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硫总量减排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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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主要污染物减排 工作简报 工作简报 2007 年年 第第 18 期期 (总第18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2007 年年 1212 月月 2424 日 日 二氧化硫总量减排核算要点 二氧化硫总量减排核算要点 一、新增火电 SO2排放量的核算 =niiiiSMSMEE1221010R煤脱硫产电式中: 产E- 新增火力发电量、供热量导致的 SO2产生量,万吨; 脱硫R-当年新投产和上年投运接转燃煤机组配套脱硫设施新增 SO2削减量,万吨; 煤M-发电(供热)新增煤炭消耗量,万吨,按照统计数据取值。 -SO2释放系数,燃煤机组取 1.6,燃油机组取 2.0; -

2、2 -S-新增发电、供热用煤平均硫份,%,计算公式为: =niiniiiMSMS11式中: iM-当年新投产第 i 个燃煤机组脱硫设施通过 168 小时移交后的第二个月算起的煤炭消耗量,万吨;对于上年接转并在当年满负荷运行的燃煤机组,iM为第 i 个燃煤机组脱硫设施通过 168 小时移交后的第二个月算起的煤炭消耗量差额,即核算期煤炭消耗量与上年同期脱硫设施已运行期间的煤炭消耗量的差额,煤炭消耗量为现场核查实际数据; iS-当年新投产和上年接转第 i 个燃煤脱硫机组煤炭平均硫份, %;以电厂提供并经现场核查确认的分批次入炉煤质数据为准,并通过现场一个月以上的烟气在线监测脱硫系统入口 SO2浓度和

3、脱硫设施设计煤质参数加以核对; i-当年新投产和上年接转第 i 个燃煤脱硫机组的综合脱硫效率,%;为脱硫设施投运率和烟气在线监测脱硫效率之积。脱硫设施投运率指脱硫设施年 (半年) 运行时间与脱硫设施建成后发电机组年 (半年)运行时间之比,须通过现场核查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储存数据、脱硫设施运行记录和上报环保部门停运时间确认。 二、新增非电 SO2排放量的核算 )(q上非电电总非电非电MMME=式中: 非电E-新增非电 SO2排放量,万吨; - 3 -非电q-上年非电排放强度,吨 SO2/吨煤;核算公式为: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上年非电 SO2排放量/(上年全社会耗煤量上年电力煤耗量) 。其中,上年非电

4、 SO2排放量取上年环境统计数据,上年全社会耗煤量取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消费量,上年电力煤耗量按照各省上年度电力行业经济指标以及燃料消耗情况取值,并用国家统计局数据校核; 总M-核算期全社会煤炭消耗量,万吨;根据统计部门公布数据的数据取值。 电M-核算期全口径电力煤炭消耗量,万吨;包括当年运行的常规燃煤电厂、自备电厂、煤矸石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的煤炭消耗量。 上非电M-上年同期非电煤炭消耗量,万吨;为上年同期全社会耗煤量与上年电力煤耗量之差,上年同期全社会耗煤量和上年电力煤耗量的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年鉴。 三、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新增 SO2排放量的核算 核算期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

5、时,用监察系数法对该地区新增 SO2排放量核算结果进行校正: E1 = E 新 + E 非正常 式中: E1 -该地区核算期新增 SO2排放量,万吨,包括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新增排放量; E 新-新增 SO2排放量,万吨; E 非正常-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新增排放量,万吨,核算公式为: - 4 -E 非正常)1 (10Q1i2 =niii式中: iQ-第 i 个非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的年(半年)SO2产生量,万吨,采用物料衡算方法确定。脱硫设施指核查期期间所有投入运行(包括新增脱硫工程和以前运行)的工业企业治理 SO2系统,包括燃煤电厂脱硫、燃煤锅炉脱硫、烧结机脱硫、有色冶炼烟气脱硫、焦炉烟气脱硫和

6、其他脱硫设施; i-第 i 个非正常运行脱硫设施, 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的年综合平均脱硫效率,%; i-第 i 个非正常运行企业的监察系数。 监察系数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四、治理工程新增 SO2削减量的核算 治理工程新增 SO2削减量指, 老污染源采取的具有连续长期稳定减排 SO2效果的烟气治理工程,在核算期多增加的削减量,具体包括电力行业燃煤(油)机组烟气脱硫工程(统称为现役燃煤机组脱硫工程) 、工业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黑色冶炼行业(钢铁冶炼和铸造业等)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有色金属行业各种冶炼炉烟气脱硫及硫酸回收工程、石油化工行业脱硫及硫磺回收工程、炼焦行业焦炉煤气脱硫工程、

7、煤改气工程和其他脱硫工程等。治理工程新增 SO2削减量核算公式为: 工其他工化工改工焦工色工锅工钢工电工程RRRRRRRRR+=式中: - 5 -工电R-现役燃煤机组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 工钢R-黑色冶炼行业烧结机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 工锅R-工业燃煤锅(窑)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 工色R-有色金属行业各种冶炼炉烟气脱硫 (回收) 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 工焦R-炼焦行业焦炉煤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 工改R-天然气、煤层气、沼气、煤气和高炉煤气等清洁燃料部分或全部替代原有燃煤(油)设施而新增的削减量,万吨; 工化R-石化行业脱硫及硫磺回收工程新增削减量; 工其

8、他R-其他脱硫工程(如玻璃、硫酸生产、石灰等窑炉)新增削减量,万吨。 五、结构调整新增 SO2削减量的核算 结构调整新增削减量, 主要是指在核算期企业关停排放 SO2的生产线、工艺和设备形成的削减量。 结其他同关结钢交易结电结构RRRRRR+=式中: 结电R-关停小煤电机组新增削减量,万吨; 交易R-小机组与大机组电量交易新增削减量,万吨; 结钢R-关停有烧结机的小钢铁新增削减量,万吨; 同关R-同步关停涉水行业燃煤锅炉新增削减量,万吨; 结其他R-关停其他落后产能(如有色冶炼、建材、炼油等)新增削减量,万吨。 - 6 -六、加强监督管理新增 SO2削减量的核算 通过加强监督管理新增削减量,包

9、括循环流化床锅炉内脱硫增加在线监测、提高脱硫设施运行率、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其方案等方法新增的削减量。原则上需按总局要求,完成全省(区、市)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安装任务,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方予确认管理减排量。 七、火电行业 SO2排放量的校核 为达到火电行业 SO2排放总量的宏观核算方法与微观统计方法结合,明确电厂排放量的增加或降低,达到两种方法交叉印证的目的,各省(区、市)应建立火电行业分机组 SO2排放数据库。核算期火电行业新增 SO2削减量,用当年与上年同期分机组 SO2排放数据校核。校核结果优先作为火电行业核算新增 SO2削减量。 (一)分机组 SO2排放量校核原则 1、火电行业包括当年运

10、行全口径火力(燃煤、油、气)发电企业,包括常规电厂、自备电厂、煤矸石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全口径火力发电企业分机组 SO2排放数据必须明确各电厂名称、机组标号、投产年月、装机容量、发电量(供热量) 、发电标准煤耗、燃料消耗量(热电联产机组包括发电和供热合计的燃料消耗量) 、燃料硫份、脱硫工艺、脱硫设施通过 168 小时移交的月份和 SO2排放量。 2、辖区内当年和上年各机组累计的火力装机容量、发电量(供热量)和增长速度须与统计部门公布当年火力装机容量、发电量(供热量)和增长速度相同,否则核算 SO2削减量仍采用宏观核算方法。火力装机容量包括当年运行和备用燃煤、燃油和燃气发电机组的装机容量,重点是

11、燃煤机组,关停机组在当年有发电量的纳入统计,数据主要来- 7 -源电力生产主管部门;火力发电量数据主要来源于电厂的生产报表和电力调度部门统计数据。 3、原则上,2005 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燃煤机组已经有的 SO2削减量,在计算当年该机组的排放量时,其削减量保持不变。 4、发电机组煤炭硫份原则上应与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电厂的硫份保持一致,当年与上年煤炭硫份差别超过 20%以上的,应有分批次入炉煤质资料验证。 5、同一发电厂有不同类型的发电机组(燃煤、燃油、燃气并存)和不同规格的机组(装机容量不同)时,无法提供分机组的发电量、煤炭消耗量和 SO2排放量的, 按各机组发电装机容量与全厂总装机容量比折

12、算。 (二)分机组 SO2排放量校核公式 1、无脱硫设施的发电(供热)机组 依当年发电量(供热量)或耗煤量与上年同期的发电量(供热量)或耗煤量变化情况,确定当年该机组 SO2排放量公式为: 上年上年当年当年EGGE=式中: 当年E、上年E-无脱硫设施发电(供热)机组在当年和上年的 SO2排放量,万吨; 当年G、上年G-同一台发电机组当年和上年的煤炭消耗量(万吨)或发电量(亿千瓦时) ,热电联产机组须用煤炭消耗量。 2、脱硫设施上年已经运行的机组 - 8 -当年 SO2排放量公式为: )1 (6 . 1=SGE当年当年式中: 当年E-脱硫机组当年的 SO2排放量,万吨; 当年G-脱硫机组当年的煤

13、炭消耗量(包括发电和供热两部分煤炭消耗量) ,万吨; S和-分别为脱硫机组在当年的煤炭平均硫份和综合脱硫效率。 3、脱硫设施当年投运的机组 (1)脱硫设施当年投运的现役机组,当年 SO2排放量公式为: 12126 . 112)1 (6 . 1FGDFGDmSGmSGE+=当年当年当年式中: FGDm-机组脱硫设施通过 168 小时移交后运行的月数;如果能提供分月份的发电量或煤炭消耗量, 则分月计算 SO2排放量, 而不用FGDM参数。 (2)发电主体设备和脱硫设施均当年投产但脱硫滞后的机组,当年 SO2排放量公式为: ONFGDONONFGD mmmSGmmSGE+=6 . 1)1 (6 .

14、1当年当年当年式中: ONm-发电机组全年运行的月数,其他参数同公式(3-38) 。 (3) 脱硫设施与发电机组同步运行的机组, 当年 SO2排放量公式为: )1 (6 . 1=SGE当年当年4、炉内脱硫的循环流化床发电机组 - 9 -2005 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已经有 SO2削减量循环流化床发电机组,在计算当年该机组的排放量时,其削减量保持不变。 “十一五”期间新投产的循环流化床发电机组,单机装机容量大于 20 万千瓦(含)或享受脱硫电价的其他规模循环流化床锅炉, 按有关规定确定当年 SO2排放量;其他循环流化床锅炉已与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联网,且提供在线监测数据,按在线监测结果确定数据确定 SO2排放量,否则按产生量统计排放量,按有关规定确定当年 SO2排放量。 5、当年关闭的小火电机组 当年关闭的纯发电机组,按有关规定确定当年 SO2排放量;当年关闭发电设施但仍供热的热电联产机组,按有关规定确定当年 SO2排放量;当年关闭有脱硫设施的机组,按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的排放量折算。 欢迎各地区、 各单位及时向环保总局总量办报送污染减排相关信息。 联系方式:66556240(兼传真) Email: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各行业协会、六大电力集团公司; 总局领导、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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