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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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了正确理解和贯彻新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现将此规程部分条款说明发给你们,供贯彻新规程用.关于贯彻新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1、对于继续使用的原有锅炉设计,根据新规程的规定需要更改锅炉受压元件材料钢号或牌号的,锅炉设计和制造单位应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而不需重新审批.2、对于继续使用的原有锅炉设计需要补充水流程图和水动力计算书的,如锅炉

2、结构形式和尺寸没有改变,则锅炉设计和制造单位应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如锅炉结构形式和尺寸有改变,则锅炉设计和制造单位应重新办理锅炉设计审批.3、改进锅壳式卧式外燃锅炉的两年限期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算起.4、对于主要附件和仪表以及其它方面的规定,锅炉制造厂一时做不到的,允许推迟执行,但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应按新规程执行.5、在有热水锅炉的地区,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在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前制订出此规程适用范围以外的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的安全监察规定,以利于新旧规程的过渡.6、对于在用锅炉,在主要附件、仪表、使用管理方面,新规程较严的或新增的要求应于一九九二年十月

3、一日前逐步达到.7、定期检验的周期可从一九九三年度起执行.请你们将此文精神通知各有关单位.附件: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附件: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第一章 总 则第 2 条 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本规定与原规程条文相比,适用范围缩小.因额定热功率小于 0.1MW 或者额定出水压力小于 0.1MPa 的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爆炸危害性一般较小,只有装设在重要位置或人员密集地区,其安全性能需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对这些锅炉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虑本地情况制定安全监察规定更为合理.另一方面考虑到与国家标准 GB3166-88热水锅炉参数系列协调,该

4、标准中规定的额定热功率最小值是 0.1MW.本条中的“额定热功率“是指锅炉在额定进水温度、额定出水温度和额定循环水量长期连续运行时应予保证的最大热功率,单位采用兆瓦(MW).本条中的“额定出水压力“是指锅炉在长期连续运行的出口的最高工作压力,单位采用兆帕(MPa).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不包括有机载热体为介质的锅炉.第 4 条 本条明确了规程与有关技术标准之间的关系.规程与有关技术标准经过一段时间都要进行修改,但不是同步进行的,所以两者的某些规定出现抵触或不一致是有可能的.明确两者的关系以规程为准,有利于锅炉安全.当技术标准的要求严于本规程的要求时,可按技术标准的要求执行.第 5 条 本条是关于采用

5、新技术方面的规定.技术总是在不断发展的,本规程的规定不应限制新技术的发展,应允许进行试验研究并在本条规定的条件下试用.新技术的采用是否有利于锅炉安全,需通过一定时间实际使用来验证,有利于锅炉安全的,应逐步推广应用,不利于锅炉安全的,应限制使用.本条中的新技术不仅包括新结构、新工艺,而且包括新材料、新办法等.第二章 一般要求第 8 条 本条规定了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时要检查这些资料,在锅炉安装及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也需要这些资料.本条(3)款是关于安全阀数量和流道直径(喉径)计算书的规定,与本规程第 98 条和第 99条有直接联系.此款对出口热水温度低于

6、 100的锅炉没有要求安全阀数量和流道直径的计算书,因为第 99 条中对这类锅炉的安全阀规定了流道直径的下限值,可不进行计算,在规定流道直径时已考虑第 98 条规定的安全阀数量.本条(4)款是对强制循环锅炉和自然循环的水管锅炉的要求.锅炉的水循环情况直接影响锅炉安全运行,所以要求提供水流程图和水动力计算书.我国的热水锅炉水动力计算标准正在制订中,在它公布实施以前,可以参考国内有关技术资料或国外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计算.自然循环的锅壳式锅炉由于锅壳内的水动力计算问题目前还未完全解决,所以暂不提出强制性的要求.第 9 条 本条是对锅炉铭牌的要求及散装锅炉的受压部件上打钢印的要求.锅炉铭牌上应有产品安全

7、质量监督检验标记的位置,以利于执行劳动部颁发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集箱两端若是旋压或挤压而成时,产品编号的钢印打在集箱的端部.第 10 条 本条是对锅炉安装质量的一般要求.与原规程相比,引用的技术标准增加了 GBJ242-8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此规范的“第十章锅炉及附属设备安装“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 0、78MPa、热水温度不超过150的采暖和热水供应的整装锅炉的安装,并有比较具体的规定.TJ231(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主要规定了散装工业锅炉的安装要求.工作压力大于 0、78MPa 的整装锅炉,参照 TJ

8、231 的要求.在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时,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派本机构的人员参加,也可授权或委托县级劳动部门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人员参加,也可授权或委托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派员参加.第 15 条 本条明确在什么情况下锅炉受压元件应及时修理,什么情况下不能进行修理工作.本条中的“修理时不应带水焊接“,就是要求修理锅炉受压元件时需要将待修的受压元件内的水放出,并且在修焊部位及其附近的内外壁均没有水的情况下进行焊接,便于保证焊接质量.第 16 条 本条明确了锅炉受压元件重大修理的范围、修理的技术要求和技术资料管理要求.受压元件

9、重大修理的范围是参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规定增加的.管子的胀接改焊接是新增的内容,胀接的管子无论部分或全部改为焊接,都应有施工技术方案,如果技术措施不当,焊接的应力和变形会引起周围未改焊的胀接管口泄漏或管板变形.锅炉受压元件修理单位的资格审批,重大修理的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中已有规定,本规程不再重复规定,其它环节(如: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等)也是如此.第十七条 本条是关于锅炉改造的一般要求.已经通过产品鉴定的锅炉,原则上不应进行改造.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不仅应按本条的要求对锅炉受压元件的改造方案进行审查,而且应对炉膛结构的改造进行审查,以

10、免因炉膛结构的改造容易造成受压元件损坏(如锅筒鼓包、爆管等)或给停炉检验受压元件带来很大困难.锅炉改造的水流程图和水动力计算书可与第 8 条(4)款同样要求.第三章 材料第 19 条 本条是关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如何选用的规定.原规程第 31 条引用的技术标准许多已经更新,本条引用的标准是现行标准,所列的钢号或牌号均按现行标准的规定.原规程中的 A3 和 A3E 是 GB700-79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规定的钢号,此标准于1991 年 10 月 1 日作废,替代它的新标准 GB700-88碳素结构钢中已没有这些钢号,而用新的钢号.若 A3 或 A3E 还有库存材料仍可继续使用,A3 的适

11、用范围可与表 3-1 中的 Q235-A 和Q235-B 的适用范围相同,A3E 的适用范围可与表 3-6 中的 Q235-A.E 和 Q235-B、E 的适用范围相同.对于表 3-1 中的 16MnR,锅炉制造厂可按 JB3375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规定的抽验数量、取样数量和试验方法补做时效冲击试验,应变时效值不低于 GB713-86锅炉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中所规定的 16Mng 应变时效冲击值为合格,复验合格标准按 GB713 中的有关规定.表 3-3 中钢号 10 应是 20,此勘误登在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杂志 1991 年第 6 期上.表 3-5 中的灰口铸铁不仅适用于阀门、铸铁省煤器

12、,而且适用于铸铁锅炉中的承压铸件.与原规程第 31 条相比,材料的适用范围去掉了“壁温“或“介质温度“一项.这是考虑热水锅炉的出口热水温度按 GB3166-88热水锅炉参数系列的规定,最高只有 180,在锅炉正常运行情况下,受压元件的壁温或介质温度明显低于材料允许使用的温度.第 20 条 本条是关于材料代用的规定.本条规定的材料代用原则和手续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基本本相同.材料代用的一般原则是以优代劣,以厚代薄,这种情况可以不进行强度校核,只要材料代用单位技术部门同意即可.当材料代用出现与上述相反的情况或代用材料为非标准材料或钢管的名义外径改变时,应区别情况不同对待,本条有具体

13、规定.采用国外钢材代用时,钢管的直径或壁厚由于英制单位换算成公制单位而出现与所代替的钢管在直径或壁厚方面有很小的差异,可按同规格对待.第 21 条 本条是关于锅炉受压元件使用国外钢材的规定.在锅炉制造和安装中,受压元件使用国外钢材的情况时常出现.我国有的钢厂引进国外技术,生产了国外标准的钢材.本条对受压元件使用国外钢材及国内生产国外钢号的钢材提出了解决的原则.国内生产国外钢号的钢材满足本条要求后,用于锅炉受压元件上按国外钢材对待.由于热水锅炉用材情况比蒸汽锅炉简单,所以本条的内容是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简化和补充.第四章 钢制锅炉的结构第 24 条 本条是对钢制锅炉结

14、构的基本要求.合理的锅炉结构是保证锅炉安全性能的先决条件,对锅炉结构提出比较全面的基本要求是十分必要的.热水锅炉与蒸汽锅炉相比,在结构方面有许多共同之处,但也有自身的特点,制订本条规定时这两方面均有考虑.本条(2)款是针对热水锅炉的特点提出的要求.,所以本规程中没有具体的最低安全水速,只是在本款中原则性规定:“锅炉各部分受热面应得到可靠的冷却并防止汽化“.关于“炉膛内各受热面管的外径应大于 38mm“的规定,是来自清华大学对突然停电时防止锅炉受热面内发生汽化所进行的科研工作提出的结论性意见.本条(5)款是从目前有些锅炉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的.卧式外燃锅壳式锅炉由于锅壳直接受火,如果锅壳下部结垢、

15、积渣,容易造成筒壁过热而形成鼓包,影响锅炉安全运行.因此,这种锅炉不仅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是重要的,而且设计排污效果良好的锅筒排污结构同样是重要的.有些锅炉制造厂已经在这方面做了不少改进工作.第 26 条 本条是对锅壳式卧式外燃锅炉结构方面的要求.锅壳式卧式外燃锅炉目前在我国热水锅炉中占有很大比重.根据近几年的锅炉事故统计情况以及不少劳动部门的反映,这种锅炉在使用中发生管板(包括后管板和前管板)裂纹或泄漏以及锅壳鼓包、烟管腐蚀等问题比较普遍地存在.某省于 1986 年对全省的锅炉事故进行了一次详细调查,其中这种热水锅炉有 635 台,管板裂纹和泄漏的事故发生率为 43.7%,锅壳下部鼓包的事故

16、发生率为 22.4%,烟管腐蚀泄漏的事故发生率为 11.1%.因此,解决这些问题对改善我国热水锅炉的安全状况,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锅炉结构是产生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近两年来,一些单位对改进这种炉型结构采取了许多措施,有的锅炉已经试用,解决这些问题有了良好开端,但还需要一定时间的运行考验.为了促进这种炉型改进以解决这些问题,推动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的发展,所以在规程中做了规定,并在劳锅字【1991】8 号文中要求锅炉制造单位在两年内尽快采取技术,措施应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结合本地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第 29 条 本条是关于位于高温区但不是受热面的元件防止过热损坏的规定.不作为受热面的元件如水冷壁的吊架、省煤器的托架等,处于高温下又没有水冷却,是否采取绝热措施以防止元件过热损坏影响受热面的安全使用,取决于该元件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材料的许用温度范围在本规程中没有给出,可参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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