员。第七条第七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平等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 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八条第八条 经听证后,听证人对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看 法有重大分歧的应当进行表决,并将不同的意见和表决结果报 行政复议机构的分管领导决定。第九条第九条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人的人数应当是单数,不得少 于三人。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于举行听证前,在行政复议 工作人员中确定听证人,并在所确定

4、的听证人中指定一人为听 证主持人,主持听证活动。 听证人应当在听证会前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分析案件争议 焦点,拟定听证提纲。 第十条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3 (一)决定听证书记员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听 证参加人送达有关通知和材料; (二)就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向听证参加 人询问; (三)决定通知证人和第三人参加听证; (四)决定证人作证、听证参加人补充证据;(五)决定听证延期或终止; (六)就案件的有关重点、焦点问题是否需要当事人补充 证据,或对补充证据是否需要再行质证作出决定; (七)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对不听 制止的,责令退出听证场所。 第十

5、一条第十一条 听证设书记员 1 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员、书记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做好听证工作。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勘 验人和鉴定人的回避条件: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的分管领导决定;听 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翻译人员、勘 验人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举行听证会的 3 日 前向行政复议机构书面提出。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 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二)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被申请人不得 委托本机关以外的人

6、员作为代理人; (三)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4 (四)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本案及证据有关问题向 被申请人、第三人和证人提问; (五)核对听证笔录。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听证; (二)遵守听证纪律;(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和其他当事人的问题; (四)未经主持人许可不发言、不提问; (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六)如实提供证据材料; (七)代理人受委托出席听证会议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 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 7 日前,将 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

7、项: (一)被通知者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案由;(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 (五)告知被通知者准备证据等注意事项; (六)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七)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 参加听证时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行政复议案件复杂或者证据材料较多的,申请人、被申请 人和第三人可以于听证会举行 3 日前阅卷。 5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当事人放弃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 3 日前 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有前款情况,听证是否继续举行,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但是,当事人放弃听证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不得 再要求举行听

8、证。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延期听证:(一)申请人死亡或者法人、组织解散,需确定权利义务 继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参加听证的;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参加听证的;(三)作为公民的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 理人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应当允许旁听。但下列人 员不得作为旁听人员参加听证会: (一)未成年人; (二)精神病患者;(三)携带凶器和其他危险品的人员; (四)其他有可能妨碍听证秩序的人员。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服从听证人指挥; (二)当事人发言、陈述、提问和辩

9、论,或证人、勘验人、 鉴定人发言,须经听证主持人许可; (三)旁听人员不得发言; 6 (四)对听证人有意见,除当事人按规定提出回避的理由 外,不得当庭提出,可以在休会后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复议机关 反映; (五)保持肃静。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应当关闭 或调到振动状态。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未经复议 机关同意,不得录音、录像。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 书记员,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审查听证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二)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 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宣布听证开始; (三)申请人陈述行政

10、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并进行举证;(四)被申请人陈述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及 依据,并进行举证; (五)第三人经听证主持人许可陈述意见和事实、理由并 进行举证;(六)当事人互相交换、辨认和核对证据; (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就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询 问。当事人在听证主持人的指挥下,就案件争议问题进行质证、 辩论; (八)经听证主持人同意,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 以对焦点问题互相质询、申辩、说明,也可以对证人、勘验人、 鉴定人发问; (九)当事人最后陈述; (十)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7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席作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书记员应当将行政复

11、议听证会议的全部过程 记入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姓名;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案由; (五)申请人主张的行政复议请求和陈述的事实及理由; (六)被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依据、证据及其他材 料; (七)双方质证、辩论的内容; (八)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的最后陈述。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听证结束,听证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审核无 误后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记录员应在听证笔录上 注明情况。听证笔录应附卷存档。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和听证认定的事实应当作 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马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 释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 2013 年 10 月 14 日起施行。 8 2013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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