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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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达成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准,而不考 虑当事人的国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强调的是合同的标的物需要进行超越国境的运输,因 此,即使是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在同一国境内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也不是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货物,货物指有体动产,但适用于 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 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货物并非所有的有体动产,用于个人消费的合同被排除在外,船舶和 飞机等虽然在物理属性上属于动产,但由于其标的巨大,且价值很高,各国对其转让一般 均进行了

2、特别的规定,因此公约也不对此类货物适用。 (二)格式合同 在国际贸易中常常使用某个国际民间组织或国际行业性协会拟定的空白的标准合同,这种 空白合同并不是合同,它只是根据买卖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所拟定的详细而固定的条文, 印成固定的格式,所以叫做格式合同。1格式合同的作用:(1)针对性。各种格式合同条文的内容,一般都反映了种类不同的商 品在国际买卖中的特点,有明显的针对性。因此,使用格式合同可以避免当事人因在条文 和法律问题上的疏忽而造成的不必要的争议和损失。(2)简化性。格式合同可以起到简化谈 判过程的作用。它可以向谈判的当事人提供建议性的条文,作为合同条件的基础,这样可 以缩短当事人之间协商

3、的时间,为争取商业机会创造条件。 2格式合同的性质。格式合同既不是法律,在双方签字以前也不是真正的合同。格式合同 只是贸易谈判的一方给另一方提供的建议性的文本,在当事人签字前不具有约束力。经双 方当事人的协商,可以对格式合同中的条文内容进行修改、删节或补充,只有经过双方当 事人同意,填写了空白的项目并签字后,才能成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个有效的合同。格 式合同与格式条款及网络中的“点击合同”有一定的区别。格式条款如保险合同条款、提单 条款等。当事人对格式条款及网络中的点击合同条款往往没有修改的余地,其选择就是接 受或者不接受,因此,法律对于此种合同条款采取的是强制调整的方式,规定了某些无效 条款

4、的底线,以保护非制定条款一方当事人的正当权利。而法律对于只是为当事人起提供 文本作用的格式合同,则采取的是任意性调整,因为当事人有机会在该条款的基础上对条 款的内容进行删、减、改。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要求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 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的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 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当然公约的第 1 条还对通过国 际私法规则的扩大适用进行了规定,对此,我国进行了保留。我国于 2004 年修订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在对外贸易经

5、营者方面主要有下列修改:其一,外贸经营权的获得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依原外贸法第 9 条第 1 款的规定我国 在对外贸易经营主体方面实行对外贸易经营许可制度。其二,可以从事外贸的主体扩大到 了自然人。依现行外贸法第 8 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 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 他组织或者个人。而在修订前,中国的自然人不能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但现行外贸法 并不意味着任何个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从事进出口贸易。事实上,经营外贸仍然需要依法办 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才可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6、的主要条款 i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主要包括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约首是合同的开头部分,包 括合同的名称、合同的编号、订约日期、订约地点、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合同的 序言等内容。约首部分的内容同样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而不应被忽视,如订约的日期在法 律上表明,除非合同中对合同生效的时间另有不同的规定,否则应以该日期为合同生效的 日期。再如订约地点,如果合同中对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则合同订 立地对确定合同的法律适用会起到一定的作用。正文部分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合同的 实质性条款,即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韵条款。约尾主要载明合同以何种文字作成,以 及各种文字的效 力,正文

7、的份数,附件及其效力,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等。下面主要阐述正文部分条款的内 容。 1品质规格条款。品质规格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由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双方分处不同的 国家,因此,双方在合同中对货物品质的约定就更加重要。依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买卖 合同中有关货物品质的说明是合同的要件,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与合同的约定不符, 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在国际 货物买卖中,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主要有下列几种: (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易的品质依据的买卖。这样 的买卖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35 条的规定,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 供

8、的货物的样品或样式相同。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卖方须承担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 由于凭样品的买卖多属于品质难以规范化或标 准化的货物,有时很难做到货物的品质与样品完全相同,因此合同中也有约定交货品质与 样品大致相符的情况。 (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规格指反映商品品质的一些主要指标,如重 量、长短、大小、纯度、强度、拉力等。等级指对同类商品进行的级别分类,如一级、二 级、特级等。标准是企业、行业、政府或国际组织对某类商品的规格和等级进行的规范化。 在进行此种确定品质的买卖时,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应与合同规定的规格、等级或标准相一 致;否则,即属违约。 (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

9、的买卖。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稳定并树立了好信誉 的商品,可以采用凭商标或牌名来确定货物的品质的方法。一般来说,商标或牌名特别是 良好信誉的商标或牌名代表了一定规格的商品品质,因此,此种买卖可以不再订明具体标 准或提供样品。但由于同一商标或牌名的产品可能在不同的国家生产,也会存在规格上的 差异,因此,有些凭商标或牌名的买卖除规定了货物的牌名或商标外,也会对产品的具体 规格进行规定。 (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商品的说明书是说明商品的性能、构造等的文字材料。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一些构造和性能复杂的设备时,有时须凭详细的说明书具体说明其构 造、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在凭说明书的买卖中

10、,有的合同除说明书外,还有规定品 质保证的条款,用以保证卖方出售的货物品质在一定期限内符合说明书上的技术指标,如买方在保证期限内发现品质与说明书不符,则可以 要求退货。货物的品质条款一定要明确,并应依合同约定的品质履行,有时超过了合同约 定的标准也会引起争议,特别是在买方对货物有特殊要求时。例如,有客商订的电吹风不 要求很长的寿命,这样有利于市场的更新换代,并降低 成本。 2数量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数量通常用重量、体积、长度、面积、个数等单位来 表示。但由于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同一计量单位所代表的数量可能也会有差异,因此 合同中必须规定明确。数量条款是确定卖方交货数量的依据。对于有些农

11、产品货物或矿产 品货物,由于货物本身的特性,或受包装和运输工具 的限制,或由于蒸发的原因等,使货物的重量和数量很难与合同相同,对于此类货物,国 际惯例也允许在合同规定的数量与实际交货的数量之间有一定的机动幅度。通常有两种规 定机动幅度的方法:(1)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允许卖方按一定的机动幅度多交或少 交一定数量的货物。(2)在货物的数量上规定一个约数,如规定“约 1000 公吨”,则货物的 数量可以在一定的幅度内机动。此外,在合同中通常还规定对超过合同的数量按什么价格 支付的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规定,一般对于超过合同数量的货物按合同规定的 价格支付货款。 3包装条款。包装条款主

12、要包括包装的种类和性质、包装材料、包装尺寸、包装费用和运 输标志等内容。在国际贸易中,除一些货物因其本身特点不需要包装外,多数货物都需要 有一定的包装。包装的费用计入成本之中。货物的包装主要分为两类:(1)运输包装,又称 大包装或外包装,主要作用是为了保护货物的安全 运输,便于装运和储存。(2)销售包装,又称小包装或内包装,其作用是为了保护商品的质 量、数量,此外,还有介绍商品的作用。包装条款应依货物的性质进行协商,同时还应考 虑对方国家的习惯和法律规定,如有的国家对以陶瓷作为包装材料的货物课以重税,有的 国家禁用稻草等作包装材料等。 4价格条款。价格条款主要规定货物的计价货币、计价单位、单位

13、价格金额等。国际贸易 术语常常被用来表示货物的单价,如规定“每公吨 500 美元 CIF 纽约”的单价中,重量的单 位是公吨,计价货币是美元,单位价格金额是500 美元,目的港是纽约,价格构成是货 物的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货物买卖合同的总价是以单价乘以交易商品的数量。价格条款 是确定买方支付义务的主要依据。 5商检条款。商检条款通常规定商品检验所应依据的标准、检验机构、检验期间及商检权 等内容。商检条款的作用是提供一个确定卖方所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依据,关系到合同 的履行、索赔、诉讼等许多法律问题。商检条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关于商检权问题。商检权关系到买卖双方由哪方决定商品品质、数量或

14、包装是否符合合 同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对商检权一般有下列三种不同的规定方法:以离岸品质、重 量为准。在此种条款下,买方在货物到达后原则上不能对货物的品质和数量提出异议。这 种做法对卖方比较有利。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在此种条款下,买方可以根据目的港 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向卖方提出品质、数量方面的异议。这种做法显然对买方有利。 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在货到目的港后允许买方有复验权。如复 验后发现货物的品质、数量与合同不符,买主可根据交验的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这种做 法比较公平、合理,兼顾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国际贸用比较普遍。 (2)关于商检机构。在国际贸易中,进行商品检验的

15、机构主要有以下三类:其一,是由国家 设立的商品检验机构,在我国就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其二,是由私人或同业公 会、协会开设的公证行;其三,是生产、制造厂商或产品的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 (3)关于商检的期限。商检的时间一般就是品质、数量索赔的期限。在检验条款中通常都规定,买方必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若干天内(如 60 天内)进行检验,或规定买方应于货物在 目的港卸货后若干天内进行检验,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不进行检验,就是货物良好的初步 证据。 (4)关于商检的标准和方法。各国对同一商品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完全一致,而且每个国家的 标准(包括各同业公会的标准)各年的版本又有可能不同,内容也有差异

16、,因此,在签订合 同时,如按标准确定商品的品质,不仅要规定是按哪个国家的标准,而且还需规定是按照 哪个版本的标准。有些商品,在检验时常因所采用的检验方法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结果, 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可能有几种检验方法检验的商品,应明确采用哪一种。 6装运条款。装运条款主要规定装运时间、装运港或装运地、装运通知等事项。装运是指 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装运条款会涉及运输问题和支付单据中的要求,因此,将在下面的 内容中阐述。 7,保险条款。合同中的保险条款是指具体规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货物运输的保险责任,及 应投保的险别等内容的条款。其目的在于把保险责任具体化。例如,货物是按 FOB 价格条 件出售的,则保险费用应由买方支付,即使卖方经买方的请求而投保,其保险费用也应由 买方承担。 8支付条款。支付条款是合同中有关买方支付货款内容的条款,包括下列内容:(1)支付 与结算使用的货币的币种;(2)支付工具,即是货币还是票据,一般是采用票据中的汇票; (3)支付方式,指是采用汇付、托收还是信用证,合同中经常采用的是跟单信用证付款方式, 有些情况下也采用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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