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信用社信息科技工作标准(讨论稿)201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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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江江苏苏省省农农村村信信用用社社信信息息科科技技工工作作 标标准准 (讨讨论论稿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江苏省农村信用社信息科技整体水平,明确信息科技各项工作应达到的标准,参照国家标准和监管要求,归纳省联社有关科技工作规范制度,结合近三年来对全省农村信用社部分单位的信息科技现场检查情况,制定本标准。第二条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条第三条 本标准主体部分包括 7 章 133 条标准。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在 2015 年前达到或超过这些标准,使全省信息科技工作迈上新台阶。第二章 科技管理第四条第四条 科技部门人员数量

2、:有独立数据中心的单位科技人员数量占本单位人员比例不低于 3%;无独立数据中心的单位科技人员数量不少于 7 人,占本单位人员比例不低于 1.5%;第五条第五条 科技部门人员准入资格: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从事银行科技工作不少于 3 年;第六条第六条 科技部门人员任职资格:科技部门重要岗位(网络、 2 系统、开发、安全岗)人员拥有相关专业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范围: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Cisco 认证证书、IBM 认证证书、Novell SUSE Linux 认证,Oracle 或 SUN JAVA 认证、ISO27001 认证和 CISSP 证书。第七条第七条 科技部门人员岗位:重

3、要岗位(网络、系统、开发、安全岗)必须设有 AB 角;开发、安全岗不与其他重要岗位兼任。八八八外包人员操作范围:(一)外包单位:指提供各类信息科技相关服务的外部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通讯、机房环境和设施、网络、系统、软件以及网点电子设备等服务的外部单位;(二)访问受控区域或设备:外包单位人员访问受控区域或设备须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由专人全程陪同或监督,并登记备案;(三)访问允许区域或设备:明确外部人员允许访问的区域、设备的范围,规定允许访问的时间,并做好访问登记工作;(四)访问控制:除已发生事故外,严禁在主要生产时间(7:00-18:00)进行可能影响对外服务的变更维护操作。第九条第九条 外包

4、方准入资质:外包方资质审核内容包括审查外包方经营状况、财务实力、诚信历史、安全资质、技术服务能力和责任承担能力等证明文件;网络、服务器等硬件系统外包方须持有相关设备的金牌或类似资质;外包方及相关项目经理须实施 3 过银行系统内同等规模不少于 3 个成功项目,杜绝借壳投标情况,通过合同明确特定的项目经理在项目施工时的驻场时间。各单位对外包方的评价应在事后准确、详细地报送省联社科技创新处,以便逐步建立全省系统内部信息系统外包方黑白名单。第十条第十条 外包方履职情况审计:评审外包方提供的服务报告,项目的中期、后期对外包方履职情况进行审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外包应急计划制定:制定计划应对外包过程中可能

5、出现的本单位资源损失、外包方财务失败、外包人员变动以及外包合同的意外中止等情况。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一)明确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在与外部单位签订合同中,须明确双方在安全、保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二)明确合同中的费用相关要素:明确合同签订时间、费用支付方式、到期后的维保费用等内容。(三)明确合同中的罚则:明确响应时间、解决问题时间,明确对外部单位的处罚事由和处罚金额,设置尾款和保证金。禁止签订不利于维护自身权益的格式合同。(四)合同审查和正式批准的流程要符合本单位规范。第三章 机房环境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中心机房位置: 4 (一)电力供应稳定,交通通信便捷,远离强震动、强噪声

6、、强电场、强磁场区域;(二)多层或高层建筑内的机房应设置在较低的楼层,主机房层一般设置在 2-3 层;(三)UPS 室、电池室、变配电房不能设在地下室,须做好加固、防水和降温等措施,UPS 设备应尽可能靠近主机房,缩短供电距离,降低零地电压;柴油发电机室避免设在地下室,须做好加固、防水、降噪和减震等措施。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中心机房分区:划分主机房、支持区、辅助区等功能区。主机房和部分支持区(包括 UPS 室和空调机房)与辅助功能区和办公大楼的其他部分之间使用实体墙分隔,严禁主机房与人员办公区域混用。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主机房分区:主机房内至少应分成通信设备区、网络区、服务器区。各区之间使用防火防

7、爆玻璃隔断分隔,采用门禁系统控制出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通信设备区内设备摆放:主要放置运营商设备。(一)不同运营商设备放入不同机柜(采用统一型号的机柜)进行隔离;(二)同一运营商的机柜内,生产系统的设备和线路与非生产系统的设备和线路之间,应避免互相干扰;(三)同一生产应用,应采用双设备双线路,同时,主备 2 条 5 线路之间应避免互相干扰;(四)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不同机柜来分别放置同一生产应用的主备设备。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网络区内设备摆放:主要放置本单位的网络设备,包括路由器、交换机和防火墙等。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服务器区内设备摆放:主要放置本单位的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和存储设备等。有条件的

8、单位可单独设立存储设备区。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支持区分区:主要包括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UPS 系统室、电池室、空调机房、消防设施用房、消防和安防控制室等。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辅助区分区:主要包括进线间、测试机房、监控中心、备件库、打印室、维修室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中心机房空间:(一)没有独立数据中心的单位机房面积1、主机房面积不小于 120。其中通信设备区面积约 30(按 4-6 个机柜估算),网络区面积约 40(按 6-8 个机柜估算),服务器区面积约 50(按 8-10 个机柜估算);2、UPS 室与空调机房共计面积不小于 30;3、辅助区面积不小于 70。(二)有独立数据中心的单位

9、机房面积 6 参照 A 类机房标准,主机房面积为设备投影面积的 5-7 倍,辅助区面积为主机房面积的 0.2-1 倍;(三)机房高度机房净高不小于 2.6m;机柜顶部距离天花板不小于 40cm;防静电地板离地高度不小于 40cm;(四)检修与运输空间机柜与对面机柜之间的距离、机柜与墙面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1.2m;出口通道宽度不小于 1.5m;主机房门尺寸不小于1.2m(宽)2.2m(高);机柜并排数量不大于 10 个;(五)主机房不设置外窗,实现六面体屏蔽。电池室要避免阳光直射。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中心机房承重:主机房、UPS 室、消防设施用房(钢瓶间)和柴油发电机房承重不小于 8KN/,电

10、池室承重不小于 16KN/。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中心机房空气调节:(一)主机房配置主备 2 组精密空调,单组空调功率不低于设备总功率的 1.2 倍(按照设备总功率 15KW 估算,单组空调原则上不小于 18KW,需要配置主备 2 组 18KW 的空调);(二)主机房温度要控制在 22-24,湿度要控制在 40-55;(三)主机房配置新风系统,维持主机房正压。主机房与大楼 7 其他部分压差不小于 5Pa,与室外静压差不小于 10Pa;(四)UPS 系统室、电池室和辅助区配置空调系统。如使用吊顶送风等普通空调,须注意防止冷凝水;(五)UPS 系统室、电池室温度控制在 15-25;辅助区温度控制在

11、 18-28,湿度控制在 35-75%。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中心机房 UPS 建设:(一)采用 2N(N2)模式的 UPS 系统供电,单台 UPS 的输出功率不小于设备总功率的 1.2 倍(按照设备总功率 15KW 估算,单台 UPS 原则上不小于 18KW,如配置为 2N 模式,则需要配置4 台 18KW 的 UPS);(二)UPS 电池供电时间不少于 1 小时。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中心机房 UPS 运维:(一)调整 UPS 三路输出负载,使之保持均衡;(二)UPS 电池每季度放电一次,须放电充分(单路单组放电电池至报警为止);(三)每次 UPS 放电须完整进行记录,对 UPS 系统输入

12、和输出功率、电压、频率、电流、功率因数、负荷率和电池输入电压、电流、容量等参数进行连续记载。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中心机房柴油发电机建设:(一)配置自启动柴油发电机,燃料储备不少于 72 小时的发电需求; 8 (二)发电机要保证 UPS、空调和应急照明的供电(按照设备总功率 15KW 估算,2N 模式的 UPS 总功率为 72KW,主备 2 组空调总功率为 36KW,则发电机功率应不小于 110KW,72 小时满负荷发电需要柴油约 2400 升,即 12 桶标准200L(56CM90CM)柴油桶);(三)柴油发电机旁可放置小功率的汽油发电机,确保应急照明的电力和冬季柴油机启动预热。第二十七条第

13、二十七条 中心机房柴油发电机运维:(一)柴油发电机每月空载发电一次,每季度负载发电一次;(二)每次柴油发电机发电须进行详细记录,对油箱(罐)油位、柴油机转速、输出功率、频率、电压、功率因数等参数进行记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中心机房双电源:(一)2 组 UPS 的电力通过不同的配电柜分别输出至每个机柜的 2 组 PDU;(二)重要设备(包括生产系统涉及到的网络、服务器等设备,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运营商的传输设备也属于重要设备)要配置双电源模块,2 根电源线分别接入到 2 组 PDU。(三)对非重要的单电源设备可通过 STS 设备分别接入到 2组 PDU。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中心机房综合布线:

14、9 (一)机柜内使用理线器,严禁线缆悬空或飞线,强弱电线分别从机柜的左右两边走线;(二)地板下使用桥架、KBG 管,强弱电线要垂直交叉铺设;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弱电线缆上走线,强电线缆下走线的方式铺设线缆;(三)光纤接口要使用有锁卡装置的接口(LC),避免使用无锁卡装置的接口(SC-GBIC);要使用机架式光纤配线单元,避免使用无法固定的光纤终端盒;(四)机房内使用 6 类或以上等级的对绞线缆(网线),并进行 1+1 冗余;(五)机柜间通过配线列头柜和配线架进行跳线。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中心机房标签:机房内设备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签,标签要素包括编号、用途、管理人员及联系方式、维保单位及人员联系方式

15、、IP 地址等;线缆两端打上标签(标签要素包括:两端设备和端口名称、本端口 IP 地址);使用专门的标签纸并牢固耐久,标签字体应清晰、完整。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 IP 地址等设备信息的保密性要求,须明确规定外部人员允许访问的区域,进出机房的人员须专人陪同、严格控制。通信设备区的标签中不能出现内部 IP。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中心机房机柜:(一)统一使用标准机柜,机柜高度 2.2m,宽度采用 19 英寸 10 标准,深度 0.8m(如放入服务器则深度为 1m);(二)机柜内设备须固定,避免非机架式设备进入机房;(三)重要系统的主备设备,应放入不同的机柜;(四)机房内设备放置应提前做好规划,根据

16、设备尺寸、用途、散热要求,电力系统负载均衡原则,制定机柜内设备布局摆放方案,杜绝随意安装设备的现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中心机房消防:(一)机房须经消防部门专门验收并出具合格报告后,方可使用;(二)每季度须进行消防部门巡检并出具巡检报告;(三)主机房须配置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变配电室、UPS系统和电池室可配置气体或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四)主机房与其他部位间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 小时的隔墙,隔墙上的门为甲级防火门;(五)主机房配置专用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六)主机房面积超过 100,要设置不少于 2 个安全出口。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中心机房防水:(一)精密空调下部做防水围堰;(二)对每个精密空调下部周围分别部署检测线;(三)严禁给排水管穿越主机房,地面应设置排水系统(用于冷凝水、空调加湿器、消防喷洒等排水); 11 (四)机房四周要做好防水措施,防止雨水渗入。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中心机房接地:(一)机柜使用接地线与地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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