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修订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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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核 动 力 厂 环 境 辐 射 防 护 规 定 (核 动 力 厂 环 境 辐 射 防 护 规 定 (GB6249-XXXX) 修订编制说明 ) 修订编制说明 二七年九月二七年九月 GB6249XXXX 1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国家标准修订编制说明 一、 标准修订的背景 国家标准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GB 6249-86)是针对轻水堆型陆地固定式核电厂的厂址选择、设计、建造、运行、退役和扩建、改建或变更运行工况所制定的专项环境辐射防护技术标准, 该技术标准自 1986 年 12 月 1 日正式实施以来,在促进我国核电事业发展、保护环境、保护公众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国现有的除

2、核电厂以外的其它相关核设施的环境辐射管理和评价也基本上参照执行该技术标准。 迄今为止,该项标准已实施达 21 年之久,期间,由于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公众对核电的认知度不断加深,核电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适度发展到积极推进的过程,核电厂址也从早期的一址单堆、一址双堆向一址多堆演进,环境特征较为复杂的内陆核电厂址在国内多个省份不断涌现, 核电技术的安全性不断提高。上述新情况使得核电发展早期编制的国标 GB6249-86 在实际应用中遇到了许多与新的核电技术要求和新的厂址环境特征不相适应的情况, 从而给环境影响评价、核安全与环境审评带来诸多争议。与此同时,200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

3、法等相关的专项新法规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8871-2002) 、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GB14500-2002)等与辐射防护相关的专项新标准不断颁布,使得早期制定的 GB6249-86(下位标准)修订更是迫在眉捷。此外,在 GB6249-86 编制后的二十多年期间,国际辐射防护理论和技术有了很大的进步,术语和概念都有所更新,对应地要求 GB6249-86 中的相关内容也应变化。由此可见,从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进步,国际辐射防护理论的发展,以及国家核电发展形势的变化等三个方面,对 GB6249-86 的修订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 GB6249-86 的修订早在九十年

4、代末就已提到议事日程。1998 年,受国家环保总局委托,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刘原中教授、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姜希文研究员以及国家环保总局赵亚民研究员曾对 GB6249-86 进行过技术修订,GB6249XXXX 2当时重点修改的内容包括:提出了用于审批厂址假想事故的定义和要求;修改了正常运行工况下放射性流出物排放量的控制值; 修改了事故工况的分类及剂量控制值; 增加了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原则要求等, 当时形成了 GB6249 修订的报批稿,但由于各种原因,该报批稿一直没有正式发布。因此,目前在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领域仍采用 GB6249-86 的相关规定。 2005 年,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司针

5、对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审评中围绕 GB6249-86 适用性所出现的一系列技术争议,委托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 GB6249 的修订工作。接到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司的修订任务后,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成立了杨忠勤、上官志洪、周如明和王丰春等四位同志组成的标准修订小组,并制定了修订计划,明确了任务分工。2006 年上半年,在广泛的国内外资料调研基础上,结合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审评的经验反馈,提出了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GB6249-86)主要修订内容设想,并征求国内部分核环境专家的意见。2006 年,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向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下达了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GB

6、6249-86)修订任务。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成立了以陈晓秋、岳会国、李冰为主的标准修订小组,并与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标准修订小组商定, 明确共同承担该标准的修订工作。标准修订小组聘请了张永兴、姜希文、赵亚民和刘原中作为标准修订的技术顾问。在标准修订小组的努力下,编制了 GB6249-86 修订首次研讨会讨论稿,并完成了相关的编制说明, 国家环保总局于 2006 年 11 月 10 日至 11 日主持召开了 GB6249-86 修订的首次研讨会,会上与会领导和专家与标准修订小组的技术人员对讨论稿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基本上肯定了讨论稿中提出的对 GB6249-86修订的总体框架, 但要

7、求对争议较大的厂址选择和正常运行期间的环境辐射防护要求两大部份内容开展专题研究。会后,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陈洋和张晓峰加入标准修订小组,具体负责两个专题的研究工作。在两个专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2007 年 4 月形成了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修订讨论稿,并提交国家环保总局于 2007 年 4 月 24 日至 26 日召开的第二次研讨会讨论。会后根据讨论会专家意见,对 GB6249-86 修订讨论稿再次修改后,于 2007 年 7 月形成了GB6249 的征求意见稿,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二、 标准修订原则 GB6249XXXX 3本次修订时遵循如下原则: 1、本标准的格式遵循国家对标准的具体

8、格式要求。 2、根据现行核安全法规的相关要求,本次修订将标准名称定为“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本标准仅考虑与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相关的规定和技术要求。 3、本标准与新近颁布的法规和标准的具体要求相协调: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 年)中已明确的管理要求,将不再在标准中予以体现。 GB6249 作为一项专项的辐射防护标准,相关条款内容服从或严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8871-2002)中的相关规定。 GB6249 修订时, 应注重相关条款与现已生效的其它相关标准 (如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GB14500-2002)等)之间的一致性,其它相关标准中

9、的相关内容可以为 GB6249 所沿用。 4、参考国际上核电先进国家针对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方面的法规要求,尤其关注随着核电技术的进步,相关法规要求出现的变化。 5、充分反映国内运行核电厂的经验反馈,以及国家在对核电厂二十多年审评中累积的相关技术要求。 6、反映八十年代以来国际上有关环境辐射防护的研究并推荐应用的成果。 7、考虑 1998 年开展修订时所涉及的相关内容。 三、 对标准内容所作修订的说明 (一) 总体框架的变更(一) 总体框架的变更 原标准中正文共包括九个部分,分别为:总则、选址要求、在正常运行工况下的剂量限值和排放量控制值、事故应急防护水平、流出物的排放管理、环境监测与流出物监

10、测、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和运输,核电厂的退役,以及附录“名词术语定义” 。 在本标准修订时,依据国家标准的一般格式要求,对本标准的总体框架进行GB6249XXXX 4了调整。在标准中增加了适用范围和引用标准两部分内容,同时将原标准在附录中给出的名词术语定义移至标准的第三部分给出。此外,在修订时,将原标准第六部分中的流出物监测与环境监测相关内容分开, 其中将流出物监测相关内容与原标准第五部分中的流出物的排放管理相关内容合并为标准的第八部分, 环境监测相关内容单独作为标准的第九部分。原标准第七部分“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和运输”中的相关条款要求在修订时放入标准的第十部分,同时将该部分的内容扩展至“放射性废物

11、管理” 。 修订后本标准包括十一个部分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引用标准、定义、环境辐射防护总则、厂址选择要求、运行状态下的剂量约束值和排放控制值、事故工况下的辐射防护要求、流出物排放管理和流出物监测、辐射环境监测、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及核动力厂的退役。 (二) 修订内容的说明(二) 修订内容的说明 1、 适用范围 原标准在 1.2 条款中明确标准的适用范围仅为“各种轻水堆型的陆地固定式核电厂,同时指出核热电厂也适用。但在该标准的二十多年的实际使用中,几乎国内所有的核动力厂的评价和审评均将该标准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依据。 虽然1993 年国家曾颁布了核热电厂辐射防护规定 (GB14317-1993)作

12、为针对核热电厂的专项辐射防护标准,但该标准在新近的国家标准清理中已被废止。考虑到随着我国核技术的发展,除了大量的轻水堆型核电厂建设和运行外,重水堆核电厂也已投入运行, 低温供热堆、 海水淡化堆等商用级别的核动力厂也在筹建之中,为了满足国内核动力厂评价和审评的要求, 标准修订时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从核电厂适当扩展至核动力厂。 与此同时,考虑到国内正在研制的高温气冷堆、快堆等核动力堆的机理与现有的轻水堆或重水堆存在较大的区别, 较难制定一套统一的准确而具体的环境辐射防护规定。因此,标准修订时将适用的核动力厂界定在“采用轻水堆或重水堆发电以及供热应用的陆上固定式核设施” ,但同时指出对于“其它堆型”

13、,则“可参照执行” 。 对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根据核安全法规的相关定义,将原标准 1.3 条款中GB6249XXXX 5的“改建或变更运行工况”修订为“修改” ,其余的适用范围保持不变。修订后的适用范围为“核动力厂厂址选择、设计、建造、运行、退役、扩建和修改等的环境辐射防护要求” 。 2、 引用标准 原标准中没有这一部分内容,本次修订中按照国家标准的格式,给出本标准修订时所引用的相关上位标准,主要包括 2002 年颁布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8871-2002) 和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GB14500-2002) 。 3、 定义 原标准的名词和术语定义给在附录 A 中,共

14、给出了 9 个相关的名词和术语定义。在本标准修订中,依据国家标准的格式要求,将名词和术语定义转移到标准的第三部分给出,同时取消原标准的附录。 修订时对原标准中的若干名词做了新的解释,并对修订标准中涉及的原未作规定的名词或近年来出现的新名词,如剂量约束、剂量目标管理值、多堆厂址等给出了具体定义。 (1) 核设施 本标准在修订时将适用范围适当扩大为核动力厂,并将适用的核动力厂界定为“采用轻水堆或重水堆发电以及其他供热应用的陆上固定式核设施” ,为此引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有关核设施的相关定义。 (2) 非居住区、规划限制区 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是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中的两个重要的

15、名词,在原标准中,定义了非居住区和限制区的概念。本次标准修订时,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核动力厂厂址周围要设置规划限制区,因此,标准修订时将原标准中的限制区改为规划限制区。 参照美国联邦法规“反应堆厂址准则” (10 CFR 100)和我国核电厂多年的实践,对原标准中上述两个区的定义在语句上稍做调整。其中对于规划限制区,针对该区的设置目的,定义时强调了其可实施性( “由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的” ) ,GB6249XXXX 6同时也强调了该区的设置与核事故应急之间的关系。 (3) 多堆厂址 在一个较小的区域内建设多个核动力堆是我国核电发展二十多年内逐步出现的新现象,且随着我国核电发

16、展的步伐加快,该现象将会越来越多。对于此类多堆厂址,审管部门要求营运单位在环境辐射防护方面实施统一管理。 为了使多堆厂址有效确定相关的管理措施,首先必须确定多堆厂址的范围。本次标准修订时,根据现有的实践,将多堆厂址界定为“各反应堆的规划限制区发生重叠的核动力厂厂址” 。 (4) 剂量约束、剂量管理目标值 原标准对于正常运行工况下的公众环境辐射防护给出了剂量限值的概念。 根据新近颁布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8871-2002) ,原标准中的剂量限值应为剂量约束值更为恰当。因此,在标准修订时,引入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8871-2002) 中对于剂量约束的相关定义。 剂量管理目标值是核动力厂评价和审评中备受关注的内容,为此,标准修订时根据核动力厂评价和审评实践,定义了剂量目标管理值的概念,定义中强调了依据设计和运行经验反馈对剂量管理目标值的不断优化。 (5) 运行状态、事故工况、设计基准事故、严重事故 标准修订中,对所涉及的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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