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问题汇编—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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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问题汇编纳税问题汇编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天津国税篇天津国税篇) )1.问:税务机关何时对企业 2009 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答:税务机关应在每年 6 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 人进行重新鉴定,纳税人应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2.问:实行核定定额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008 年度全年实 际应纳税额超出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应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补缴税款?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 通知(国税发200830 号)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 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 20的,应及时向税务 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

2、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 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 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 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3.问: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 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 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扣除。4.问:公司想报废一个固定资产,是否需要到税务局进行备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 知

3、(国税发200988 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 报废清理的损失,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除上述以外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需 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扣除。5.问:高新区内新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何优惠政策?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 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 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 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 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 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6.问:公司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款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 号)规定,自 2008 年 5 月 12 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 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

5、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7.问:企业 2008 年度是否仍要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后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答:企业计提坏帐准备应按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在所得税处理上,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 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8.问:总分公司能否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居 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 业为汇总纳税汇总纳税企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9.问:某保险公司为三级分支机构,是

6、否还需要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 号)第九条规定:三级及以下分 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 级分支机构。因此,三级分支机构只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不需要季度预 缴。10.问:企业是非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其总机构在外市,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后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跨地

7、区经营汇总纳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跨地区经营汇总汇总 纳税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 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汇总纳税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 得税,年终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税款。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 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8、的管理;就地预缴,是 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 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 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财政调库,是 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 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11.问:2008 年之后总分支机构之间发生的管理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答:2008 年 1 月 1 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来总分支机构之间的管 理费的概念已不存在了,2008 年以后属于内部往来帐,

9、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2.问:总公司企业所得税与分公司间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汇总纳税,总公司可否申 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 号)规定,跨地区汇总纳税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 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经营成果,不 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 号)。13.问:总机构在外地设立了专门负责产品售后服务的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该分支机 构在所在地没有流转税税种,该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

10、得税?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828 号)第十一条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 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 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14.问:总机构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是否还需要就 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828 号)第十二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 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15.问: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需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

11、所得税?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828 号)第一章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 缴企业所得税。16.问: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 如何计算缴纳?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828 号)第十六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 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 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12、。17.问:分支机构 2007 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 的亏损,汇总企业所得税纳税后是否还允许继续弥补?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828 号)第十七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 2007 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 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18.问: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的费用,子公司能不能在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 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 号)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 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

13、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19.问: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在同一市,分公司财务是独立核算的,其所得税 应如何缴纳?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者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 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 司若为非法人二级分支机构,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 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 号)规定,由总公司和分公司就地分期预缴 企业所得税,年终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税 款。20.问:企业购买礼品赠送客户所发生的费用,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 如

14、何处理?答:企业购买礼品赠送客户所发生的费用可计入业务招待费,作为管理费 用处理;计入业务招待费,年底依业务招待费总金额按照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 扣除。21.问:由于银行内部人员非法放贷造成的损失,法院已对责任人进行宣判 但是有部分损失无法收回。这部分损失能否作为财产损失报税务机关审批?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 知(国税发200988 号)规定,企业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 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而形成的损失,可以作为资产 损失,报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22.问:对房屋、汽车、计算机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有何规定?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按照

15、直线法计算折旧, 准予扣除。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为 20 年;汽车为 4 年;计算机为 3 年。23.问:房地产企业前两年购买的土地现尚未开发,该块土地应做无形资产 摊销吗?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项目而购入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无形资产 管理,因此不能摊销,应做存货处理。24.问:现将公司的车辆低价卖给公司员工,日常员工自行开车外出办公, 公司为员工报销汽油费、过桥费等相关费用,另外再给员工发放一定金额的车补, 不知公司支付的上述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该公司与车主实际是租赁与被租赁关系,可采取签订租赁协议、结算 相关费用等,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处理。发放的车补应作为工资薪金处理, 合理

16、的工资薪金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25.问:企业可否自行制定差旅费制度?是否需报税务机关备案?差旅费中 是否包括员工住宿费补助和误餐补助?答:企业自行制定的差旅费制度不需经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企业发放给员工的补助如何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规定执 行,即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 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26.问:企业 2009 年第 1 季度是亏损,如果第 2 季度是盈利,应如何进行 第 2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 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多退 少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月度 或季度实际利润额以累计数确定。因此,该公司 2009 年第 2 季度预缴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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