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进场及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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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进场及管理协议物业进场及管理协议出租方(甲方):天津市鹏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宁】注册地:【天津市鹏峰投资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022-28286942 】承租方(乙方): 天津市永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澎】住所地: 【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 462 号】联系电话:【139200331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物业进场及管理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租赁标的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天津市鹏峰投资有限公司系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西青道 273 号 B 区 1 号厂房建筑物的权利人。现天津市鹏峰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将上述经营场地租赁给乙方使用,

2、其中,合计物业面积约为【4176.5】平方米(未含园区公摊面积,平面图见附件 1)。乙方承租上述场地经营东风本田品牌 4S 店,经营汽车相关销售、服务、维修、检测及附属办公营业网点。 建筑物的装修及消防设施为甲方于 2015 年出资建设,并于 2016 年对整体屋顶进行防水施工。其中第二车间(见附件一)中机器设备及基础建设为甲方出资购置建设,第二车间为钣金喷漆车间,交由第三方进行钣金喷漆作业,负责承揽西青道园区内各品牌钣金喷漆业务操作,该车间管理由乙方负责,业务运营由第三方公司负责。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第三条 租赁费经营场

3、所租赁费支付方式为电汇。乙方实际于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进场,经双方协商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8月 31 日期间为免租期,期间免收租赁费。经营场所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的租赁费合计为叁佰万元整(不含税价),每年壹佰伍拾万元整。租金的支付为每半年预付一次,每次柒拾伍万元整。第一次于 2017 年 9 月 1 日前预付,第二次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前预付,第三次于 2018 年 9 月 1 日前预付,第四次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前预付。甲方收款信息如下:甲方开户行名称: 农业银行天津长青支行 甲方

4、银行账户户名: 天津市鹏峰投资有限公司 收款帐号: 02-180301040011722 第四条 保证金及押金2017 年 9 月 1 日前,乙方支付伍拾万元作为保证金,作为履行协议的担保。本协议正常履行后该保证金作为押金,用于冲抵乙方欠缴租赁费、违约金、赔偿金等,本协议终止或协议解除时,甲方将押金余额无息返还;协议履行期内,如押金余额少于约定数额时,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5 日内补足,但逾期补足部分,应支付全额保证金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第五条 保险甲方负责投保的范围为:甲方的建筑物自行缴纳保险。乙方自行投保的范围为:乙方对在经营场所内的全部自有资产及甲方所提供的装修缴纳保险。第六条 甲

5、方权利义务1、有权监督乙方进行安全、消防、环保等政府行政执法的相关检查和督促。 2、协助政府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协议。3、在乙方经营期间所发生的费用(水、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有线电视、供热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租赁期间乙方向甲方预购买电力费用,按每度电 1.60 元计算;甲方每月根据水表实际发生数按照每吨 8.60 元收取水费;同时按照实际用量占比分摊每月公共消耗部分。如遇政府及相关部门调价,将按文件规定的调价幅度调整。乙方在租赁期间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缴纳每月 4350 元的物业管理费用(园区保安费用)。电费、水费、物业费等费用在甲方出

6、具费用明细后 10 个工作日内缴款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提供相应收据,逾期未缴纳将从保证金中扣除。4、租赁期间经营场所的日常维修、维护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5、如因甲方税务筹划等原因,乙方应配合甲方终止现有协议,重新签订相关协议,如产生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1、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按时缴纳各项费用,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2、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地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3、自行负责场地内的财物安全及防盗抢。制订有关消防、治安、安全用电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经营场所内的全部电路、电器、消防设施的维护更

7、新等均由乙方承担和负责,保证安全和正常租赁。4、甲方禁止乙方将租赁标的物转让出租、转借、合伙或其他任何形式同意他人租赁。5、乙方禁止改变租赁标的物的租赁用途,经营与汽车产品无关的商品或服务;经营商品应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禁止经营假冒伪劣产品。6、乙方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法经营,自觉纳税,公平交易,禁止欺行霸市,价格欺诈,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自行独立承担因此给他人造成的损失。7、乙方须遵照国家各项环保、消防等法规,进行生产经营;如影响园区其他公司正常经营,造成损失的,需承担相应责任。8、乙方需遵守并按西青道汽车园的园区管理规定做为附件执行

8、。第八条 协议的解除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1、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的。2、未按照约定的用途租赁场地,经甲方 2 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或允许任何第三方租赁的;4、乙方的保证金因各项扣款低于伍拾万元时,甲方送达保证金补缴通知单,在接收通知单后 5 个工作日未补足保证金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直至补足保证金,15 个工作日内仍未补足保证金的;5、在租赁期间出现安全事故的;要是有的话,甲方造成的影响怎么办?6、 如因乙方责任导致甲方所属汽车园区正常经营受到影响的;7、乙方逾期交纳租赁费超过三个月的,

9、并应支付年租赁费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第九条 其他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支付租赁费、水电费等费用的,每延迟一日按应付款项的千分之 五 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直至实际付清为止。2、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根据约定解除本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剩余租赁期内租赁费 10%的违约金。3、乙方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 3 个月书面通知甲方,或按照 3 个月租赁费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损失,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否则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押金,但是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另行协商。4、甲方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 3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或按照 3 个月租金的标准

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损失。5、乙方对租赁标的物及附属设施、设备擅自拆改或对甲方财产造成损坏的按照物品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6 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未按时交付租赁标的物的,每月应承担相当于 2 倍当月租赁费的租赁费用。7、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应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8、 如因乙方责任导致甲方所属汽车园区正常经营受到影响的,甲方可提前解除合同。甲方需配合乙方办理经营等相关事宜,如不及时协助配合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第十条 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于租赁时,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 续约 1、乙方有意在期满后续约的,应提前 30 日书

11、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甲方同意续约的,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不同意续约,本合同到期后终止。顺延两年租赁期限2、续约的年租金标准为每两年上浮 10%不上浮。3、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场地租赁使用的优先权。第十二条 经营场所的交还期满未能续约或协议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期满或协议终止后 10 日内将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装修、消防设施以良好的状态交还甲方,但甲方应于协议解除后五日内返还乙方缴纳的剩余租赁费用。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必要措施予以收回,但应提前通知乙方,由此造成

12、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 10 日内,乙方应搬离经营场所,甲方有权期满自行接收。剩余物品视为乙方的抛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等物品。甲方有权另行出租。甲方亦可选择将乙方物品搬离他处保管,搬运费用和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要求乙方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每平米每天) ,同时应赔偿影响第三方租赁而造成甲方的损失(300万/365 天,以实际天数计算)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场地在期限内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 4 份,甲方 2 份,乙方2 份。 第十六条 双方对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协议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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