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设备监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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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目 录录一.总则 .1二.设备监造、设备质量验检体系 .1三.监造依据 .2四.监造合同 .3五.监造人员 .4六.监造方式 .4七.监造工作程序 .5八.监造文件 .8九.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8十.制造厂责任 .9十一.附表:质量监造项目表 .10表 1:电站锅炉质量监造主要内容 .11表 2:(1)汽轮机主机质量监造主要内容.17表 2:(2)汽轮机主要部套及辅属设备.20表 3:发电机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主要项目 .21表 4:配套辅机质量监造主要内容.27见 证 情 况 汇 总 表 .32第 1 页设备监造实施细则设备监造实施细则一一.总则总则本着质量第一的原则,依据设备

2、合同规定的标准及要求,客观公正地实施监造,及时准确地提供监造文件资料,全心全意地为华能沁北电厂一期工程服务。监造目的是督促制造厂严格把好质量关,消除重大质量缺陷,防止一般常见性、多发性的质量问题,使产品制造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按监造合同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实施文件见证 R(监造人员对制造厂提供的有关产品在投料前的原材料、元器件及进入下道工序前的检验检查、试验结果、资料进行核查并签署书面意见)、现场见证 W(监造人员与制造人员共同在制造、试验、总装等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其检验或试验结果等文件签署书面意见)和停工待检 H(制造厂在进行下一道工序前必须停工等待监造人员参加的检验或试验项目完成并

3、签署书面意见),并对见证负责。采用监造方与用户联合监造组织形式。但质量监造并不代替制造厂的质量检验,制造厂对其产品的质量全面负责。二二.设备监造、设备质量验检体系设备监造、设备质量验检体系为实现沁北电厂一期工程创精品工程,造一流电厂,争创“鲁班奖”,最终实现二高、一低的建设方针,把好制造的质量控制是极其重要的基础工作,实施设备制造全过程质量监造和检验。2.1 组织优秀的专业技术骨干人员,对汽轮机、发电机、锅炉、主变、主要辅机、压力容器等重要设备制定监造大纲、确定监造细则。第 2 页2.2 除设备厂家对自身设备制造质量进行正常检查验收外,组建华能沁北项目建设部为主、沁北电厂专业人员和专家(聘有经

4、验的厂家或从事安装工作的专业人员)联合组成的设备监造、设备质量检验体系。2.3 华能沁北项目建设部牵头、沁北电厂和专家组成的联合监造组,实行专业验检制的验检程序,实施设备制造全过程的质量监造和检验,对设备制造质量负责,最终厂家全权负责检查控制已检、未检到的设备制造质量。沁北电厂组 专家组监造、验检体系监造、验检体系2.4 华能沁北项目建设部对设备监造组检验内容明确,专业人员职责明确,奖惩明确。三三.监造依据监造依据3.1 原电力工业部、机械工业部电办199537 号文“关于印发大型电力设备监造暂行规定、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件的通知”。3.2 供需双方签定的设备合同,包括技术协议及

5、具有法律效力的来往文沁北项目设备监造负责人:孙耀伟、何晓鸣锅炉专业黄学庆汽机专业王忠全电气专业徐 阳焊接专业王湖川锅炉专业高作庸汽机专业刘贵中电气专业周荷深质检站第 3 页件、书信、函电等。3.3 产品的标准按供需双方签定的设备合同规定执行。合同中无规定或不明确、不完整之处,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按下列原则处理:3.1 在按引进技术标准设计制造的同时,还必须满足最新版的中国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3.3.2 在按引进技术标准设计制造的同时,还必须满足中国安全、环保及其它方面最新版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程(规定);3.3.3 按国家标准;3.3.4 国家标准无规定的,按行业标准;3.3.5 国家

6、和行业标准无规定的,按企业标准;3.3.6 在上述标准发生矛盾的情况下,以高标准为准。四四.监造合同监造合同4.1 监造合同由沁北项目建设部与监造组签订4.2 监造合同中监造组责任4.2.1 根据监造合同规定,监造组会同沁北项目建设部和制造厂签订产品“质量监造项目表”。监造合同中“质量监造项目表”以三方确认的内容为准。4.2.2 对制造厂与合同产品有关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4.2.3 根据产品“质量监造项目表”的内容,认真履行文件见证,对制造厂的外购、外协件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4.2.4 根据产品“质量监造项目表”的内容,认真参加现场见证,并履行签证手续。4.2.5 根据产品“质量监造项目

7、表”的内容,认真参加停工待检,并履第 4 页行签证手续。4.2.6 在监造过程中,监造人员如发现一般缺陷或质量问题,应督促制造厂及时纠正解决,并做好记录。若遇到较大质量问题或对安装进度有影响的质量问题,应在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沁北项目建设部。对重大质量问题应迅速报告沁北项目建设部,并提出对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供沁北项目建设部决策。如在解决质量问题中与制造厂发生争议时,应协助沁北项目建设部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仲裁。4.2.7 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沁北项目建设部通报监造工作情况,反映产品的制造质量情况。如遇较大质量问题,应随时通报。4.2.8 监造见证工作结束后,30 天内向沁北项目建设

8、部提交监造工作总结。五五.监造人员监造人员5.1 监造人员基本条件5.1.1 监造人员应具备本专业的丰富经验,并熟悉有关标准。5.1.2 监造人员应从事监造工作 5 年以上或从事该产品制造工艺、质检方面工作 5 年以上者。5.1.3 监造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善于协调处理问题的能力。5.2 监造人员应经沁北项目建设部同意方可担任监造工作。六六.监造方式监造方式6.1 监造组对制造厂生产的监造产品所需的一系列管理上及技术上的程序文件、各种原始记录以及必要的硬件条件进行审查。6.2 参加或了解制造厂有关监造产品的各种计划会、协调会、座谈会等,第 5 页熟悉产品生产工艺过程及其质量控制、了解生产进度

9、及有关问题的协调和处理情况,以便全面掌握该产品的生产情况,确定监造工作的重点。6.3 巡检:监造人员应深入各车间,了解加工人员执行工艺规程情况、工序质量状况、各种程序文件的贯彻情况、零部件的加工及组装试验状况、不合格品的处置以及油漆、标识、包装发运情况。6.4 监检:监造人员随同制造厂检验人员参加对部件的质量检验工作,以便及时发现其中的问题,同时对检验工作进行监督。6.5 抽检:对厂方提供的合格产品及部件,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查。6.6 见证工作:投料前应完成好原材质理化分析的文件见证;在试验、检验、总装现场见证及前后的文件见证。七七.监造工作程序监造工作程序7.1 根据用户的委托,监造组与沁北项

10、目建设部签订设备质量监造合同。并由沁北项目建设部将该设备的订货合同和技术协议等合同附件两套交给监造组。7.2 在监造合同生效后,沁北项目建设部在 5 个工作日内,将“设备监造委托通知书”发至有关制造厂,并抄送监造组。7.3 监造组接到“设备监造委托通知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与沁北项目建设部共同完成组建驻厂监造组。监造人员的组成应通知制造厂。7.4 根据设备合同和设备质量监造合同的有关规定,监造组或会同沁北项目建设部与制造厂最后确认“质量监造项目表”内容。7.5 通过查阅制造厂提供的资料与现场考察方法,对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7.6 在该产品投料前,对用于该产品的原材料、元器件,进行监督、

11、检第 6 页查,并完成原材质理化分析的文件见证。7.6.1 进货物资、材料质量合格证书、制造厂验收记录,识别标志及贮存情况。7.6.2 代用物资、材料经设计部门或需方确认的文件及质量合格证书。7.6.3 对无法确认其牌号和性能的物资、材料所进行的理、化试验鉴定报告。7.6.4 对因保管不善导致变质、受损、腐蚀、污染而影响性能的物资的处理情况。7.7 对生产工艺准备及工序质量的监督。7.7.1 检查制造厂对产品制造过程的质量控制的统筹规划和安排及制造工艺总体方案或工艺质量控制计划。7.7.2 检查制造厂对重要生产工序的实际质量保证能力进行的验证,验证内容包括材料、产品、操作技术及计算机系统与软件程序。7.7.3 检查主要部件工序控制点设置情况及有关程序文件执行情况。7.7.4 检查对质量起主要作用的辅助材料、辅助设施和生产环境的控制情况。7.7.5 检查特殊工序的检查频次、验证情况、产品精度、操作技能及特殊环境要求等因素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具有评定认可记录。7.8 对制造厂产品检验、试验的监督。7.8.1 监督、检查从进货检验、工序检验到成品检验的有关检验点设置及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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