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心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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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06 年 12 月 08 日 来源 字体: 【 大 中 小 】 查看次数: 1604湘财行湘财行200537200537 号号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 2005.12.13.2005.12.13.发出发出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 1: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进一步规

2、范单位接待行为,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制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湘办200566 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省直单位确因内宾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第四条 开支标准(一)住宿标准。省部级干部 1 人住 1 套间,厅局级干部 1 人住 1 单间,处级干部住 1 标准间,其他人员 2 人住 1 标准间。具体标准按所在接待地的住宿接

3、待标准执行。(二)餐费标准。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 120 元(早餐 20元、中晚餐各 50 元);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在长沙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80 元(早餐 20 元、中晚餐各 30 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天按 40-70 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在长沙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 70 元(早餐 10 元、中晚餐各 3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天按 30-60 元标准执行。(三)宴请标准。公务接待中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其标准(不包括酒水、香烟)为: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原则上每人每餐不超过 120 元;厅局级及其随行人员,在长沙市区内每

4、人每餐不超过 80 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餐按 40-70 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在长沙市区内每人每餐不超过 70 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餐按 30-60 元标准执行。宴请要体现湖南特色,以湘菜为主;酒水、香烟原则上采用本省产品,费用不超过宴请标准的三分之一。(四)尽量减少陪餐人员。陪餐人数一般控制在 2-3 人,确因工作需要最多不超过 4 人。(五)省直单位之间工作交往和市州、县(市、区)来人,原则上不安排宴请或接待,确因工作需要,一律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 70 元(早餐 10 元、中晚餐各 30元)。第五条 住宿费用原则上由客人自理。如住宿费标准高于客人所在地规定的标

5、准,客人按其规定标准结算后,超额部分由接待单位解决。第六条 省直单位公务接待原则上实行定点接待制度。省财政厅、省政府采购办、省监察厅将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省直单位定点接待点,定点接待点实行两年一定,省直单位可在定点接待点中自主选择接待单位。第七条 审批程序(一)省直单位公务接待坚持单位财务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二)公务接待承办单位经办人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审批单(样式附后,以下简称审批单),经本单位接待和“?遨?核缌报财务主笡順导?批后,凭审批单到接待定点单位安排接待。(三)接待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与接待定点单位应及时核对费用开支,承办单位凭定点接

6、待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的审批单、食宿单、定点接待单位发票(简称“三单”)到财务部门办理接待费结算,财政部门在单位接待费预算总额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三单”不齐全时,财务不予报销;在非定点接待单位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第八条 省直单位的公务接待费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在年度接待费预算总额之内开支,列入“招待费”科目,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或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内部食堂的成本,并在单位决算中真实、全额反映。与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不得在“招待费”中列支。第九条 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严禁以任何名义用公款招待私客、互相吃请;严禁以接待为名进行请客送礼、观光旅游以及组织各种高消费的娱乐

7、活动;严禁以任何理由向下属单位、学会、协会以及有工作往来的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接待费用。第十条 省直单位应建立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布接待费开支情况(包括接待费总额、接待批次、人数等),自觉接受监督。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每年将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一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公务接待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省直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备案。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附件 2: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审批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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