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大税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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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税法课程一、分析论述题(每小题不少于 1000 字,每小题 20 分共 40 分)1.1.我国当前我国当前“营改增营改增”的意义的意义答:“营改增”试点改革实施至今已将近两年。当前,我国正处于调整经济结构,以及完善税制的关键时刻, “营改增”改革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有助于促进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均衡发展。从税收负担看,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具有明显的行业性,同时由于两者对税制要素的具体规定不同,造成行业间税负的实质性差别,而这种税负差别违背了税制的公平性原则。实行“营改增”改革,有助于实现各行业间的税负均衡。二是有助于深化产业分工。从税收制度本身看,营业税是按照交易

2、额征税,增值税实行“抵扣法”制度,两者制度差异大。营业税由于无法抵扣上一环节的进项税额,按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而且还实际承担了外购固定资产价款等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利于专业化分工的推行。经济中专业化活动越多,营业税的重复征收频率就越高,由此将影响服务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等行为,这种问题对于外购货物和固定资产占比较大的服务业企业,如物流业和交通运输业尤为明显。实行“营改增” ,由于克服了重复征税问题,优化了增值税制度,有助于改变过去多数企业将原来应该独立经营的服务业企业被迫并入制造业企业中的现象。 三是有助于优化增值税制度,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如交通运输业,与制造业等第二产业密切

3、相关,相互之间属于上下游产业,在未进行“营改增”的情况下,这些行业实行不同的货物劳务税制度。实行营业税的行业,无法纳入到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当中,增值税纳税人无法进行购入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存在着抵扣链条被人为中断和重复征税问题。因此,将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纳入到“营改增”改革,有助于解决抵扣链条中断的问题。 尽管随着“营改增”试点的逐步深入推进,改革的积极意义将不断凸显,但在实践过程中, “营改增”和增值税制度仍存在着一些问题,这需要在未来的改革中加以解决和完善。应统一采用低税率,避免增值税税率的复杂化。 “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我国未来税制改革的原则之一是“公平税收负担”。 “营改增”试点改革新增

4、 11%和 6%两档税率,使得增值税的税率档次过多,与中性税收的税制设计初衷有冲突,有必要综合考虑税负均衡等多方面因素,简化税率结构,避免税率结构复杂而导致的征管效率降低等问题。 应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相关行业税负。以交通运输行业为例,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不少企业的税负出现不降反升的现象,是因为大部分企业实际可用于抵扣的主要是购进固定资产、生产材料等进项税额,但大多数企业的生产周期已处于成熟期,购买运输工具的周期是 5 年10 年。除此之外,有形动产租赁行业,在“营改增”改革中,也容易出现税负上升的情形。因此应采取相应措施,降低相关行业的税负。合理界定各级政府间的财力,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分享

5、比例。 “营改增”直接关系到现有税制结构的优化和财政体制的调整。目前对于“营改增”试点改革中收入暂归试点地区地方本级收入的做法,不宜在全国推广。从长远考虑,应合理界定各级政府间的财力,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成比例,以保证中央与地方利益关系预期的稳定性和各级政府的财力分配的合理性。 逐步扩大“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并采取全国推广的方式进行。未来对于“营改增”试点行业的选择,应遵循阶段性推广和先易后难的原则。下一阶段,改革应优先在与第二产业关联度相对密切的行业推行,如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不动产销售业、邮电通信业和仓储业等,以消除或减少因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所引起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等问题。

6、同时,选择适当时机,将代理、广告、旅游业和无形资产销售等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2.2.构建我国财产税体系的建议构建我国财产税体系的建议答: 一、财产税的含义和特征 对财产进行课税,是对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税法规定的应税财产就其数量或价值额征收的一类税收的总称。财产税不是单一的税种名称,而是一个税收体系。我国现行的具有对财产课税性质的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和契税。当前,我国财产税在运行中表现出以下特征: 1财产税收入比重较低,不能使其功能得到应有的发挥。主要是我国对于财产课税体系重视不够,财产课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较低。由于没有一定的收入作为

7、基础,财产税无法确立在我国地方税收中的主体地位,在整个税收中,其筹集税收收入的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财产税的收入调控功能,在某种程度上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2财产课税制度设计的不规范、计税依据及税额标准设计不科学。现行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 (幅度为每年每平方米 0210 元) ,随着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土地市场的开放,土地之间的级差收益日渐突出,这一税额标准显然过低,致使土地使用税的调节力度明显下降。 3征税范围较小,税基较窄。房产税对城镇个人所有的非营业性的房产、广大农村的经营性房产及位于农村的企业房产均免税,征税范围较小,税基较窄。免除房产税实际上是国家放弃了调节收入分配的一种

8、手段。车船使用税强调对使用的车船征收,而非对拥有的车船征收,既不符合财产税的性质,又缩小了税基。4税制改革相对滞后,与当前经济的发展相对脱节。1994年出台的税制改革,其侧重点是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改革,而对财产税的触动不大。如现行房产税法是 1986 年颁布的 房产税暂行条例 ,现行车船使用税的基本规范也是于 1986 年颁布的 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有的税种更是在 50 年代出台,但至今基本上仍按当时的税法执行,比如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另外,还有一些应该开征的财产税税种至今尚未开征,如遗产与赠与税。 5内外有别、两套税制并存。目前我国对内资房产征收的是房产税、对土地征收的是城镇土地

9、使用税;对外资房产征收的是房地产税 (土地除外) ,对土地征收的是土地使用费 (不由税务机关征收) 。两套制度在征收范围、税 (费)率、计税 (费) 依据方面都有所不同。 二、财产税的地位和作用 虽然开征财产税的历史悠远,但在现代社会仍然具有其它税系无法替代的作用。这是因 为:财产课税是以社会财富存量课税,能起到公平财富的作用。财产课税具有直接税的性质,税负较难转嫁,能起到调控作用。财产课税多是经常性税收,是政府一项经常性收入,财产课税在许多国家属于地方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之一。 三、我国现行财产课税存在的问题 在 1994 年的税制改革中,财产税未与主体税种一起进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

10、济要求的改革。而目前各个税种出台的经济背景和制度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使用制度和住房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原有的财产税制的弊端已经逐渐显露。 1财产税制结构混乱,主体税种不突出,税种既有重叠又有缺位。一是税种设置重复与缺位并存。如现行房产税制,既有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的房产税 (1986) 年开征,也有对涉及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的城市房产税。而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遗产税在我国却迟迟没有开征;二是不动产的主体税种不突出。对不动产流转环节课税的税种,其与一般的经营课税相同。不动产占有税类的税种,它们是对城市不动产征收的,不仅设置税率较低,而且都具

11、有很大的免税范围(如对居民住宅不征税) ,使得房地产保有环节总体税负水平仅相当于房地产价值的 152左右。2我国现行财产税内外有别、两套税制并存。目前我国对内资企事业单位所使用的房产征收的是房产税,对其使用的土地则执行 1988 年颁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土地使用税;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仍沿用 1951 年制定的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分别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内、外两套税 (费) 制度,在征收范围、税 (费)率和计税 (费) 依据方面均有所不同,造成税负不公,也有违世贸组织一视同仁、国民待遇的

12、原则。 3计税依据多种多样,但经济效率水平较低,课征方法不合理。目前房产税计税依据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而不是采用统一的市场价值,不能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地产的增值而增加,也无法反映房产的公允价值和时间价值;按照房产原值和房产租金两种计税依据造成了较大税收差距。不动产由于采用历史成本计税造成与市场价值脱节,产生了税收有失公平和效率的结果。此外,耕地占用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从量计征使得该税的弹性几乎将为零。 4税收优惠政策过宽过滥,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我国的不动产课税分散在不同的税种当中,因此,税收优惠政策显得比较复杂。比较各种所有制的税负,可以说是国有重于集体、集体重于私营、私

13、营重于外资。据调查,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是外资企业的两倍左右,而其他所有制企业的税负也比国有企业低。5地租、税收、政府收费分配结构不合理。我国目前不动产租税费概念混杂,相互错位,在某种程度上出现了以税代租、以费代租、以费挤税、诸税费交叉的局面。这导致了我国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土地使用效率偏低、耕地保护力度不够。房地产在开发、销售过程中课征的税就多达 8 种,更有 80150 种的收费,特别是一次性以土地出让等形式收取的 4070 年的土地使用费。而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只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保有环节的财产税负偏低。不动产流通环节税费名目繁多既影响税收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滋生了乱收费的不良之风,又

14、使税收宏观调控功能遭受极大的限制。 6目前我国贫富差距过大,财产税没有起到调节作用。在收入层面,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在消费层面,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调节贫富。但在财产保有层面,这一对贫富差距具有基础性效应的存量因素,却没有实施税收调节。我国贫富差距持续拉大,作为主要调节手段的税收始终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现行税制体系中没有真正 的财产税。 四、改革我国财产税制度的设想 随着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提上日程,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财产税改革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重构财产税体系的具体设想如下: 1财产税制度改革的目标。为了保障对财产课税的财政功能、调节功能,必须建立起

15、一套少税种、多环节、宽税基、整体配合、功能协调、税制简明的财产课税体系。在这个体系内,既包含对财产转让的课税,更包含对财产持有的课税。在财产转让环节,如果是有偿转让,可按一般商品交易课征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有所得还应课征所得税;如果是遗赠,应课征遗产 (赠与) 税。在财产保有环节课征不动产税 (或物业税) 和车船税。适当加重财产保有环节的税收。 2新的财产课税体系。按照上述的总体设想,应当系统改选现行财产课税体系。第一,在财产交易环节,取消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合并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代之以新的企业所得税、保留增值税、消费

16、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和财产交易的课税。第二,在保有环节,合并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代之以不动产现值为征税对象的物业税;合并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代之以新的车船税;开征遗产 (赠与) 税。3将地租和政府收费转化为物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及个人使用。按现行的做法,单位和个人兴建房产等不动产应当与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合同,支付相当于 4070 年 (居住用地 70年) 地租的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县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土地使用证。此种政策的实际执行,也就迫使购房者要以支付购房款的形式,向本届政府交 4070 年的租金,导致房价居高不下,许多老百姓买不起房。要改变这种情况,有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将本届政府一次性收取数十年的土地租金全部或大部分改为以房地产现值为计税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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