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本期《妇女研究动态》的研究生论文,是北京大学中外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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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收入本期妇女研究动态的研究生论文,是北京大学中外妇女问题研究中心 20042005 学年第一学期开设的“女性发展史”和“性别与发展”课程论文的一部分。“中国古代妇女史中国古代妇女史”课程论文简评课程论文简评“女性发展史”课程第一编“中国古代妇女史”专题的论文,是学生在听课、讨论的基 础上,各自就本课所授内容,选定一个题目完成的。 总的来看,论文值得肯定的方面是: 1对问题的进一步思考。从一些学生的论文,可以看出他们对课堂所授问题或所讨论 的问题做出的更深层次的思考,而这种思考是研究生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训练之一。 2对史料的重视。在历史研究中,注重基本史料是最基本的规范之一,大部分学

2、生能 够从一手材料着手,展开对问题的思考。 3运用理论进行分析。以理论提炼和综纳问题,是能够形成自己看法的关键步骤之一, 一些学生能够运用不同理论,展开对所论问题探讨,使原本已有多方论述的话题,从另一侧 面得到了阐释。 在 12 篇论文中,秦冰的清代女性发展史中的悖论现象兼论具体化研究的理论和 现实意义 ,李捷的试析不缠足历史中女性的权力地位 ,杨可的论清代末期的缠足 , 聂爱玲的唐宋女性封赠问题初探4 篇论文资料较为翔实,论点较有新意,总体把握好。 其他同学的论文也各有千秋,由于刊物篇幅所限,论文不能全部收入,只选刊其中有代表性 的 4 篇。 论文的不足之处: 1 有些同学的选题过于陈旧,所

3、论亦乏创新之处; 2 在史料的引用上,还有欠规范之处; 3 一些同学的理论归纳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任课老师李志生评 2005 年 5 月 13 日清代女性发展史中的悖论现象清代女性发展史中的悖论现象兼论具体化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兼论具体化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社会学系社会学系 0404 级硕士研究生级硕士研究生 秦冰秦冰内容提要:内容提要:众所周知,由于历史学的研究对象缺乏现实性和可检验性,所以历史学研究 常常容易受到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而做出一些较为主观性的判断。就中国女性发展史而 言,传统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主流的意识形态即阶级压迫观点的影响,认为在新中国成- 2 -立以前的中国社会中

4、女性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受到极大的甚至是惨无人道的压迫。受此观念 的影响,女性发展史的研究者将主要的精力投入到收集传统社会里女性受压迫的证据,从而 论证这些阶级压迫的观点。然而,当我们回过头来仔细的研究历史当中的真实人物和事件时, 我们会发现当时的社会现实并非如此,在当时的社会里存在着一整套制度运行的合理逻辑。 本文就从这些与传统研究所持观点相悖的现象出发,来进一步探讨当时社会运行的有效机制 以及历史学研究应该采用的有效方法。 关键词:悖论现象、弱者逻辑、有效机制、具体化研究关键词:悖论现象、弱者逻辑、有效机制、具体化研究中国传统社会里女性中国传统社会里女性“社会性成人身份社会性成人身份”中的悖

5、论现象中的悖论现象“社会性成人身份”一词是由美国学者凯琳萨克斯在重新解读恩格斯妇女、生 产组织和私有制一文中提出的。作者研究当时最新的民族志发现,男女的社会和家庭地位 是于其有无社会性成人身份密切相关的。不论男女,只有参加具有社会价值、剩余价值意义 的劳动,才能具有社会性成人身份,否则就只能居于从属地位。 就此出发,李志生老师在她的“秦汉隋唐妇女社会性成人身份的变化”一文中指出:在 中国的秦汉至隋唐间,社会劳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赋调和徭役。由于当时男女都要缴纳赋调 和服徭役,所以当时妇女同男子一样具有社会性成人身份。而在隋炀帝颁布诏令免除妇人之 课后,妇女在政策层面完全退出了国家的经济领域,她们

6、的社会价值已经不被承认,从此以 后女性的社会性成人身份彻底丧失,沦为男人的附属品。 然而,我想问的是女性的社会形成人身份在隋唐之后真的消失了吗?在黄总智先生著名 的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和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两本书里,黄先生利 用当时较为详实的日本满铁农村调查资料和一些地方的县志,分析了当时两地农村经济过密 化的状态,指出:中国农村中的小农经济自清末开始,逐渐走上农业过密化的道路,小农在 其边际劳动报酬在出现递减的状况下依然投入劳动,从而降低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因此,在 小农家庭中由于成年男性种田的收入已经无法养活整个家庭里的所有成员,因此家庭中的妇 女和儿童就不得不参加到生产劳动中来,

7、利用其微薄的收入来补贴家用,从而使得整个家庭 能够在温饱线上继续生存。 就黄宗智先生对于清末小农的研究来看,似乎小农家庭里的妇女并没有完全脱离生产, 甚至在当时长江三角洲一带的农村,妇女还是种田的主要劳动力,因此绝对的认为隋唐以后 妇女社会性成人身份的彻底丧失似乎不太适合。这其中的关键点在于,虽然隋唐以后免去了 女性的徭役和赋税,使得女性在政策层面完全退出了国家的经济领域,当时除了国家的赋税 和徭役之外,妇女劳动的社会价值还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得以体现,特别是宋代以后商品经 济的发展使得妇女的劳动有了她新的经济和社会价值,甚至在有些地方的有些家庭成为了家 庭中的重要经济收入来源。 那么,社会性成

8、人身份存在与否就与不同的社会阶层有关,在中上层家庭里的妇女,可 以说自国家免去其所负担的徭役和赋税之后,其社会性成人身份基本丧失,然而对于下层特 别是家庭经济处于贫困或温饱的妇女来说,由于其失事实上还在从事有社会价值的生产劳动, 所以就很难说其丧失了社会性成人身份。另外从历史资料来看,处于下层的劳动妇女在总量 上可以说占绝大多数,那么就更难从整体的角度去否定其社会性成人身份的存在。从清代诉讼案件看中国传统社会里女性地位的从清代诉讼案件看中国传统社会里女性地位的“弱者逻辑弱者逻辑” 由于受到当时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传统的女性学研究通常将中国传统社会里的女- 3 -性看作是一个绝对的受压迫群体

9、,从而用压迫反抗逻辑来控诉传统礼教的罪恶以及表达 女性希望实现自身彻底解放的要求。这些著作和思想曾在中国社会引起了巨大的反响,然而 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仔细的考察和分析,却发现基于压迫反抗逻辑来解释中国传统社会 里妇女社会地位低下的状况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 在黄总智先生的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一书中,他采用了清 代从 18 世纪到 19 世纪之间中国三个县的民事案件资料以及满铁的农村调查资料。这些资料 非常丰富,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时中国社会尤其是农村社会的基本概况。在其论述妇女 被丈夫典押或贩卖的案件中,一些妇女充分的利用了法律所规定的禁止买卖妇女的条文来阻 止丈夫出卖自己

10、,另一些妇女则通过传统道德里的贞操观念来阻止丈夫的行为,还有的妇女 依靠自己坚强的个性来维护自己一定的自主权,最后还有一些妇女通过暂时离开丈夫家而回 到娘家来躲避,因为清代的法律并没有禁止媳妇回娘家。 由此可见,在传统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事实上还是有很大的自主的空间,处于弱 势地位的她们通常会利用法律、道德以及自身坚强的性格来为自己争取自主的生存权利。在 这里,传统的礼教一方面压制了妇女的独立要求,另一方面也间接的保护了妇女,使她们能 处于一个相对安全、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之下。只要他们遵守所谓的妇道,那么她们的基本 自由和基本权利就会得到法律和道德的保障。可以说,当时作为弱者的妇女在面对作

11、为强者 的男性时也有一套弱者用来对付强者以维护自身利益的策略和逻辑,而正是这些“弱者逻辑” 维护了传统社会整个制度运行的稳定性。那么,简单化的把传统社会里的性别关系理解为压 迫反抗关系就显得有些脱离实际。小结:具体化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小结:具体化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如今的历史学研究不应该在研究开始之前就受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也 就是说不应该以一种现代人的意识形态来出发研究问题。社会历史现象是极其复杂的,如果 仅仅受到某些意识形态或某些理论的影响就去根据这些理论和意识形态寻找史料为其佐证, 那么历史学研究将陷入一种先验主义的循环论证之中而无法继续向前发展。在女性史研究中 更是如

12、此,由于当前的学者受激进的女权主义思想影响较深,所以就极易出现在研究之前事 先做出价值判断的问题。 事实上,历史现象中充满了复杂的悖论,任何一种理论都难以对这些悖论现象给出一个 满意的解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全面的看待社会历史现象之间的内在联系,具体的去区分 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乃至不同阶级之间的差别问题就显得极为重要。黄宗智先生在他的“中 国经济史中的悖论现象与当前的规范认识危机”一文中提出在中国经济史研究领域所存在的 规范认识危机的问题,他认为在这一领域内有两个不同的理论派别,然而这两个看似非常不 同的理论派别之间却存在着某些共同的规范性认识,这些规范性认识构成了他们各自的假设 前提和理论基

13、础。然而,恰恰是这些规范性的认识本身存在着一些问题或者叫做悖论,也就 是说,这些规范性的认识实际上是不真实的,是与现实存在悖论的。那么,建诸于此规范性 认识上的理论也就有了反思的必要。 我认为,黄宗智先生的这番有关规范性认识的悖论的论点值得历史学尤其是女性发展史 研究来借鉴。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应该着手从史料出发,全面的理解当时社会的全貌,努 力探寻社会运行的有效机制,避免把问题简单化、程序化和规律化。只有如此,才能构造出 真正有生命力的女性发展史研究。- 4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 1.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 黄宗智 中华书局 1986 2.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 黄宗智 中华书局 2

14、000 3.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 黄宗智 上海书店出版社 2003 4.“秦汉隋唐妇女社会性成人身份的变化” 李志生 5.“中国经济史中的悖论现象与当前的规范认识危机” 黄宗智 史学理论研究 200301试析不缠足历史中女性的权力地位试析不缠足历史中女性的权力地位社会学系社会学系 03 级硕士生级硕士生 李捷李捷 我们将缠足这种人工方式营造出的“女性美” ,视为一种话语建构,这种话语体系中所 反映的男女两个性别之间不平等的权力关系。然而,是否对缠足的禁止就反映了一种平等, 或者至少是女性地位的提升、意识的觉醒?通过不缠足运动,妇女实现的是一种什么意义上 的解放?女性在放足的过

15、程中处于什么样的权力地位? 无论缠足起源于南北朝还是五代,可以肯定的是,其初期应该只是基于男性对女性舞蹈 风格的一种审美趣味,并非对女性美的普遍审美标准,也无其他社会意义,它最初只是在歌 舞妓中流行。1但是,根据元代陶宗仪辍耕录的记载:“熙宁、元丰以前,人犹为者少; 近年则人人相效,以不为者为耻也。 ”可以看出,缠足在宋元时期已经具有一定的社会规范 的意义,所以不缠足才会产生羞耻感。缠足这种社会规范形成以来,一直都受到文人们的非 议: 宋车若水在脚气集:“妇人无罪无辜,而使之受无限之苦,缠得小束,不使何用?” 清钱泳:“妇女缠足,则两仪不完,则所生男女必柔弱;男女一柔弱,则万事隳矣!”2 清愈

16、正燮癸已类稿:“古有丁男丁女,裹足则失丁女,阴弱则两仪不完。 ”清袁枚牍外余言:“女子足小有何佳处” , 随园诗话:“三寸金莲 自古无,观音大士赤双趺;不知缠足从何起,起自人间贱丈夫。 ” 缠足在中国古时的各个朝代,一直受到各种或直接或间接的否定和批评。一般认为缠足 在宋朝达到了鼎盛时期。但是据记载,北宋的程颐其族“妇人不缠足” ,直到元代“依然守 之” 。并且明代宫中的妇女也不缠足。3 时间到了清代,就有了官府的力量介入到妇女的不缠足过程中来。清初就曾有禁止缠足 的御令。 崇德三年(1638 年),清太宗下令禁止妇女“束发裹足”。4 顺治元年,孝庄皇后谕有以缠足女子入官者斩。顺治二年以后所生女子禁缠足。顺治十七 年,皇帝谕旨规定,有抗旨缠足者,其夫或父杖八十,流三千里。5 康熙三年重申禁条,规定康熙元年以后所生女子违法裹足,其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议处, 兵民之家交刑部,责四十板流徙。十家长不行稽查,枷号一月,责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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