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承认申请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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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AP-Guide A-AP-Guide/Pg.1 學 分 承 認 申 請 指 引學 分 承 認 申 請 指 引 _ _ _ A. 簡介 1. 香港公開大學設有學分承認制度;根據此機制,學生若曾在其他院校成功修畢達到一定程度的學科或取得有 關學歷,可能會獲本校承認並給予承認學分。 2. 本校的學分承認分為以下三類: 一般學分承認 (GCT) 特定學分承認 (SCT) 整體學分承認 (BCT) 3. 入學途徑與學分承認 大學已就部分學士學位及碩士學位課程設立新的入學途徑。設有入學途徑的課程所需修讀的學分較少;換言之,循 入學途徑入讀的學員,可毋須申請學分承認,便得到學分減免。不過,學員必須符合

2、大學訂立的入學要求,方可獲 取錄。持有相關學歷的學員,在確定符合有關入學資格後,宜先考慮以入學途徑申請入學。學員可參閱大學的課程 概覽以獲取設有入學途徑的課程的資訊。 B. 申請規則 1. 申請人必須是本校的註冊學生,亦即曾在本校註冊修讀最少一項科目的學生。 (未註冊報讀學位或副學位(學位銜接)科目的人士可透過延伸計劃遞交申請。詳情請參閱學分承認申請: 延伸計劃需知。) 2. 通過特定學分承認/一般學分承認提出的申請 學生無論持有或將取得多少項非公開大學學歷,憑該等學歷所取得的承認學分用於本校下列的課程,每類別只限一 次;而用於每類別的承認學分亦只可用於該類別其中的一項課程。 課程類別: (i

3、) 副學位及學士學位課程; (ii) 深造文憑課程及碩士學位課程。 學生一旦以獲得的承認學分,用作符合一項課程的畢業要求,不論所用數額多寡,即被視為已將承認學分用於該課 程所屬的類別。 通過整體學分承認提出的申請 憑一項非香港公開大學學歷所取得的承認學分,只可用於一項香港公開大學的課程。 3. 承認學分不適用於下列各種課程: 護理學學士學位及榮譽護理學學士學位; 深造證書; 哲學碩士; 工商管理博士; 教育博士; A-AP-Guide A-AP-Guide/Pg.2 工程學博士; 各項循途徑入學的課程而所需修讀學分較原課程為少者 不設學分承認申請的課程列於本指引附錄一 F 部份,如有疑問,請向

4、教務處學分承認及學生紀錄組查詢。 4. 如一項課程設有入學要求的話,任何列作符合課程入學資格的學歷,均不得在該課程下申請學分承認。 5. 全日制課程及專業會計榮譽學士課程不設學分承認申請。 C. 資格及得分上限 C.1 資格 1. 申請人提交的學歷必須符合以下三項基本要求: (a) 該學歷必須符合本大學就每項課程所擬訂的下列具體要求: (i) 若擬申請學分承認的課程為證書、文憑、高級文憑、副學士、學士學位或榮譽學士學位課程,申請人的學歷必須 不低於香港資歷架構級別四並須於認可專上院校通過修課方式取得; (ii) 若擬申請學分承認的課程為深造文憑或碩士學位課程,申請人的學歷至少須為一項深造證書或

5、深造文憑,或為 大學釐定的同等程度學歷,又或為一項至少達碩士程度的高等學位。而學位教師教育文憑或同等學歷,只可用於大 學的學位教師教育文憑、學士學位課程及副學位課程的學分承認申請。 (b) 該學歷必須由一所認可院校頒發。一般來說,認可院校是經過評審合格,在其本國具有崇高學術地位 的院校,而其考試制度亦需符合國際認可水平。 (c) 該學歷必須是經過修讀及考試而取得的學歷。純粹透過豁免或其他並無通過任何考核而取得的學歷, 不可用以申請學分承認。 2. 大學不接受申請者以專業學會的資格就碩士學位課程或深造文憑課程提出學分承認申請。 3. 以進行研究方式取得的高等學位(research degrees

6、)只限作深造文憑及碩士學位課程的學分承認申請。未能取得學位 者不能憑僅完成的部分作學分承認申請。此外,學位教師教育文憑(小學)及學位教師教育文憑(中學)兩項課程 均不接受以研究方式取得的高等學位作申請。 4. 申請人在每一類學分承認計劃下最終可獲授予的承認學分數額,取決於其所遞申請是否符合該類學分承認的批核 準則。 (有關三類學分承認的批核準則,見 D1、D2 及 D3 段) C.2 得分上限 (Maximum Entitlement) 與總學分值 (TCV) 1. 承認學分的數額,設有上限。此上限由本校根據學生以往學歷中達專上程度的部分而釐定,稱為得分上限。 2. 本校會就申請人提交的每項學

7、歷計算其總學分值,從而訂出得分上限。如申請人提交多於一項學 歷,則以總學分值最高的一項決定其得分上限。 3. 在任何情況下,申請人的得分上限決不得超越個別課程的最高承認學分上限: 個別課程的規定如下: 課程 所需學分 課程的最高學分承認上限 碩士 60 30 深造文憑 至少 40 20 榮譽學士 160 100 普通學士 120 80 循途徑一修讀的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 學位教師教育文憑(小學)/(中學) 190 100 A-AP-Guide A-AP-Guide/Pg.3 課程 所需學分 課程的最高學分承認上限 教育榮譽學士(幼兒教育:領導及特殊教育需 要) 100 40 教育榮譽學士

8、(小學教育)/(中學教育) 80 20 教育學士(幼兒教育) 60 20 教育學士(幼兒教育:特殊教育) 60 20 高級文憑 90 50 副學士 80 40 文憑 60-66 30 證書 30 10 4. 得分上限與特定學分承認一般學分承認 申請人可接受特定學分或一般學分,或同時接受這兩類承認學分,惟兩者總數不得超越其得分上限。 下表顯示申請人的得分上限與特定學分承認一般學分承認之間的關係: 學歷 總學分值 特定學分得分 一般學分得分 承認學分總額 備註 高級證書 ABC 學院 40 30 10 40 所得的承認學分與得 分上限相同 高級證書 ABC 學院 40 20 20 40 所得的承認

9、學分與得 分上限相同 高級證書 ABC 學院 40 50 0 40 所得的承認學分超過 得分上限。申請人必須 在所得的 50 分之中選 擇 40 承認學分 高級文憑 ABC 學院 60 20 20 40 所得的承認學分少於 得分上限 5. 得分上限與整體學分承認 申請人必須憑一項已完成的學歷申請整體學分承認。成功申請人獲授予的整體學分數額,相當於用作申請整體學分 承認的學歷的總學分值。 例如: 申請人持有兩項學歷,其總學分值分別如下: 學歷A的總學分值 = 50 學歷B的總學分值 = 40 若申請人用學歷A來申請整體學分承認而獲批准,其獲授予的整體學分數 額將為50。 6. 除以進行研究方式取

10、得的高等學位(research degrees)外,未完成的學歷亦可用作申請學分承認。惟本校需視 乎個別情況去釐定個別未完成學歷的總學分值。 7. 如一項課程設有入學要求的話,任何列作符合課程入學資格的學歷,無論曾否被使用申請入學,均不得在該課程 下申請學分承認。此規例適用於任何學歷,包括總學分值高於 0 的學歷。 8. 在有需要時,本校或會檢討某一項學歷所得的總學分值。檢討結果會在教務處詢問處(A 座五樓)及諮詢 中心公佈。惟檢討結果並不影響在修訂前已宣佈的申請結果。有意要求覆核以前申請結果的申請人,須重新遞交申 請及另繳申請費用。 D. 各類學分承認 D.1 一般學分承認 1. 透過申請一

11、般學分承認 而獲得的承認學分稱為一般學分。一般學分可在一對一的基礎上,用來減少為符合 畢業要求所需修讀的學分數額,但不能藉此獲豁免修讀有關課程規例所規定的任何指定科目。換言之,獲授予一般 學分的學生只可免修學位課程中自選學分的部分。 A-AP-Guide A-AP-Guide/Pg.4 2. 一般學分在程度上只被視為屬於基礎程度,因此,就符合有關課程的畢業要求而言,一般學分只會算作基礎程度 的學分。 3. 一般學分承認不適用於 30 學分的證書課程、文憑課程及深造課程。一般學分承認亦不適用於不設自選學分的副 學位及/或學士學位課程。 4. 最高得分 就第 1 及第 2 條所述一般學分的使用,申

12、請人獲授予的一般學分最高數額為: (i) 通識教育學士學位課程 : 40 學分或申請人的得分上限,兩者以數額較低的一項為準 (ii) 通訊科技學理學士及 通訊科技學榮譽理學士學位課程 : 15 學分或申請人的得分上限,兩者以數額較低的一項為準 (iii) 中國研究社會科學學士及 中國研究榮譽社會科學學士學位課程 : 10 學分或申請人的得分上限,兩者以數額較低的一項為準 (iv) 電子商業學士及 電子商業榮譽學士課程 : 5 學分或申請人的得分上限,兩者以數額較低的一項為準 (v) 循途徑一修讀的語言研究學士(英文)BLSE1 (LGSTE-04)及 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BLSEH1 (L

13、SEH1-04)課 程 : 15 學分或申請人的得分上限,兩者以數額較低的一項為準 (vi) 循途徑二修讀的執法及保安管理社會科學學士 學位課程 : 10 學分或申請人的得分上限,兩者以數額較低的一項為準 (vii) 循途徑五修讀的執法及保安管理榮譽社會科學 學士學位課程 : 20 學分或申請人的得分上限,兩者以數額較低的一項為準 (viii) 除上述(i)至(vii)項外的其他指定學士學位課程 : 20 學分或申請人的得分上限,兩者以數額較低的一項為準 (ix) 循途徑一修讀的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 位教師教育文憑(小學) 課程 : 10 學分或申請人的得分上限,兩者以數額較低的一項為

14、準 (x) 循途徑一修讀的語言研究榮譽學士(英文)及學 位教師教育文憑(中學)課程 : 10 學分或申請人的得分上限,兩者以數額較低的一項為準 (xi) 中國語言及文學文學副學士、工商管理副學士、 工商管理副學士(中文)、通識教育副學士、社會 科學副學士及高級文憑課程 : 20 學分或申請人的得分上限,兩者以數額較低的一項為 準,並須視乎課程設置的自選學分數量 (xii) 語言研究副學士課程(英文) : 15 學分或申請人的得分上限,兩者以數額較低的一項為準 5. 一般學分不能用作豁免副學位課程內的通識教育科目。 6. 批核準則 一般而言,有資格獲授予一般學分承認的學歷必須是: (i) 不低於

15、香港資歷架構級別四的學歷,亦即達專上程度或以上; (ii) 從一所認可院校取得的學歷。該院校必須是經過評審及格的院校,而其安排的考試亦符合國際認可水平;及 (iii) 經修讀及考試而取得的學歷。 (就某項學歷或某所院校是否符合授予承認學分的資格,本校保留最終決定權。) 倘申請人所用的學歷符合一般學分承認的批核準則,得分數額將視乎取得該學歷的課程修業年期而定。短期課程通A-AP-Guide A-AP-Guide/Pg.5 常不符合獲授予一般學分的資格。 經本校審核並已訂出總學分值的學歷,均符合獲授予一般學分的資格;另一方面,若學歷的總學分值為 0, 即表示申請人憑該項學歷不會獲得任何一般學分。 申請人亦可憑未完成的學歷申請一般學分承認,申請結果將視乎該學歷的總學分值而定。 (詳情請參閱 C.2 段第 6 條) (憑公開大學學歷申請一般學分承認,請參閱 G5 段) 7. 一般學分承認與選科 指定的副學位/學位課程 在未獲悉申請結果之前,不應報讀自選學分科目。 確保修讀的基礎程度學分及可獲授予的一般學分的總和,不會超過有關課程規例 所訂定的基礎程度學分最高數額。 通識教育副學士及通識教育學士學位課程 一般學分可用以符合通識教育學士學位及通識教育副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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