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问、继续盘问、口头传唤、传唤、强制传唤、拘传的概念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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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盘问、继续盘问、口头传唤、传唤、强制传唤、拘传的概念和区别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对警察有一个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盘问”的授权。笔者曾经发现某公安机关未出示任何证件,将当事人从家中强制带至公安机关“盘问”46 小时。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公安机关以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为根据,抗辩自己的行为是刑事侦察中的“盘问”,并被法庭肯定而胜诉。一审结束后,该公安机关不断对当事人使用传唤权利,使当事人被迫放弃了上诉权利,该公安机关也停止了对原告的不断传唤。尽管该案的诉讼已经结束了,但由于该案中公安机关所行使的“盘问盘问”权利权利与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两个法律的冲突,以及公安机关经常使用“盘问

2、”权利对当事人进行超期人身自由限制的问题,却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和研究。一、一、“盘问盘问”与治安与治安“传唤传唤”的区别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

3、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人民警察法(下称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于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于被盘查人员的盘问,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 24 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 48 小时。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单位,对于不批准盘问的,应当释放。”根据这两个法律的

4、规定,“盘问”与治安“传唤”的不同之处有以下几点:法律行为进行的场地不同。“盘问”必须是在违法行为发生的“当场”开始进行,并可以有条件地在公安机关“继续”。这是因为“盘问”是在公安机关发现嫌疑人有违法行为需要立即进行盘查的情况下而立即采取的临时强制措施,所以,必须是在当场进行。治安传唤一般是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束,当事人离开了行为发生地以后,由公安机关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要求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和询问。只有对当事人需要实施口头传唤的时候才可以当场对当事人进行传唤。允许实施法律行为的证件不同。治安“传唤” 必须使用“传唤证”,而公安机关的传唤证是一种法定文件,由办案人员撰写对当事人传唤的理由并

5、报请公安局长签批后,才可以对当事人进行传唤。公安机关只有在“当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唤。”治安传唤一般不需要上级机关批准。“盘问”不需要使用任何法律文件,公安人员只要向当事人出示公安人员的有效证明就可以对当事人进行“盘问”。当需要对被盘查人员继续“盘问”时,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法律规定应具备的要件不同。“盘问”必须具备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的四个条件之一者,公安人员才可以凭有效工作证件对当事人进行“盘问”。治安传唤则只能在当事人具有违反治安管理嫌疑行为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公安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示传唤证后对当事人进行传唤。实施法律行为的时间限制不同。治安传唤应在 8 小时内

6、结束,对可能受到治安处罚的当事人传唤最多不能超过 24 小时,传唤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没有任何可以延期的理由。传唤结束后,公安机关一般也不得以同样的事由对当事人重复传唤。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盘问”在达到 24 小时仍未结束并需要继续“盘问”的情况时,可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继续对当事人进行“盘问”,但对当事人“盘问”最多不能超过 48 小时。法律行为的性质及法律调整规定不同。治安管理中对当事人的传唤属于行政管理行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规定和授权。如果传唤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或侵权后果,当事人要求司法救济,由行政诉讼法调整。如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赔偿,适用行政赔偿法律法规和国

7、家赔偿法。公安人员可以行使的治安传唤职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它面向全民,需要人人了解和掌握。公安人员对当事人的“盘问”行为,法律只规定是一种公安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如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或侵权后果,没有规定属于哪个法规调整。原则上适用国家赔偿法。公安人员可以行使的“盘问”职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所规定的,它面向全体警察,并不需要每一个公民都了解。二、二、“盘问盘问”与刑事诉讼中与刑事诉讼中“传唤传唤”的区别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92 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的时间不

8、得超过 12 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中的“传唤”和“盘问”行为有以下几个不同点:1、法律行为实施的场地不不同。刑事传唤一般都在刑事案件发生后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侦察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调查或侦察措施,个别案件公安人员也可以在刑事案件现场决定对犯罪嫌疑进行传唤,但必须及时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盘问”则一般只能在案发当场进行。也就是说,“盘问”必须是在违法行为发生的“当场”由警察向当事人行使“盘问”权,并可以有条件地在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继续“盘问”。2、允许实施法律行为的凭证不同。刑事传唤必需出示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批准传唤的证明文件,由检察机关

9、或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或侦察。如果没有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批准批准传唤的手续,任何人都有权拒绝传唤。警察对当事人“盘问”不需要任何文件,只要出示了能证明公安人员的身份证件即可以对当事人进行“盘问”。3、法律行为的限制时间规定不同。刑事传唤的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并不得连续进行。“盘问”一般不能超过 24 小时,需要继续“盘问”时,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可以延续到 48 小时。4、法律行为的授权法规和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刑事传唤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并且规定了传唤行为属于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程序性的法律行为。当刑事传唤给被传唤人造成侵权后果时,由国家赔偿法调整。“盘

10、问”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所规定的公安人员的职权性行为,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盘问”行为一旦给被盘查人造成侵权后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属于哪个法规调整。三、三、“盘问盘问”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后果根据“盘问”的四个法律要件,被“盘问”人可能会产生三种法律后果。1、被“盘问”人如有犯罪行为被确认,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或报请检察机关批准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最后由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这种法律后果产生后,被盘查人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辩护权。2、被“盘问”人的行为如果没有构成犯罪,却违反了治安管理法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规对

11、被盘查人予以治安处罚或不予处罚。如果发生这种后果,被盘查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被“盘问”人既没构成犯罪,也没有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对被“盘问”人应予以释放。这种法律后果产生后,当事人难以主张权利。因为被盘查人在接受“盘问”期间其人身自由虽然受到限制,公安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公安机关可以拒绝承担责任,审判机关也可以不受理因“盘问”而发生的诉讼要求。四、四、“盘问盘问”职权的负影响及其引起的法律冲突职权的负影响及其引起的法律冲突1、警察法授权警察可以行使”盘问”职权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抵触。依照处罚法的规定,公民的行为如果违

12、反了治安管理法规,人民警察只要按照处罚法的授权性规定就可以依法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因处罚法同时规定了当事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警察在处理治安管理事件中如果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造成损害,当事人就可以依照处罚法和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使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警察法第九条的“盘问”权利是一种职务性授权,既警察可以据警察法的授权,以自己的个人判断对当事人进行人身自由限制。由于这种职务性授权允许当场进行,警察行使“盘问”权最初是不受限制的,只是在需要延长时间的情况下,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批准,但可以长达 48 小时。根据处罚法的规定,公民在治安管理行为中,被传唤时间超过 24 小时,当事

13、人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主张赔偿权利并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而当警察依照职权对当事人行使“盘问”权利时,只要在 48 小时之内,均为合法。如果当事人认为“盘问”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可以“盘问”属于刑事侦察程序为理由使法院无法判决作出有利于受害人的判决。2、“盘问”与刑事诉讼法相抵触。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由于有了这样一个限制性规定,公安机关及其检察机关在行使刑事侦察权利的时候,必须及早查明事实并做出下一程序的处理决定。如果在刑事侦察过程的传唤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未能在法律规定的

14、时间内查明事实,必须结束传唤,或者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刑事拘留的决定,或者放人,否则就将因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制时间因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警察法对警察所授权的“盘问”职能,却可以使警察享有了超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权利,即超期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而不受法律追究。显然警察法所规定的这一权利与刑事诉讼法相抵触、相冲突。3、“盘问”权利容易使公安人员擅自利用“盘问”权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由于警察法对警察限制人身自由享有超越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间权利,往往可以使一些公安人员在办理一些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中故意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如在治安案件中,办案警察在当事人的一些行为在没有定性或者

15、身份尚未查明的时候,便可以利用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以“盘问”为名将当事人带至公安机关。警察在这种情况下以“盘问”为名,行使拘留之实,可以使当事人暂时失去人身自由却不受追究。在特殊情况下,警察还可以相应的理由向上一级机关报告要求延长“盘问”时间,使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达到 48 小时。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一般是不去查明被”盘问”的当事人是否确实符合“盘问”的要件,往往会径直批准延长“盘问”时间。对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如果办案警察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取得有效的口供,往往也会向上级报告要求延长“盘问”时间而获得批准。其实当事人是否符合被“盘问”的要件,办案人和上级公安机关一般是不考虑的。就目前的情况来看

16、,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的“盘问”权利不仅与基本法相冲突,而且容易成为警察违法办案故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法律依据。五、对警察五、对警察“盘问盘问”职权的思考与对策职权的思考与对策“盘问”是公安人员在履行警察职务过程中可以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的职务性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既可以产生刑事法律后果,也可以产生行政法律后果。因此,警察的“盘问”职权具有法律上的二重性,并因其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接受不同法律的调整,这是我们应该注意的情况。1、当“盘问”产生了刑事法律后果时,其法律行为首先应受刑事诉讼法的调整。第一,公安人员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盘问”人进行询问和侦察。第二,应允许被“盘问”人员依法享有聘请律师提前介入及在诉讼中辩护的权利。第三,被“盘问”人如果最终被确定有罪,对其应该计算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从被“盘问”行为发生时开始计算。而现在一般的做法是从刑事拘留时开始计算实际发生的刑期,显然忽视了“盘问”期间人身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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