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地质矿产研究所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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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有关离退休干部及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我所对离退休职工按“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进行管理,由离退休职工管理处负责实施管理与服务工作。第三条第三条 离退休职工管理处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制定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离退休工作方针、政策的实施意见,制定离退休工作计划,报所批准后组织实施。定期、不定期地向老同志通报上级和本所重要工作情况,组织好老同志参加必要的会议。2.协助所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好离退休人员各项生活福利待遇和医疗保障制度。3.及时了解和掌握离退休职工的身体、学习和生活状况,

2、做好思想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组织好慰问及生病探访等工作。4.积极发挥老专家的专业技术优势,围绕地调科研工作需要,支持和鼓励离退休老专家为我所发展献计献策。5.因地制宜地引导离退休职工开展科学健康的文体活动,本着安全就近的原则适时组织他们开展参观游览活动,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6.按照有关规定,管好用好离休干部特需经费、公用经费和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建立和完善各项离退休工作管理制度,健全离退休人员信息资料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水平。7.协助所工会管理好“职工之家”,充分发挥“职工之家”的服务功能,用科学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占领阵地。第四条第四条 信访1.离退休处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实际,

3、主动了解情况,及时化解各种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2.对离退休职工反映的问题要热情接待,符合政策规定的问题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认真协助解决,不得推诿;不符合政策规定或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耐心解释,说明原因,讲清政策,消除顾虑。3.重要信访内容要及时向所领导汇报,并做好登记及情况反馈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慰问(一)生病住院慰问。离退休同志住院,离退休处应及时通报党群部门并一起代表所组织看望。(二)对异地定居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处应保持电话联系,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或给予慰问。对离休干部可视情况组织专程探访。(三)生日慰问根据我所实际情况,65 岁开始逢五、逢十送生日祝寿金,具体标准由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制

4、定,报所领导批准后执行。(四)做好对高龄、病残和身边无子女等特殊困难离退休人员的送温暖工作,及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第六条第六条 老有所学1.除组织离退休职工参加全所职工大会及各种政治学习外,“职工之家”坚持集体订阅报刊,供全所老同志阅读,让老同志随时了解国内外大事、要事和健康保健知识。2.通过多种形式,不定期举办专题讲座或系列讲座。3.支持鼓励老同志自愿参加宜昌市老年大学学习。根据市老干部局及老年大学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对参加老年大学学习的学员作如下规定:(1)副处级以上干部参加老年大学学习,累计时间在 13 学年内,学费报销,报名费自理,超过规定时间,一切费用自理。(2)其他职工参加学习,

5、费用自理。(3)离休干部参加学习不受时间限制,学费报销,报名费自理。第七条第七条 组织活动1.经主管领导批准,每 12 年组织 1 次近郊集体旅游活动。2.支持老年合唱队、腰鼓队、门球队等群众性文体组织开展活动,鼓励老同志参加所里的活动,为我所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3.根据情况,支持老同志参加宜昌市组织的有关活动。4.以上活动所需经费从活动费中列支。未经批准参加或组织的活动费用一律自理。5.参加老年人才协会、老年体协等社团组织,单位以团体会员资格参加并经主管领导批准的,会费由活动经费中列支,个人参加会费自理。第八条第八条 经费管理1.经费来源:每年按上一年度末实际离退休人数,根据湖北省和宜昌市有关规定,由离退休处提出预算,经所领导批准后财务处安排计划。2.使用范围: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活动费、特需费主要用于交通费补助,订阅报刊杂志,开展文体活动,健康休养补贴,特殊困难补助,慰问等,不能平均分到个人,不得挪作它用。3.使用原则:本着“勤俭节约,量入为出”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合理安排使用,每年公布一次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第九条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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