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如何正确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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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交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如何正确贯彻公安交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如何正确贯彻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法的法律思考的法律思考作者:阳亚摘要摘要:行政强制法将于 201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为了正确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全国公安部门正在开展与公安行政强制有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本文将从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实施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如何正确贯彻行政强制法等方面进行阐述,为我们公安交警部门正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提供参考。关键词:行政强制法关键词: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 交通安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2011 年 6

2、 月 30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宣告我国行政法制建设领域一部重要法律的出台。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从 1999 年 3 月开始行政强制法的起草工作,于 2005 年 12 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审,期间又经过了2007 年、2009 年、2011 年 4 月、2011 年 6 月先后四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共经 5 审,历时 12 年,我国行政法制界的这一力作终于问世。这部法律的问世,无疑对担负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交通警察的执法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它将成为交管部门执法的重

3、要依据和准则。为了深入理解这部法律的深层次意义,并在实践中准确贯彻落实这部法律,结合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和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措施规定,对以下方面进行阐述。 一、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概述一、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概述(一)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要理解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首先要理解它的上位概念即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笔者认为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是指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为了维护道路通行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依法采用强制方式督促交通安全管理行政相对人履行特定义务的行政行为。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最为显著的特点是强制性和违意志性。按照行政强制法第 2 条明确规定:

4、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行政强制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上位概念,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强制措施的平行概念,行政强制的构成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行政强制措施,二是行政强制执行。笔者认为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是指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在交通安全管理过程中,

5、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共安全、保护具体相对人的个人安全和利益,而在必要或紧迫情形下依法运用行政强制权对有关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物及其他权利和利益所作的暂时性限制。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具体性。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及行为或特定的物, 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正因为它是具体行政行为, 所以一些虽在形式上挂有措施而内容上带有普遍性的行为就不应被列入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之内。例如, 某地为了预防交通事故,当地公安交管部门下文,所有上路行驶的货运车辆必须粘贴反光条。

6、在这里, 交管部门所发布的必须粘贴反光条不属行政强制措施, 因为它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而交管部门的一线执法部门根据这一文件要求张三的货运车辆粘贴反光条时, 后者才属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因此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 2、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这一强制性表现在, 当交警部门及交通警察实施某一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时, 被强制人负有容忍的义务; 他违反这一容忍义务,就将承担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 3、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限权性。这里细言有两个涵义: 一是, 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是限权行为, 而不是赋权行为。就被强制人的直接利益而言, 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

7、对该当事人是不利的, 是对当事人权利行使的一种限制。如扣留车辆后, 被扣押人就无法使用其被扣押的车辆了, 当然对当事人不利。应注意的是, 我们在理解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对相对人的不利性时, 应从行为的直接效果理解。因为从哲学上讲, 任何措施对当事人都既有不利的一面, 也必然有有利的一面。如对醉酒人进行约束, 它对当事人并非不利, 因为它有利于醉酒人的人身安全,但就该行为的直接法律效果而言, 它无疑是对醉酒人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因此,它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二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是限权行为, 而不是处分行为。就是说, 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与处分性的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决定不同,它只是限制

8、当事人对权利的行使, 而没有剥夺当事人对权利的拥有。换句话说,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是对当事人使用权的一种限制( 如扣留车辆) , 而不是对其所有权的一种处分( 如没收财物) 。 4、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具有物理性。就是说, 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是一个物理性的实力行为,而不是意思行为; 是个有形行为, 而不是无形行为。如扣留机动车、扣留驾驶证、约束、盘问检查等都会发生一个个的可见动作。在交通安全管理过程中,我们有时常从决意行为阶段过渡到实力行为阶段, 如(1)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张三驾驶的车辆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作出拆除,予以收缴的决定,(2) 张三不从,才实施强制拆除,

9、予以收缴的措施, 把张三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强制拆除。在这种情况下这里的(1) 行为, 属于行政决定 ( 命令性决定, 非处分性决定),是决意行为, 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这里的(2)行为,才是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因为它是一种物理性的实力行为。 5、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从属性。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是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 具体说,是为保障其它具体行政行为的顺利作出或实现, 所采取的行政手段。就它与被保障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而言,它是一种从行为,而不是主行为。如扣留超员的客运车辆等, 就是为了防止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持续状态,以维护交通安全的行政目的行政措施, 如果不采取

10、强制措施看,从而不利于事后行政处罚的作出与实施。 6、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非制裁性。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以制裁违法为直接目的, 而是以实现某一行政目标为直接目的。因此, 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并非须以当事人违法为前提。它可以针对违法的当事人作出, 也可针对合法的当事人作出。如果说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联系, 那也只是为了预防和制止违法, 而不是制裁违法,如:约束醉酒驾驶人、强制拆除非法安装的警灯警报器。制裁违法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任务, 而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显然不属于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 7、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交通安全管理行

11、政强制措施在法律救济上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收缴非法装置或者机动车牌证、收缴上路行驶的报废或拼装机动车;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约束;强制排除妨碍;约束;盘问检查等,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吊销或者暂扣机动车驾

12、驶证。区分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它既涉及到在交通安全管理行政执法阶段对法律的适用, 更关系到在行政诉讼阶段对诉讼管辖的选择。某一交通安全管理执法行为如果被界定为行政处罚,那它就必须受制于行政处罚法, 我们必须按行政处罚法的标准去衡量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相反,如果该执法行为被确定是行政强制措施,那它就不受行政处罚法的约束,而应受将施行的行政强制法规制。还有,当某一执法行为被界定为针对人身自由权的行政处罚( 如对无证驾驶人处以行政拘留),诉讼管辖就按原告就被告规则处理;相反,如果该执法行为被确定是针对人身自由权的行政强制措施( 如对酒后驾驶人进行强制约束),诉讼管辖就按当事人选择原

13、则处理。由于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都属具体行政行为,而且两者的某些行为手段在形式上相同, 如暂扣驾驶证,这给我们的区分工作带来困难。但如果我们能注意到以下几点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之间的区别, 并注意对这些标准的综合应用, 那对于划清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之间的界线也许会容易一些: 1、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处分还是限制。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其法律效果是不同的。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是对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 如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所以是行政处罚, 因为它是对相对人持该证件驾驶机动车的权利的最终剥夺即处分,如果相对人以后想驾驶机动车,他必须按照规定重

14、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 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 的一种临时限制, 如扣留机动车所以是行政强制措施, 因为它不是对该机动车所有权的最终处分, 而仅是在短期内对该机动车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临时限制。2、实施该行为是否一定以相对人违法为前提。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 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 因而与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它可以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也可针对相对人的合法行为。3、实施该行为是否是对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最终处理。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 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

15、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 它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如扣留驾驶证,扣证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 它是为保证以后处理决定的最终作出和执行所采取的临时措施。而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它的作出, 表明该交通安全违法案件已被处理完毕。如吊销驾驶证,它表达了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该项违法行为的最终处理。 4、在法律法规章节中表现形式不同。从法律法规上看, 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作为一种罚则, 被规定在法律责任这一章节中,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而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被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他章节中。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根据行为、形式、手段认定行为性质, 因为有的行为形式既可作为交

16、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手段, 也可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手段, 这需对照上述标准作具体分析。如扣留驾驶证行为,如因发生交通事故,扣留责任者的驾驶证,以保证对事故的顺利处理。这种扣留驾驶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因为它是一种临时的保证措施, 而不是对事故的最终处理; 如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1 条, 对机动车驾驶员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理决定。这种扣留证照行为则属于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行为, 因为它是公安交管部门对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一种制裁和最终处理。二、实施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如何正确贯彻二、实施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如何正确贯彻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一)实施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要遵循行政强制法的法定原则。我国行政强制法在“总则”中的第 4 条、第 5 条、第 6 条、第 7 条和第 8 条依次规定了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行政强制适当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行政强制禁止谋利原则和权利救济原则等五个基本原则,它们对行政强制(含行政强制措施)的各项制度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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