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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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相关法律问题试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相关法律问题钱贵一、医学科技的发展对于人生命健康权的巨大意义一、医学科技的发展对于人生命健康权的巨大意义1.人体器官移植技术获得成功及广泛应用所谓器官移植.是指摘除一个身体的器官并把它置于同一个体(自体 移植),或同种另一个体(同种异体移植),或不同种个体(异体移植)的相同部位(常位)。 践表明,人体器官移植是 挽救脏器衰竭病人的行之有效的手段。当一个人生命垂危.而器官移植是挽救病人的唯一方法时.考虑器官移植是 适宜的,也是充分可行的。病人的生命是第一位的.其他的考虑都在其次,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的生命健康因人体器官

2、移植的成功应用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生命冈器官移植而得以延长,健康因器官移植而 得以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因器官移植技术的应用得以提高。据统计.至2003年底全世界器官移植已突破百万例 次。国际上人体器官的移植涉及到重大人体器官,如肾移植、肝移植、心移植、胰移植、肺移植、骨髓移植等 方面。在我国大陆地区近几年人体器官移植也得到较快的发展。至2o02年底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登记处统计共施 行各种实质大器官移植48121例次,其中肾移植46002例次,我国肾移植数量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国。 随着世界范围内的新技术革命推动着生命科学的发展,人类传统的生老病死的自然生命过程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人们的生命健

3、康会因器官移植技术的成功变得更加充满活力与生机。2.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引起法律问题的必然性在人们为器官移植的成功喜悦的同时,需要面对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我国现有的法律不能应对因器官移 植技术引起的相关纠纷的处理。因此,必须有法律规则用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的解决。立法将涉及这样一些 内容,器官移植的医学前提是什么?器官移植的法定方式是什么?器官的捐赠是否为公民的基本义务?人体器官采 集的合法性?如何摘除器官最为适宜?病人对自己废弃的器官是否享有所有权?未成年人可否捐献器官?胎儿可否 作为供体?对尸体器官的提供能否采取强制措施予以解决?人体器官可否进行买卖?利用动物器官进行移植是否损 害了动物权

4、利等。因为涉及到如上一系列问题.没有法律的必要规范是无法解决人体器官移植中出现的纠纷,并使人体器官移 植的研究和临床应用都受到极大的限制。同时,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人体器官也有被滥用、被侵害的危险 存在。鉴于此.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发展过程中及时制定旨在保证其安全实施的法律法规,使人体器官移植得到 法律的保护和制约,使所有从这种新技术中可能得到的利益,都局限在正当目的和法律程序所要求的限度之内。 保障实现人体器官移植造福人类的崇高目标,无疑是十分必要的。因此,许多国家在发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 过程中,都相当重视人体器官移植立法工作。3.人体器官移植应用的伦理性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应用是对人们传统

5、伦理观念的冲击。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应用是在死者或生者身上摘 取一定器官,为病患者进行移植,替换其不能保障健康、生命的器官,使病人因此获得健康的改善、生命的延 续。而我国百姓对待自己身体及亲属的遗体有着传统的伦理观念。特别是死后要保留全尸体,即使死者生前有 捐赠遗体的意愿,死者亲属也会予以反对,会认为没有尽到孝心。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得以广泛的应用.是医学科 学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过程中,改善人们生命健康质量的有效手段。我国人体器官移植 的技术方面不存在问题,但是,人体器官来源严重匮乏,且质量上没有保证,因而,制约了我国人体器官移植 临床救治工作和移植技术的发展,如目前我国每年进行

6、肾移植手术约2000例,而需要手术者则多达30余万人, 仅为0.7%:占我国残疾人总数15%的约50o 万盲人中.有近400万人可通过角膜移植重见光明.但由于供体严重缺乏.每 年只有约1000多饼病人能够接受角膜移植,许多危重病人因不能及_酵得到器官移植而死亡,因此,急需解决人 体器官移植供体的来源问题。而改变以往的遗体有用器富摘取观念则是重要解决途径之一。现今,民众对于人体器官捐赠的观念已经基本形成这是人体器官移植得以广泛应用的基础。随着我醯学知 识的普及。人们对人体器官捐赠的认识越来越理性。许多人已经能够接受人体器官移植造福人类的观念。有许 多愿意捐赠自己器官的人,因为缺乏手续及相关法律规

7、定.最后往往捐献无门。许多医院和医疗科研单位怕出麻 烦。对主动上门的捐献者只得无奈地婉言拒绝.出现了“志愿者捐躯无门,医学院望捐兴叹”的尴尬局面。这些年 来,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及新闻媒体,不遗余力地致力于对器官捐献有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一些有志之士 则身先士卒”。自愿无偿地捐献出了自己的尸体、器官;一些党和国家领导人、社会知名人士率先垂范留下死后捐献尸体器官”的遗愿,在社会上产生了深远影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人体器官移植问题,并最终加入到志 愿捐献者队伍中。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成立大会上宣读的一份民意调查显示,有86%的人认为人体器官移 植是“造福人类的事业”,32%的人表示“假如需要和

8、可能我会接受器官移植”。公众器官捐献意识的提高,表明我 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已具有相当的社会基础。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广泛应用的前提与保障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广泛应用的前提与保障从器官移植为人类生命健康提供服务的角度看,器官移植的功能与价值应给予肯定,对于宪法保护的生命 权价值的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日益发展的器官移植对保护生命权价值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如器官移植 范围的确定问题,如何从法律上规定可以移植的器官的范围,限制特定器官不能移植。对死者的器官移植方面, 应注意保护死者应具有的尊严,不能把死者视为一种物。因为随着生命的消失,死者权利能力也被终止,但人 的尊严与价值仍得到国家的尊重。当移

9、植死者器官时需要尊重死者生前的遗愿,如无死者遗愿时需要征求家属 的意见。在死者生前或家属有明确表示的情况下,违背其意志实施器官移植的行为是违反宪法的。各国在有关 器官移植的法律中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其宪法依据在于人的尊严权。(一)死亡标准的改变是器官移植技术广泛应用的物质前提1.自然人死亡的不同标准与器官移植的关系器官移植需要有人提供身体器官或遗体器官.特别是遗体器官的 移植应用需要高质量的供体。高质量的供体取得的前提是在人死亡标准的适用上。可移植器官的捐赠分为非生 命活跃器官如眼角膜、软组织的捐赠.和生命活跃器官如肝、肾、心脏的捐赠。前者对摘除时间要求较松,以眼 角膜为例,死后6小时内摘除即

10、可,但生命活跃器官对摘取、移植时间要求则非常苛刻,以肝脏为例,需要在心 脏停跳3至5分钟内完成移植,不引入“脑死亡”标准,是不可能实现的。我国目前还是以心脏停跳来定义死亡。而且有时心脏停跳后还要抢救一段时间,这样很多器官已经失去了 使用价值.即使死者生前有捐赠遗愿的表示,但是也失去器官移植的意义。因此,改变传统“心脏停跳”死亡标准, 采用“脑死亡的判断标准”是器官移植技术得以广泛应用的前提。也是所有器官捐赠法规中最关键的内容。多数发达国家通过“脑死亡”法。正因如此,1976年英国皇家医学院通过了脑死亡的原则。1981年,美国通 过了确定脑死亡的医学、法律和伦理的报告,很快美国所有州都接受了这个

11、报告所确定的脑死亡的统一标准。 1983年以后,西方国家已经普遍接受了脑死亡原则,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亚洲的日本、印度和我国的台湾地 区也已颁布了脑死亡法。此外,许多国家还规定,领取驾驶证时都要在上面注明发生意外事故身亡后同意捐赠 哪些器官;危重病人住院时,医院也会拿卡给他填写,选择同意身后捐赠的器官。这些人一旦身亡。医院可立即 摘取相应器官。这样既不会浪费宝贵的器官供体资源,也为器官移植争取了时间。在一些国家因为注重器官捐赠的宣传及相关法律的保证.使器官捐赠率不断提高.加拿大的器官捐赠率达到每 10万人中12.5人自愿捐献。美国更高些。达到每10万人中25人,西班牙最高为10万人中有30人。

12、即使这样,这 些国家的器官捐赠仍然不能满足器官移植的需求。以西班牙为例,尚不能满足肝脏移植需求的一半。我国的现状如何?据有关专家统计.我国目前有150万尿毒症患者。每年却仅能做3000例左右肾脏移植手术;我 国有400万白血病患者在等待骨髓移植。而全国骨髓库的资料才3万份;我国约有1亿肝病患者.30%的肝病患者最 后会发展成为肝硬化.而对于大多数晚期肝病患者。肝移植是唯一的治疗手段。肝脏的供给比肾脏还紧俏。许多 患者都因等不到器官而死亡。器官移植技术目前已非常成熟.如何鼓励器官捐赠。解决器官供给。仍是器官移植 专家的燃眉之急。2.“脑死亡”标准的确立是解决器官移植的物质前提在器官移植问题上是否

13、认定“脑死亡”存在争议。传统的死亡标准主要是心脏停止说和呼吸停止说。按照这 种标准。从愿意捐献器官死者身上摘取供移植的器官时。只能在临床死亡期过后摘取,影响摘取质量。如果“脑 死亡”概念得到法律的认可。有可能给器官移植提供有利的条件。在是否认定脑死问题上。我们除了考虑医疗技 术与他人生命权价值问题外.首先需要的是寻求宪法的依据。即脑死的认定是否符合宪法的价值体系。生命是价 值与事实的统一体。当宪法上保护生命权时,它实际上是对生命价值的一种判断,赋予生命以价值的基础。因 此,生命权概念或者生命权终止概念的确定是一种严肃的宪法问题,需要从宪法角度进行论证。长期以来有关 脑死认定主要是医学界讨论的问

14、题,宪法学界并没有给予必要的关注。自德国宪法教授 Hofling 提出脑死的宪法 基础问题后,宪法学界开始注意脑死认定中的宪法问题,试图从宪法角度提出理论依据。多数学者认为,当人处于脑死状态时失去了人的人格性基础,无法再享受宪法价值意义上的生命权。但也有学者提出批评意见。认 为区分脑死前和脑死后是没有意义的,当一个人依靠人工呼吸维持生命时宣布其死亡是不符合生命权的宪法价 值要求。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接受了脑死亡的概念,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我国卫生部开始组织专家 研究脑死亡标准。2003年4月10日。同济医院宣布中国首例“脑死亡”.标志着中国开始接受“脑死亡”标准。“脑 死亡”标准是否是

15、对于生命权的不保护。在人类医学水平发展的过程中,对于生命的积极救治是非常看中的,只 要有一线生还的希望,医务工作者都会全力以赴。如果没有医药和医学仪器在人类的生命最后关口发挥作用。 人的自然生命是很容易终结的.因为医学技术的进步.对于生命的挽救发挥了作用。但是。同时也发现靠仪器维持 的生命生物存在状态,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如高昂医药费的支付,生命的社会存在价值,病人遭受的痛苦等也 困扰着人们。确立“脑死亡”标准并非是对病人的不救治。而是更科学的判断是否需要继续救治。不是对人的生 命权的侵害。同时。有利于器官移植技术应用时的供体质量。因此.在我国只有尽快确定“脑死亡”标准。实现器官移植技术广泛应用

16、的供体问题,解决了供体来源及质量. 才能将器官移植技术用于病患垂危生命的挽救。发挥这一科学技术带给人类的福音。脑死亡标准首次确定。新 条例将首次采取心跳停止死亡和脑死亡两种死亡标准并存。两种选择自主的法规方针。据介绍,人体脑死亡时, 还会有心跳和呼吸,很多人因此认为还有生命存在,但根据国际标准。脑死亡的病人已经不存在任何生存的可 能性。所以新条例应确定,判定病人脑死亡后,可以进行器官移植手术。(二)器官捐赠的法定方式是器官移植技术广泛应用的法律保障1.我国器官移植立法的现状为促进我国器官移植的发展,健全的法律、法规是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和有力 保障。但迄今为止.我国未制定统一的人体器官移植法。不过.我国器官移植立法存在着现实的基础:(1)1983年 人民日报就刊登了由党和国家领导人签署的把遗体交给医学界利用的倡议 。在全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促进 了医学研究和器官移植在我国的迅速发展。(2)1995年8月。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委员会在北京成立。(3)20世纪90 年代一系列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制定,如献血法 、 职业医师法及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等,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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