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考点之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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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一、 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其基本含义为法律至上和良法之治。法治不只是具体的法律, 也是一种原则,一种理念。法律至上:法制,形式法治良法之治:法治,实质法治 法治原则三要素: 1、 基本法,法至上 2、 政治公共权力内部的分权与制衡、公正廉明 3、 权利平等、公民自治 法治的发展是建立在人性恶的及对人不信任的基础之上,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的发展过 程。二、 宪法规范宪法规范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社 会关系时所应遵循的根本行为准则。 宪法规范的基本特征:规范的政治性组织性与限制性、最高权威性(纲领性):即规范对行为主体行为的引导是有目的的,

2、体现出对一 定社会秩序的有目的的追求。具有弱制裁性(无制裁性) ,主要表现在缺乏直接制裁要素相对稳定性与适应性:表现在成文宪法不易变动,程序严格;表现在惯例上是长期 实践形式,主体一般不易破坏。 宪法规范的构成:假设、处理、制裁三、 制宪权制宪权是宪法制定权的简称,是指一国的全体公民直接参与或者宪法的制定主体公 民授权有关的组织机构,根据制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按照预定的立宪程序来制定宪法 规则的本源性权利或社会权力。 制宪权的性质 一是自然法观点,认为制宪权是不以国家权力或任何意义上的实定法存在为其条件的, 国家权力是依据制定权而产生的“形成的权力” ,制宪权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前提。这种观点

3、 是不正确的,它混淆了制宪权的理论形态和实践形态的界限,把制宪权理解为纯自然的权 力。实事上,我们应区分根源意义上的国家权力与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力,否则会导致制 宪权和国家权力的冲突。 二是国家权力观点,是国家最高决定权的具体体现,换句话说是国家权力中的最高权 力。这一观点,我们认为是较为正确的。 制宪权的界限 受宪法目的的制约 受法的理念制约受国际法的制约 受自然法制约 制宪权的归属与行使 1、制宪权的归属制宪权一律归属于国民。制宪权来源于公民权利,进而创制和配置国家权力 2、制宪权的行使 制宪权的归属与制宪权的行使可以分离,制宪权的行使有两种方式: A、直接行使 制宪权的归属与制宪权的行使

4、合而为一,即国民保留制宪权,来直接行使制宪权。 B、间接行使 制宪权的归属与制宪权的行使相分离,即国民将制宪权授予特定的机关,然后国民选出 代表到该机关来代表其行使制宪权。四、宪法基本原则 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宪和行宪始终 的基本精神。简言之,宪法基本原则就是宪法根本精神的体现。具体而言: 宪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是指立宪主体在立宪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根本标准,而且是指一 国之中的一切政党、社会团、组织与公民在行宪过程中都应当尊崇的准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本质特征的集中体现。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分层级的,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最高层级的法律原则,具有最高性。宪法基本原

5、则特点普遍性:指在全球化的过程中,人们为共享人类的法律文化成果,追求文明的共同进 步,必须遵守一些具有普适意义的宪治准则,又指它要贯穿于宪政的全过程,是立宪、 行宪和护宪都必须遵循的准则。特殊性(自享性):宪法原则必须是“宪法”本身所特有的原则,而不是其它法律或 政治文件的原则,也不能是某一宪法制度或宪政过程的原则。终极性(最高性):宪法原则是宪法价值的最高体现,也是宪法权威的本源所在。它 是判断一切政治行为和普通法律性文件是否合法的最高依据,更是正义的最高尺度。 抽象性:宪法原则是人们对各种宪政现象和宪政实践的形而上的归纳和抽象,它大 多蕴含于宪法规范之中,只有少数宪法原则由宪法规范直接予以

6、确认。 宪法原则功能提供宪法人文精神关怀提供现代国家构成原理的基础 指引全部宪政过程 整合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以及民 主与法治原则,而且这四大基本原则构成了宪法内在精神的统一体,成为现代民主宪政体 制的基本支柱。具体而言,人民主权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是出发点和终极目标,权力分人民主权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是出发点和终极目标,权力分 立与制衡原则是基本手段,民主与法治是根本保障。立与制衡原则是基本手段,民主与法治是根本保障。 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逻辑起点逻辑起点 基本人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终极目的终

7、极目的 分权与制衡原则分权与制衡原则基本手段基本手段民主与法治原则民主与法治原则根本保障根本保障五、人民主权原则指国家中的人民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与,政府要为人民 服务。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主权原则宪法中的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宪法中的体现 1、确认主权在民; 2、确定保障形式; 3、规定广泛的权利与自由六、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在权利体系中,那些最主要的、为维系人之所以成为人(完整的人) 所必不可少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权利称为基本权利。因为它往往规定在一国宪法中,所以

8、又称“宪法权利”。基本权利的基本性质:固有性与法定性:人的基本权利是人作为构成社会整体的自律的个人,为确保其自身 的生存和发展、维护其作为人的尊严而享有的、并在人类社会历史过程中不断形成和 发展的权利不受侵犯性:基本权利既然为宪法所确认和保障,那么必然要求这些权利不受侵犯。 基本权利的受制约性表现在:一是宪法学意义上的制约,二是哲学或社会学意义上的 制约。 普遍性:基本权利的固有性和不受侵犯性必然由推导出普遍性。七、司法权司法权是指司法机关享有的对当事人提请其解决涉及各种纠纷而作出判断和对法律条文 进行释义,最后宣告其对纠纷解决的决定的终局性权利八、政党制度指在一个国家内的公民结社形成政党,行

9、使政党权利干预政治的形式、方法、程,如何 取得国家政权的执政地位,如何组织和宣传,如何处理与其他党派的关系等方面制度的总 和。理解政党制度的注意点政党是民主宪政体制下的产物,换句话说,有了宪法,有了民主,才有了政党(因为 宪政产生结社自由,结社产生政党)政党是政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不具有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上的地位和职权,因 而任何政党都不能代替国家机关的职权政党属于历史范畴,它是人类阶级社会的经济和政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和表 现,是近代社会特有的一种民主政治现象,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中是不存在的。政党的特征凡政党都有具体明确的政治纲领有明确的政治目标有定型的组织系统和组织纪律性 凡政

10、党都产生于近现代社会,都与特定的阶级、阶层、集团的群众相联系,为实现他们的根本利益与意志服务。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指我 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的国家机关由人 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一项根本政治制 度。把握三点: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

11、从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十、选举制度选举制度,就是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选举各级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某些国家公职人员 的制度,一般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资格、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的组织与程序、当选 制度、选举诉讼、代表资格的丧失以及选举人与当选人的关系等内容。换句话说,选举制 度是法律化的选举规定,是公民选举权的扩展和具体化。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条件:本国国籍、年龄、享有政治权利)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无记名投票原则秘密投票原则 差额选举原则选举权利保障原则十一、国家性质国家性质(属性)分为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 国家作为一种人与人的组合与交往的平台,一种人

12、造的具有拟人性的机器(组织)利 维坦(Leviathan),通常被看成政治强制力(暴力)的载体 国家的社会属性是指制度所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它反映该国 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十二、宪法概念宪法是由一定公共权力机关或一定区域的居民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公民权利、公共 权力及其相互关系,并由一定的公共权力强制执行,用以通过控制公共权力达到保障和促 进人权的契约性文件的总称。十三、宪政宪政即契约秩序,既是宪法实施的后果,又是宪法实施的前提,即契约理论和静态契约。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基石,以法治为基本原则,以限制政府权力为核心 内容,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目的的政治制度或统

13、治模式,同时又是一国国民心理结构、民族精神、行为标准和行为模式,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即宪法 的实现 宪政三要素:自由(人权) 、法治、民主 民主是法治基础,法治是其重要保障,人权保障是宪政的目的。 宪政特征: 制定具有宪法精神的宪法是宪政建设的前提 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基本精神 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是宪政的基础 有宪政必有宪法,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 宪政是宪法实际运行的结果 宪法与宪政表现为静态与动态的关系 宪政标志:三权分立、民主法治、宪法诉讼的有效运行、人权保障程度十四、国家元首国家元首,是国家在形式上

14、的对内对外最高代表,通常是由宪法规定的一个国家对 内对外的最高代表。国家元首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基本特征是代表国家。近 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元首,不仅是指特定的个人,尤其是指一种国家制度。十五、宪法监督(一)最广义的宪法监督 该观点认为宪法监督就是指确保宪法实施的各种措施和手段。具体而言,它既包括专门 宪法监督机关对国家机关、政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违宪行为的制裁和对 国家机关的权限争议的处理;也包括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组织和个人对宪法实 施的监督与制约。 (二)广义的宪法监督 该观点认为宪法监督是指国家机关、政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个人对各种违宪行 为进行的监督

15、与制约。 (三)狭义的宪法监督 这种观点认为宪法监督是指专门宪法监督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国家机关、政党、 其他组织以及特定个人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法律制度。 (四)最狭义的宪法监督该观点将宪法监督与宪法诉讼制度等同起来,认为宪法监督是指宪法法院等类似机关依 照一定的司法或准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一切法律、法规、政令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 以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实施的制度。综合以上,我们认为宪法监督是指为了规范宪法监督主体(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个人) ,特别是法定的专门宪法监督机关和被监督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以 及监督对象(包括法律、法规及某些行政行为等)的合宪性而产生的所有宪法关系而构建 起来的一套程序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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