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银行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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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我行业务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政策、法令,认真执行会计法、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计划管理,分级核算,利润留成”。总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地市州分支行、县支行和县支行级的办事处均为独立核算单位。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管好用好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正确进行成本核算,努力增收节支,完成利润计划;实行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确保国家经营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2、。 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范围主要是: 一、财务计划管理; 二、信贷资金管理; 三、财务收入管理; 四、成本管理; 五、税金及营业外支出管理; 六、专用基金管理; 七、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管理; 八、资金与财产盈亏处理。 第六条 财务管理工作是全行性工作,是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各级行长或主任,对全行财务工作负有领导、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要组织各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增加收入,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在核定的成本率、综合费用率范围内掌握成本开支;要支持财会部门按会计法执行会计监督。 第七条 财会部门是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财经法规;参与本行经营决策的制定;制

3、定本行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编制财务计划;正确反映和监督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及经营成果;保证国家资金的完整,勤俭办行,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及时清缴税利,合理分配利润;正确编制财务报表;定期进行财务分析、考核、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当好领导的参谋。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自身的业务范围,本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的精神,积极筹集资金,尽量降低资金成本;灵活调拨、调剂资金,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严格按国家规定,做好贷款的发放和本息收回的工作;遵守财经纪律,节约费用开支;做好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努力增收节支,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 各行要认

4、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要总结经验,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财务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对违反财经纪律情节严重的单位,要追究行长和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十条 财务计划是计划年度内组织和指导全行财务活动,考核经营成果的重要依据。各行必须按规定要求认真编报。 第十一条 财务计划应根据年度信贷计划、劳资计划、各项费用开支计划和总行对编制本年度财务计划的有关要求,考虑影响本年财务收支的新因素,按照既有利于促进业务发展,又节约费用开支的原则,由各业务部门提出有关测算财务收支的数据,由会计部门编制本行的财务计划,经行务会审定后上报。 第

5、十二条 财务计划由财务收入、支出、损益三个部分组成。本行自身以及附属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包括外汇业务)的一切收支都要纳入财务计划。 财务计划的内容: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外收入; (三)营业支出; (四)营业外支出; (五)业务费支出; (六)管理费支出; (七)税金; (八)利润或亏损; (九)联营企业及经营投资收入; (十)附属企业利润; (十一)成本率; (十二)综合费用率; (十三)人员构成情况。 财务计划项目、计算方法和表式,由总行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财务计划的编审程序:自下而上编制上报自上而下审批下达。各分行的财务计划,应于新年度开始二个月内报送总行,总行根据财政部批准的全

6、行财务计划,审批各分行的财务计划。 第十四条 财务计划经批准后,除遇有存、贷款利率大幅度变动,机构隶属关系的改变等,而引起财务收支变化时,可逐级向上反映,经上级批准后调整财务计划外,一般不作调整。 第十五条 各级行财会部门要按季检查、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总结经验,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各级行长或主任要根据财会部门提供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财务计划的完成。 第三章 信贷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信贷资金是建设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营运资金。信贷资金管理是建设银行经营管理的主体,也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信贷资金管理包括:国家信贷基金、各项存款、各项贷款、金融机构往来资金、其他资金等所有资金

7、来源与资金运用。 第十七条 国家信贷基金是建设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营运资金。其来源: 中央、地方财政拨交本行经营信贷业务的资金; 建筑安装企业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的资金; 按规定比例从年度实现的利润中补充的国家信贷基金。 第十八条 国家信贷基金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不准擅自提取或转移,以保证国家信贷基金的完整。在发放贷款中的经营性损失,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在提取的贷款呆帐准备金中核销。 第十九条 国家信贷基金按其构成,分别由总、分行两级管理。中央财政拨交和从利润中补充的国家信贷基金,由总行管理和分配;地方财政拨交的信贷基金由分行管理。 总行集中管理的国家信贷基金,因信贷业务的需要拨给各分行时,分行应

8、单独记帐管理,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减少。 第二十条 存款是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贷款是信贷资金的具体运用。信贷资金往来活动,都要通过会计核算进行反映。各业务部门要运用会计核算资料,对存、贷款增减及其引起的财务收、支变化进行分析,及时向领导提供资金信息,最大限度地集聚资金,有效地运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库存现金尤其是储蓄备用金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检查核对,保证帐款相符,对擅自动用库款或以白条顶库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暂收、暂付款项是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过渡性资金,列帐时由有关部门提出凭证或意见,经行领导审批后办理;各行财会部门要经常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清理,发现问题要采取措施

9、认真处理。暂付款项不准垫付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集体福利和职工个人借款,以及其他非营业性占款。 第二十三条 待摊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受益期限确定摊销额,不得提前或推迟摊销。 第四章 财务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银行财务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一、营业收入项目包括:贷款业务收入、信托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代征建筑税手续费收入、与人民银行往来利息收入、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拆出资金利息收入、调拨资金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出纳长款收入,外汇买卖收益。 二、营业外收入项目包括:物、料等变价收入、罚款收入、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各项财务收入必须按规定正确计算,认真复核,保证真实准确。凡属

10、财务收入的各项资金,要按规定列入有关会计科目核算,全部入帐,不得截留或作其他帐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行发放的贷款,应按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不得擅自变动利率。 第二十七条 对应收贷款利息,会计部门应负责向业务部门提供清单,督促业务部门收回,不得久悬。第二十八条 对金融机构往来、内部调拨资金要按季结息,并及时收取利息。 第二十九条 财务收入发生误收需要退还时,由有关人员提出证明凭据,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批准,从有关帐户退还。 第三十条 会计主管人员、稽核人员,对财务收入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多收或少收差错,应及时清查纠正,以保证财务收入的准确无误。 第五章 成本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成本管理是财务管

11、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经济效益的必要保证。成本是反映各行经营状况及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各行必须重视成本管理,加强核算,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 各行成本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加强成本的监督、控制和考核,并经常进行预测和分析。 第三十三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原则: 一、成本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本核算方法。但下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预提(付)或分期摊销; 、应付未付一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利息和按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保值贴补率预提的三年以上保值储蓄存款贴息; 、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 、按规定待摊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和低值易耗品摊销; 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一

12、般不超过四个季度。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摊销期的,须经财政部或财政部驻各地中企处(以下简称中企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两个季度。 二、成本核算按季、年划清本期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各期成本不准提前或延后列支。 三、划清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不准将属于成本开支范围的各项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也不得将营业外支出挤入成本。 四、严格划分成本与专用基金支出的界限,不准将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支出列入成本。 五、成本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准确,如实反映经营过程中的成本支出,有关的凭证、帐册、报表及其他资料必须齐全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四条 成本的范围包括:营业支出、业务费支出、管理费

13、支出。具体项目如下: 一、经营业务中支付的利息。包括支付给单位、个人的存款利息和按规定提取的应付未付定期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保值定期储蓄存款贴息(实际支付时,应在应付未付预提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或保值贴补利息中支付);借入人民银行资金,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发生往来和拆借资金支付的利息;调拨资金利息;兑付金融债券和向人民银行再贴现支付的利息。 二、支付给其他单位(包括银行)代办本行业务的手续费。 三、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四、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营业用房、办公用房、汽车、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和中小修理。修理费实行计划管理,费用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次列入成本。 五、外汇买卖损失。 六、按规定经批准列

14、入成本的出纳短款和结算赔款。 七、办理业务过程中直接发生的业务费。包括: 、公用费用项目:印刷费、宣传费、劳动保护用品费、旅差费、房租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邮电费、电子机具运转费、开发电子计算机培训费、律师费、诉讼费、咨询费、办公用品费、车船燃料费、保险费、公证费、鉴证费、会议费、公杂费、出纳费、钞币运送费、招待费、外事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其他费用。 、个人费用项目: ()职工工资,包括支付给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经批准雇用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的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 ()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不包括各种奖金及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提取。 ()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

15、包括奖金和自费工资改革部分不包括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提取。 ()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范围内开支。(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奖金和自费工资改革部分,不包括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职工待业保险费。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的交纳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八、管理费:具体项目同业务费。 业务费和管理费的划分办法:总、分行两级开支的费用为管理费;总、分行以下的独立核算单位开支的费用为业务费。 九、经财政部同意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开支不能列入成本 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基金中开支的费用; 二、应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的各项费用; 三、应在工会经费或职工福

16、利基金中开支的工会干部和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及医护人员的工资;四、超过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开支; 五、购买债券和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六、应在利润留成中开支的各项奖金; 七、应在利润留成中支付的各项违约金和违反规定而支付的罚款; 八、营业税和其他税; 九、对各种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的赞助金; 十、与本行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十一、经财政部批准应在补充信贷基金中核销的专项支出。 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处的成本要按季、年进行考核,检查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超过成本计划的项目,要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各项成本控制在计划以内。 第三十七条 成本项目的考核,主要是检查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在财政部核定的基础上,由总行下达各分行,据以执行。 计算公式如下: 一、成本率总成本(即:营业支出一调拨资金利息支出业务费支出管理费支出)(营业收入一调拨资金利息收入) 二、综合费用率(业务费支出管理费支出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手续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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